近些年,在婚姻关系中一方发生婚外情而产生的维权纠纷案件数量较多。通过搜索法律文书数据库,由婚外情产生的维权常见案由有:民间借贷纠纷、赠与合同纠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本律师将通过具体案例告诉读者们,如遇到另一半婚外赠与行为应当如何维权。
一、民间借贷纠纷案例
2016年7月,邹某龙与王某蓉通过陌陌认识。同年12月6日,王某蓉离婚。之后,邹某龙与王某蓉产生婚外情,双方同居、共同消费、旅游。
2016年12月6日,在王某蓉离婚当日,邹某龙通过银行存入王某蓉的账户20000元;同年12月12日,邹某龙通过信用社向王某蓉转账5000元;同年12月23日,邹某龙通过微信向王某蓉转账2000元;2017年1月21日,邹某龙通过微信向王某蓉转账2000元;同年1月25日,邹某龙通过银行向王某蓉转账20000元;同年1月28日,邹某龙通过微信向王某蓉转账520元;同年3月27日,邹某龙再次通过微信向王某蓉转账1000元,以上合计50520元。其中,邹某龙主张50000元系借款。庭审中,王某蓉承认收到上述款项,但否认双方存在借贷关系。2017年4月1日,王某蓉通过微信向邹某龙转账1100元。
邹某龙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王某蓉归还借款本金共计50000元;2.判令王某蓉支付资金占用损失共计3667元;3.本案诉讼费由王某蓉承担。
遂后,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邹某龙的全部诉讼请求,邹某龙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邹某龙主张其中50000元系借款,但其未提交借条等能够证明双方对该50000元转款存在借贷合意的相关证据。而王某蓉否认该50000元是借款,并称该款系二人同居期间用于租房及共同生活的开支等。邹某龙称其与王某蓉仅是朋友关系,否认二人系恋爱或同居关系,但其认可二人曾经两次共同外出旅游并同居一室,且在其本人提交的上诉状中明确载明其与王某蓉曾同居的事实,故邹某龙的主张前后矛盾,也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
因邹某龙未提交其与王某蓉之间存在50000元的借贷合意,而其向王某蓉的转款均发生于二人恋爱同居期间,邹某龙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在恋爱同居之初告知了王某蓉自己已婚的事实,根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邹某龙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应予维持。邹某龙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二、赠与合同纠纷
刘某、李某强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6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刘某诉称:刘某与李某强婚后育有两个子女。李某强与昌某林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两人在一起半年。期间李某强通过转账方式,及昌某林刷李某强信用卡的方式,李某强为昌某林定机票及火车票的方式,李某强共为昌某林花费了327633.45元。
当时李某强与昌某林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期间,刘某怀有身孕,李某强在孩子快要出生之际,多次向刘某提出离婚,李某强和昌某林的行为给刘某造成无法弥补的伤害。李某强通过各种方式支付给昌某林的钱款都是刘某、李某强的夫妻共同财产,李某强私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昌某林应予以返还。
现诉至法院要求:1、确认李某强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2、判令昌某林返还刘某327633.45元。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通过刘某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夫李某强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与他人的不正当关系,李某强因此擅自处分的夫妻共同财产刘某有权向昌某林主张返还一半。就李某强擅自处分的财产,法院核实如下:
1、通过平安银行以及广发银行由李某强转账给昌某林的款项共计119997元,昌某林应返还一半给刘某;
2、就给案外人昌某军的转款,因涉及案外人,本案对此不予处理,各方可另行起诉解决;
3、就李某强向昌某林支付转款19332.35元,昌某林应返还一半给刘某;
4、就给王某的转款,因此涉及案外人,本案对此不予处理,各方可另行起诉解决;
5、就刘某所称昌某林持李某强信用卡消费由李某强还款一节,刘某现提交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其观点,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6、就刘某所称李某强为昌某林买火车票、机票以及订餐之费用,属于李某强小额自愿支出,不属于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之范畴,故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昌某林应向刘某返还的款项总计为69664.6元。就刘某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其主张的不具体明确,法院不予支持。就昌某林主张的其亦向李某强有转账汇款一节,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其可另行起诉解决。
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李某1与李某2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95年1月30日登记结婚,后于2017年12月25日协议离婚,李某1与李某2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及债务方面约定:三、财产分配:双方同居后共同财产归女方所有;四、双方婚后无债务债权。
李某1主张李某2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张某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赠予张某大量财产,要求确认李某2及张某的赠予合同无效,并由张某返还财产。张某对此不予认可,其表示对李某2的婚姻关系并不知情,自己接受李某2的赠予属于善意,不应返还。
庭审中,李某1申请李某2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经询问,李某2与张某确认无争议的事实为:二人因工作原因相识,于2009年有过短期交往,分手后张某于2010年11月与他人结婚并育有一子女,后张某于2013年3月离婚,二人在2013年的夏天开始长期保持男女交往关系,张某于2017年12月在北京市海淀区妇幼保健院人工流产。张某自述李某2在2012年告诉其已经离婚,且向其出示过离婚证并当场撕毁,张某提交其与李某2在2019年1月9日及2019年1月24日的电话录音加以证明,李某2对此不予认可,其表示张某知道自己是已婚。
现李某1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确认李某2和张某的赠与行为无效;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张某返还我:(1)笔记本电脑4800元;(2)笔记本6600元;(3)项链耳环8000元;(4)手镯4380元;(5)车辆11万元;(6)农行转账158239.7元;(7)微信零钱转账47022元;(8)广发银行信用卡消费70738.34元;(9)支付宝余额转账1777元,以上总计411557元。
法院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案系涉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向“第三者”赠与财产的案件,李某2与李某1于1995年结婚,2017年12月25日协议离婚,在婚期关系存续期间,李某2和“第三者”张某于2009年短暂交往后分手,于2013年再次复合,直至李某2离婚前二人仍保持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对李某2向张某赠予其与李某1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违反公序良俗,应认定为无效。
张某虽主张自己对李某2婚姻状况不知情,李某2欺骗其自己已离婚并当面出示、撕毁了离婚证,张某未就其主张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
赠予合同无效后,张某就其被赠予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鉴于李某1与李某2已于2017年12月协议离婚,双方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同居后共同财产归女方所有”,且李某2明显违反夫妻间忠实义务,存在重大过错,故张某受赠予的财产应全部返还李某1。
综上,法院判决确认李某2向张某赠予十八万二千二百零三元七角财产的合同无效,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某1返还财产十八万二千二百零三元七角;
综合上述案例,本律师认为婚外情维权主要有以上三个案由可供选择,当事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案由选择及起诉。在上述的案例中,胜诉的关键无疑是核心证据的获取。如您有“婚外情”维权需要,可联系本律师制定详细维权计划。
(全文完,感谢您的耐心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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