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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合同需要找律师吗,海南申请实习律师要交的材料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05 14:08:27

第三章 实习申请

第十一条【实习申请材料】申请实习,由律师事务所向省律协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申请表》;

(二)申请实习人员与拟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

(三)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正、副本)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实习人员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应届毕业的研究生但尚未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可以申请实习,需提交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证明,待取得毕业、学位证书后补充提交);

(五)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非海南省户籍的实习人员还应提交海南省公安机关核发的有效的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法律职业或律师资格证明材料(1.在海南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及律师资格证书的,不需要此项证明。2.在外省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及律师资格证书的,由律师事务所出具调档申请,海南省律师协会收取申请后统一向海南省司法行政机关及海南省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办理调档手续。自行携带档案的,不予接收);

(七)已从事过其他职业的人员,需提交辞职或者退休等证明文件;

(八)人事档案托管部门出具的档案托管证明(应托管到海南省内的人事档案托管部门);

(九)从事法学教育或研究工作拟兼职律师执业的人员申请实习的,应提交前款除第(七)、(八)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材料,并同时提交其所在的高等院校、法学研究机构出具的申请人是本单位正式聘任人员,人事档案在本单位保管,从事法学教育、研究的工作证明(加盖单位公章),以及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申请人兼职实习的证明(加盖组织人事部门公章);

(十)申请实习人员近期两寸免冠蓝底证件照三张;

(十一)本人能够参加全部实习活动的保证书以及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承诺书;

(十二)除应届毕业生外,无工作的需要提交无业证明。无法提交的由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出具担保书。

以上材料需提供复印件的,经律师事务所核对原件并签署“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后,由核对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同时,律师事务所须将原件递交省律协审核。特殊情况暂时无法提供相关证明的,由本人出具书面承诺。

第十二条【签订实习协议】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申请实习的实习人员签订实习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以下事项:

(一)申请实习人员姓名;

(二)接收申请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

(三)指导律师的姓名、执业证书号码、执业年限;

(四)实习起止日期;

(五)申请实习人员和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六)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相关费用约定;

(七)协议自省律协准予实习登记之日起生效;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实习申请审核】省律协应当自收到律师事务所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实习人员、律师事务所及指导律师申请条件的审核,并依具体情形作如下处理:

(一)材料不齐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律师事务所应补齐的材料内容。补充材料期间,审核时限中止;

(二)符合申请条件的,准予实习登记;

(三)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准予实习登记,并将结果及理由书面告知申请实习人员及律师事务所。

第十四条【不准予实习登记的情形】除须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外,申请实习人员、律师事务所或指导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律协不准予实习登记: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四)提供虚假材料的;

(五)除符合申请兼职律师的身份条件人员外,在职人员申请实习的;

(六)受到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处分期限未满的;

(七)因故意犯罪但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被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被人民法院免除刑罚的;

(八)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九)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吊销职业资格或者执业证书的;

(十)因涉及道德品行等违法行为被处以治安行政拘留或者采取强制性教育矫治措施的;

(十一)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名录的。

前款第(七)至(十一)所列情形发生在申请实习人员十八周岁以前或者发生在申请实习登记五年以前,且申请实习人员证明其不良品行确已改正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以及至少二名执业十年以上、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本地资深律师为其出具的品行评价和推荐书,经省律师协会审核同意,可以准予实习登记。

因律师事务所或者实习指导律师不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而不准予实习登记的,省律协应当告知申请实习人员另行选择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实习指导律师。申请实习人员因涉嫌违法犯罪被立案查处的,应当暂缓实习登记,待案件查处有结果后再决定是否准予其实习登记。

第十五条【不准予实习的复核】申请实习人员或者律师事务所对省律协作出的不准予实习登记的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省律协申请复核;逾期,省律协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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