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第一新闻
中国检察网8月21日消息,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公开起诉书:榆林一男子在宾馆住宿期间,三次向宾馆另一女子房间喷“迷药”意欲将被害人迷晕后对其实施强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被提起公诉。
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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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刑诉〔2020〕451号
被告人某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32199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县**镇**村,现住榆林市榆阳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无业。2020年4月27日因涉嫌强奸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报经本院批准后于同年4月3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某某某在榆阳区牌楼中巷馨和宾馆202房间住宿期间,向该宾馆215房间门口内喷“迷药”意欲将被害人郑某迷晕后对其实施强奸,并购买避孕套。被告人某某某在215房间门口第三次喷洒“迷药”并等待迷药起效时被被害人郑某发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可疑物品两瓶等物证;
2.住宿记录、谅解书等书证;
3.证人高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郑某的陈述;
5.被告人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某为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而制造条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预备)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静
检察官助理:贺继财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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