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又修订了。就在2021年12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并且将在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订内容很多,本文就调解这个话题,结合目前司法实践作一分析介绍。
从上图来看,左侧194条是修订前的条款,中间黑色部分是一审送审稿的内容,而右侧则是最终通过的条款。
修订前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十五条,将第一百九十四条改为第二百零一条,修改为:“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下列人民法院提出:
“(一)人民法院邀请调解组织开展先行调解的,向作出邀请的人民法院提出;
“(二)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的,向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调解协议所涉纠纷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向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上述修订,主要体现在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时所涉的管辖法院进行了扩大,不仅限于调解组织所在地。在此基础上,应详细了解目前我国多元化调解机制的建立完善。就上海而言,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促进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条例》和上海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平台,在此期间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现行调解主要有四种形式:诉讼调解(法院在诉讼过程中的调解)、行政调解(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的调解)、仲裁调解(仲裁机关在仲裁过程中的调解)和人民调解(群众性组织即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
对具体调解方式在实践中的应用,笔者在处理一起案件中亲身经历可供借鉴。两家企业之间就其债权债务争议达成了和解,为了使得和解协议在实施过程中能得到司法确认和执行,双方律师准备将这和解协议进行调解协议司法效力确认。为了便于让委托人提供选择,笔者对能够进行调解协议司法效力确认的三种调解方式进行了比较:
一、诉讼立案调解
诉讼调解,又称法院调解,是当事人用于协商解决纠纷、结束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审结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制度。诉讼中的调解是人民法院和当事人进行的诉讼行为,其调解协议经法院确认,即具有法律上的效力。诉讼调解,可以由当事人的申请开始,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开始。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调解协议,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的,应予批准。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
费用:减半收费,费用为普通诉讼费的50%。
时间:法院应当在收到诉状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自双方同意调解之日起,普通程序15日内,简易程序7日内达成调解协议。在司法实践中,各个区法院的案件处理效率有区别,上述时限为参照。
在案件立案后,由法官主持调解,出具民事调解书。
二、在法院立诉调案号,由调解组织调解
可由当事人自行选择也可由法院指定
因现在法院收案较多,为能实现案件的“繁简分流”,正式立案前,可以先行立诉讼调解案号,法院将会将案件分给调解组织,当事人也可自行决定调解组织。在上海高院的诉讼服务网站中,已经建立了“一站式平台”,当事人可在该网站上查找调解组织名称,确定调解机构后具体去官方网站上了解相关流程,在前言介绍的案件中,我们着重向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了解了相关流程。
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调解中心)经上海市商务委、上海市社团局批准,于2011年1月8日正式成立,是独立第三方的商事调解机构。它将为国内企业组织以及在沪的国际企业组织和机构的商事纠纷提供快捷、高效、经济、灵活的服务,与当事人双方制定"案结事了"的解决方案。
费用:正常诉讼费用的20%;
流程:向法院立案窗口提交相关材料,说明需要进行诉讼调解,由法院将材料转送调解机构,流转期限未有明确规定;不同的调解组织熟悉对接的法院有所不同,当事人可以根据最利于执行的法院管辖选定合适的调解机构。需强调的是,调解组织可以向其所在地法院申请司法效力确认及执行,向法院申请立案调解在后续是否会影响法院的选择,实践操作中需具体向各个法院了解。
案件主要由调解机构进行调解,最终由法院进行司法效力确认。
三、由双方当事人直接委托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双方可以自由选定调解组织进行调解,所参照的规定为各个调解机构制定的调解规则,双方当事人与调解机构签订合同,由双方确认的人民调解员对案件进行调解,最后送到所在地法院进行司法效力确认。
费用:与诉讼费用相当。(参照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
时间:时间较为灵活,可以根据当事人的需求进行加快,最后进行司法效力确认的时间,为材料齐全交进去后的7个工作日。
总之,三种调解方式各有利弊,双方有意愿进行调解的,在不同的方式中所需要的时间及费用差别是存在的,当事人可以综合案件及相关成本作出最利于自身的选择。本文简述三种调解之间的差别,在不同个案中,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参考。
新民事诉讼法对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所涉管辖法院进行了扩展,目标是形成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司法调解优势互补的“大调解”工作格局,为畅通矛盾纠纷化解渠道、构建社会矛盾综合治理机制发挥更积极的作用。多元化调解机制的建立和运行,更需要社会各界的了解、认同和支持。
作者介绍
聂彦萍
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上海律协公司与商事研究委员会委员,同时担任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华东政法大学、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等院校的兼职硕导。擅长公司治理、股权投资、并购和互联网金融相关的业务领域,主要从事公司股权规划、股权转让、公司董监高侵权维权等各类公司类诉讼、非诉讼事务处理。
俞赛煬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目前主要业务方向为公司治理等民商事法律业务。
编辑:赵欣、专题统筹:秦前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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