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至12月期间,戴某等三人(均另案处理)经预谋后在境外搭建虚假数字货币交易平台,由相关人员在马来西亚吉隆坡利用QQ群、微信群吸引境内被害人进入由袁某等人担任讲师的网络直播间交流数字货币投资经验,并向被害人推广用于诈骗的虚假数字货币。李某某、何某、廖某等人根据分工,采取在QQ群、微信群、网络直播室内冒充投资客户等手段,配合袁某等人骗取被害人信任,先后骗得数名被害人钱财共计人民币90余万元。
2020年1月起,该案涉案人员陆续落网。李某某于2020年1月2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被批准逮捕。由于该案涉案人数众多、作案现场在境外,2020年5月19日、7月1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2020年9月27日,该案由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因李某某没有委托辩护人,根据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有关规定,长宁区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长宁区法律援助中心为李某某提供法律援助。
接受指派后,律师于2020年10月12日前往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查阅多本相关卷宗,从全案角度充分掌握李某某在该案件中的作用,从纷繁复杂的卷宗中抽丝剥茧,摘取、记录了和李某某有关的内容及对李某某较为有利的证据材料,形成案件的初步意见。
2020年11月3日,辩护律师前往长宁区看守所会见李某某,通过核实案件的相关细节内容,了解到李某某是被其姐夫及哥哥以境外打工名义带到吉隆坡的,其以为就是普通的境外劳务输出。到吉隆坡后,李某某的身份证、护照等都被收走了。李某某的工作就是养号,即维护一些QQ号、微信号,发些QQ空间、朋友圈等内容,素材都是别人给的。这些QQ号、微信号之后用于诱骗被害人,但李某某没有参与该阶段工作。李某某干了七八个月左右,每月领取约合人民币4500元的工资,没有奖金和提成,总共领取了约三万元。李某某觉得自己没去推广、没做托、没直接诈骗被害人钱财,也不认识同案处理的戴某、何某、廖某等人,不应把这3人的案值金额计算到其头上。另外李某某担心自己被作为第二被告人,会判得比较重一些。针对李某某的异议和担心,律师向其耐心解释了共同犯罪的相关规定和基本知识,最终,李某某认识到在共同犯罪中,辅助行为也是涉嫌犯罪的,同案犯对所有案值一起担责,但量刑时会按各自情节分别处理。
公诉机关《起诉书》对李某某的量刑建议为四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陈律师通过对阅卷、会见获取的信息内容认真分析后,认为作为一起涉及多人的境外电信诈骗案件,本案辩护的重点一是厘清各人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确定李某某的从犯地位;二是根据李某某的具体情节,表明其与其他从犯并无本质区别,不应从重处罚;三是李某某在本案中具有坦白、积极悔罪、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可争取从轻判决。
2020年11月6日,本案开庭审理。针对检方指控的犯罪事实,李某某对符合客观事实的内容表示认可并认罪,对其中一些细节进行了补充陈述:“一是其系基于对姐夫、哥哥等亲属的信任前往吉隆坡打工的,后因护照、身份证被扣,才参与进来;二是其只参与了QQ号、微信号的养号;三是其没有下属,也无搭档,不认识戴某、何某、廖某3人”。最后,李某某表示自己十分悔恨,由于不懂法律,以为没参与骗钱就只是打工仔,没想到会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现在通过公检法、律师的帮助和教育,才恍然大悟,悔恨不已,今后一定严格要求自己,认真改造,做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结合本案事实及李某某的供述,法援律师发表了如下辩护意见:
(一)对李某某所涉罪名无异议,李某某对事实的补充和细化不影响其认罪认罚;
(二)李某某无主观犯意,其初中未毕业,案发时年仅20岁,知识水平和社会经验都比较欠缺,在犯罪分工中,李某某接受指挥“养号”,不直接参与诈骗被害人,没有下属,在共同犯罪中处于次要地位,应当认定为从犯;(三)李某某系初犯,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本次开庭结束后,2020年12月21日、2021年4月21日又因公诉机关建议补充侦查重新计算审理期限两次。
2021年8月16日,本案第二次开庭,在第一次开庭的辩护意见基础上,陈律师提出李某某有积极退赔的悔罪情节,希望法庭从轻发落,建议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最终,律师的辩护意见大部分被法院采纳。2021年8月20日,长宁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本案是一起涉及人数众多、给多人造成重大损失的电信诈骗案件。李某某因缺乏知识和社会经验,过于信任近亲属等原因,卷入了本案,但其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听从安排进行“养号”,也是帮助犯罪的行为,最终导致多名被害人损失惨重,仍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虽然基于严办首恶、胁从从轻、宽严相济的精神,最终李某某被从轻判处,但缺乏文化知识、法律意识、社会经验的他也得到了足够的教训与教育。
上海长宁看守所会见律师哪里找,境外电信诈骗犯法律援助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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