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武汉律协、经济观察网
转自: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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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7日,武汉市律师协会公布“律师执业警示”案例,其中有一宗为湖北律师行贿司法官员的案件,此事件引发了司法界对于律师行贿,进而影响司法公正情况的强烈关注。
1、张安定律师妨碍司法公正案
湖北秋筠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安定律师因詹某危险驾驶案、邓某挪用公款案,在2016年春节前、2018年春节前,向时任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刘姓庭长分别赠送购物卡0.5万元和现金2万元。武汉市司法局2021年3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张安定律师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武汉市律师协会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七条关于“会员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期限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该会员所在的律师协会应当直接对其作出中止会员权利相应期限的纪律处分决定”的规定,决定给予张安定律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的行业处分。
2022年1月10日至12日,数位知情人告诉经济观察网记者,张安定所行贿的对象“刘姓庭长”为刘汉强。2020年,刘汉强被法院判决犯下滥用职权、受贿两宗罪状,不过“(刘汉强)现在早就出来了”。
2022年1月13日,张安定对经济观察网记者表示,他已因送钱给刘汉强之事,受到了司法追责。
值得一提的是,刘汉强案的判决书还显示,曾因案件而向刘汉强行贿的律师里,还包括湖北知名律师之一——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主任汪少鹏。
具体而言,2013年至2015年,刘汉强利用担任武汉市中院刑二庭庭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主任汪少鹏的请托,为该律所承办的一起贪污案,以及一桩生产有毒、有害食品案在二审时提供帮助,先后二次收受汪少鹏给予的现金1万元和购物卡5000元。
立丰律师事务所官网显示,汪少鹏1987年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当时为西北政法学院),至1994年底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从事刑事审判与刑事法律教学工作,1995年初辞职创办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
汪少鹏是“湖北省首届十佳律师”之一,并拥有诸多社会职务,这包括:全国律协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及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湖北省法学会常务理事及学术委员会委员、湖北省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会长、湖北省法学会刑法研究会副会长、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律顾问、湖北省委统战部法律顾问,以及武汉市监察委员会特约监督员等等。
2009年,轰动一时的“邓玉娇刺死官员案”中,汪少鹏律师还担任了邓玉娇的辩护人。
2022年1月7日,武汉市律协协会披露的“律师执业警示”案例中,并没有涉及到有无处罚汪少鹏律师之事。
经济观察网记者也就此向汪少鹏律师发去电子邮件求询,但至发稿前,未获得他的回应。(文章素材链接地址:https://mp.weixin.qq.com/s/Qz-J_Kyau8ZRmOL816TB6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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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玉娇案,又称“邓玉娇刺官案”,是2009年5月10日晚发生于湖北省恩施州巴东县野三关镇的一起宾馆女服务员出于正当防卫目的意外刺死、刺伤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的刑事案件。此案发生后迅速名震全国,争议甚广,邓玉娇也被许多民众称赞为“当代烈女”。
2009年5月10日晚8时许,野三关镇政府3名工作人员在该镇雄风宾馆梦幻城消费时,涉嫌对当时在该处做服务员的邓玉娇主动进行骚扰挑衅,邓玉娇用水果刀刺向两人,其中一人被刺伤喉部、胸部,经抢救无效死亡。邓玉娇当即拨打110报警。次日,警方以涉嫌“故意杀人”对邓玉娇采取强制措施。
死者名叫邓贵大,今年44岁,是野三关政府招商办公室主任;另一名伤者叫黄德智,以前是该镇农业服务中心副主任,今年年初抽调到招商办工作。另一名工作人员也是邓贵大的同事,他们三人均工作在同一间办公室。
邓玉娇案发后,网络上出现《烈女邓玉娇传》、《侠女邓玉娇传》、《生女当如邓玉娇》等赞美之文,舆论几乎呈一边倒——纷纷攻击淫官黄德智、邓贵大等人。
2009年5月31日,湖北省恩施州公安局认定邓玉娇“防卫过当”,移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巴东县纪检委则开除黄德智党籍,县公安局对其治安拘留。邓玉娇被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由家人陪伴生活。
2009年6月5日,巴东县人民检察院以巴检诉字[2009]第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玉娇犯故意伤害罪,向巴东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认为邓玉娇具有防卫过当、自首等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
网民继续声援支持邓玉娇。但也有人认为法律为大,她防卫过当刺死邓贵大,被起诉是合情合理的,不能因为对方是官员,政府就屈服于网上的压力。
2009年6月16日巴东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邓玉娇的两位辩护律师汪少鹏、刘钢则认为,邓玉娇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为邓玉娇做无罪辩护。
最高人民法院首次以白皮书的形式发布《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09年)》,称“妥善审理贵州习水公职人员嫖宿幼女案、湖北巴东邓玉娇故意杀人案等一批社会舆论关注的热点案件,回应了社会关切,增强司法公信,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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