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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沈阳找劳动争议律师收费,沈阳劳动纠纷律师费用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05 06:31:51

2、马某与甲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劳动者违规操作即使被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仍有权依据规章制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裁判要旨:劳动者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发生事故,劳动者因该事故受伤,即便经认定为工伤,但违规操作行为本身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在工伤伤残等级不属于一级至四级需保留劳动关系的情形时,用人单位在停工留薪期满并且支付完毕工伤待遇后,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认定为合法解除。


案情简介:马某于2014年8月4日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至2021年8月3日。甲公司经过员工讨论协商,依法制定了《员工违纪处理规定》、《考勤制度》、《行为规范》等规章制度,并记录在《新员工入职告知书》中,马某入职时在《新员工入职告知书》上签字确认,《员工违纪处理规定》中规定了违经情节严重的行为包括第4.2.4.11条“不使用或者绕过机器设备上的安全装置将自己或他人处于危险状态,比如关闭安全装置,当安全装置损坏时继续使用设备,绕过安全装置是安全装置失效,翻越或者绕过安全装置”,及第4.2.4.14条“违反公司或客户现场操作安全规程,造成安全责任事故(包括本人和他人受到伤害)”。入职后,马某多次接受了关于安全操作等方面的培训。2017年3月21日,马某工作时因其绕过安全装置违规操作而受伤,经沈阳市浑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7年9月7日,马某经沈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伤残十级。2017年10月20日,甲公司向马某送达了《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以马某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马某起诉要求确认甲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与马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为马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即《员工违纪处理规定》第4.2.4条“解除合同”规定的违纪情节严重的行为。甲公司提供的培训记录、会议记录、入职告知书亦能证明其规章制度经过民主议定程序及对马某进行告知,马某在明知操作规范情况下不按规范执行,造成自己处于危险状态并受伤,构成《员工违纪处理规定》规定的违纪情节严重的行为。《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但享受工伤待遇不代表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可以免责。基于上述理由,法院认定甲公司与马某解除劳动合同合法。


来源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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