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以下采访稿是2019年10月,程晓璐律师接受《中国法律年鉴》主编赵伟专访,后在《法和家》网站刊出。4个多小时的访谈中,程晓璐律师分享了自己的成长经历、家庭影响、与法科学习的结缘过程,为何辞去检察官工作,从公诉人转型刑辩律师后的感悟和办案心路历程,并重点剖析了自己亲手办理或指导的五个有效辩护案例的办案过程。现首次在“北京刑辩律师程晓璐”公号上登出专访稿。因篇幅较长,分为上下篇。
导读:
本文主人公——前北京市优秀公诉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德恒刑委会副主任兼秘书长,西城律协刑事业务研究会负责人程晓璐律师,从主诉检察官到刑辩女律师,角色虽已转换,但她追求正义与良知的悲悯情怀却依然如初。
程晓璐律师说:“办理一个刑事案件,走进一个深陷困境之人,陪伴度过一段最艰难的人生旅程,感受一个家庭的悲欢离合,感动于一个个患难与共,不离不弃的人间故事,办案的过程本身对自己来说是一种挑战,也是一种享受,更是一种阅尽人间无数、感慨世间万千的历练!即便千辛万苦,我亦无怨无悔。一个好的刑辩律师,有的时候不仅在于多么高的专业技能和多么慷慨激昂的表达,更为重要的是坚持抽丝剥茧,探寻真相的执着和勇气,还有心存正义、良知悲悯的道德和情怀,因为律师与当事人签下的不只是一纸委托合同,而是一种信任之‘约’” 。
有人评价程晓璐是像林徽因一样的刑辩女律师,独立、博学、知性、优雅,内心强大而不强势。在办案中既懂得坚守又懂得理性沟通,无论多么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她总能厘清纷繁复杂的法律关系并拨开迷雾、化繁为简。笔者以为,或许这种能力与她的求学、从检的经历、家庭的影响以及作为一个法律人的坚守不无关系。
一位刑辩女律师的成长侧记
程晓璐生于山东菏泽,中学就读于百年名校菏泽一中,父亲是地方国企一把手,少时父亲刚正不阿、嫉恶如仇的性格可以说对她的成长和性格形成是潜移默化、耳濡目染的。作为国企领导的父亲对待家人非常民主,经常在家里谈论单位工作上的事,作为家中长女的程晓璐经常参与其中,并提出个人见解,乃至与父亲辩个高下,父母起了争执,那个从中评判和调和的也是她,父亲说女儿长大后最适合当一名法官。1997年,程晓璐就读高一,这一年9月,党的十五大胜利召开并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自此,中国由“刀”制到“水”治的法治之路开启了里程碑式的新征程。如此国家大事父亲与女儿自然要讨论一番,就这样程晓璐渐渐对法律产生了浓厚的兴趣,高考结束,她毫不犹豫的选择了法律专业,大学本科就近考入师范院校法律系。一进入大学程晓璐即对刑事司法程序等问题兴致盎然,大三期间,她到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实习一个月就发表了专业论文:“在公正和效率之间——对证据规则的理性思考”,后此文刊发于《山东审判》杂志。而她的毕业论文:“论正当法律程序下的最低限度公正”更是被《中国刑事法杂志》(该杂志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中国检察理论研究所主办的惟一全国性刑事法律专业刊物)刊发。为了进一步研究刑事诉讼法学,程晓璐于2004年报考了中国人民大学刑事诉讼法硕士研究生,并师从我国著名刑诉专家、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及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律师业务研究所所长陈卫东教授。2006年顺利毕业,经导师推荐及笔试、面试程序,程晓璐于2006年进入海淀区检察院公诉部门工作,并历任主诉检察官、副处长,办理案件近千件,取得了许多成绩,还获得北京市优秀公诉人、检察系统十佳调研能手、检察业务骨干人才、个人三等功等诸多荣誉。2012年,程晓璐考取陈卫东教授的刑事诉讼法学博士研究生,并再次得到恩师悉心指导。2013年初,她又顺利通过遴选考试,进入北京市检察院,负责未成年人检察部门的工作。
一位刑辩女律师的诗和远方
2015年,已经在检察院工作近10年的程晓璐在经过认真思考后决定辞职,并征求导师意见,这时导师再次给予了中肯的建议,并推荐她到全国律所综合排名靠前的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进入律师队伍虽有两年的回避期,但因有多年公诉经验及公检思维,在李贵方、王兆峰等德恒刑辩大咖的引领下,很快程晓璐就成了德恒刑辩团队的核心成员,与团队律师一起讨论案件的思路、制定辩护的策略、战术等等。
汪国真说:“既然选择了远方,便只顾风雨兼程。”程晓璐律师说:“既然选择了这条充满各种困难、荆棘、阻力乃至可能遭遇各种风险的刑事辩护之路,就一定要坚持坚定地一直走下去。”笔者以为,人生的每一段经历都是一种成长,而每一程风雨都会有所收获。担任检察官时,程晓璐兢兢业业,勤勤恳恳;不辞辛劳,加班加点。做律师后,她更是不惧风雨,无惧困难;心无旁骛,勇往直前,并运用自己的智慧、策略、战术和技巧将每一个困难一一化解。
当笔者问及程晓璐律师为何要辞去人人艳羡又备受尊敬的检察院工作时,她的回答从容而淡然:“不想躲在公务员体制的保护伞下安逸地过一辈子,想趁着自己还年轻还有干劲儿时,把自己归零,然后到外面的世界闯一闯,看看自己的极限在哪里。站在人生的十字路口,并不是每个人都会驻足停留。有的人会心无旁骛地沿着原本那条笔直的道路一直走下去,有的人深思熟虑后迈向那条从未走过的岔路。其实走哪条路都是一辈子,无所谓对错,取决于你对自我的要求和对生活的态度。”
是啊!人生其实走哪条路都是一辈子,无所谓对错,关键取决于你对自我的要求和对生活的态度。程晓璐律师有着怎样的“对自我的要求和对生活的态度”呢?今天就让我们做她最好的聆听者和记录者吧。
据了解,程晓璐律师对待工作总是雷厉风行,精益求精;尽职尽责,不舍昼夜,堪称刑辩界的“女汉子”,而在生活中她更是一个内心强大而不强势的人,言语中尽显婉约与知性。
一位刑辩女律师的工作日记
2019年9月2日下午,作为德恒党委委员兼第五支部书记的程晓璐组织支部党员开展“我和祖国话情长,我和德恒共成长”主题党日活动,2019年9月3日,参加西城区律师协会庆祝新中国成立70周年暨律师制度恢复重建40周年主题活动,并担任主持人;2019年9月4日凌晨5点30分人已到北京机场等待登机;2019年9月5日,参加西城区律师协会、西城区司法局、西城区检察院、西城区法院联合主办的第七届控辩审三方论坛,并作主题发言;2019年9月9日,:滞留长春机场(采访时了解那天去长春会见一当事人 );2019年9月10日,地点:四川泸州江阳区法院;2019年9月11日,地点:常州检察院;2019年9月12日,贵阳机场中转……以上内容仅仅是程晓璐律师微信朋友圈发出的部分工作日记和走过的部分城市。据程晓璐律师说,辞职进入律师行业近5年来,她的办案及参加行业研讨的足迹已经走过了南至海南琼海,西至四川,北到黑龙江黑河,东至江浙等近20个省、市、自治区,她曾有过春节前夕河南办案的“雪夜惊魂”,还有过一连数日的不眠不休,更有过一天三个城市披星戴月地辛劳奔波。为了顺利推进案件的进展,加班熬夜已成家常便饭,几乎每周都要出差,今天还在北京讲课,明天已经抵达长春,后天就要赶往四川泸州,大后天已至江苏常州, “飞”也成为她的一种工作常态。
一位刑辩女律师的办案心路
有人说:“国内的刑辩律师,不是在看守所,就是在去看守所的路上”。而程晓璐律师自进入法律行业的第一天起就已经是这样的节奏了。
程晓璐律师说:“刑辩律师办的不是案件,是他人的人生。所以我对自我的要求是工作一定要精益求精,精耕细作,用精细化辩护的策略、战术和技巧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然,在刑事辩护中,有时理性沟通要胜过法庭上的慷慨陈词,理性比激情更重要。我们团队就非常注重庭前与司法办案人员的沟通和协调。但面对司法不公,看到当事人遭受不平等待遇乃至遭遇刑讯逼供时,我们仍会坚持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进行到底。”说这话时,程晓璐律师那嫉恶如仇却又悲天悯人的情怀立刻占了上风,令笔者钦佩不已。下面,就让我们在程晓璐律师的办案心路中来寻找一位刑辩女律师的正义之心和悲悯情怀吧。
办案心路(一):“雪夜惊魂”再续——河南某县副检察长受贿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河南某县检察长犯受贿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是省纪委督办的案件,也是前文提到以及程晓璐律师执业以来最难忘、感受最深的“雪夜惊魂”的办案经历。一审期间,程晓璐律师及其搭档认真收集有力证据数十份提交法庭,指控的五起受贿(总金额300余万元)减掉两起,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金额由300多万元减至200余万元,但一审法院仍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12年。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此案的被告人竟然是“零口供”,该检察长对指控的所有罪名均不承认,且在看守期间每天都坚持写日记(提讯记录)。哪怕遭到了变相体罚及诱供,他坚决不屈服。
面对一审12年有期徒刑的判决,某县检察长不服提出上诉。程晓璐律师自觉量刑倚重,遂未再代理二审,很快二审即裁定维持原判。
某县检察长提出申诉,还是希望程晓璐律师能代理该案的申诉,程晓璐与团队律师经过研究后决定代理。经过艰难申诉,终于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申诉立案。程晓璐律师再次向二审法院提交无罪辩护意见,二审法官亦觉此案疑点重重,无必要开庭审理,遂直接裁定发回原一审法院,现此案已进入原审法院重一审,经过几年折腾,案件又回到了“原点”。
“这个案件,但凡有点良知的法官都会发回重审,据以定案的证据根本经不起推敲,在这里我们要为省高院法官及二审法官点个赞。”
正如程晓璐律师三年前在“雪夜惊魂”办案经历中所说:“刑辩执业生涯会遭遇很多困难、惊险和不确定性,而这些恰恰丰富了自我的人生阅历,也是刑辩律师职业的魅力所在。这次雪夜惊魂,团雾终究散去,光明终会到来。萦绕在该案件本身的各种阴霾何时消散?我相信并期待见到曙光的那一天。”笔者以为,对于此案,正义的曙光也正在赶来的路上,我们套用当今最流行的一句法律谚语——正义或许会迟到,但一定不会缺席。
办案心路(二):去伪存真,还原真相——山东某文化公司涉嫌走私不予起诉案
2016年3月30日,山东济南市海关缉私局于以文化公司及老总陈某等人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移送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指控2014年4月-7月间,文化公司为牟取非法利益,由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台某某等人决策,由李某某、周某等人具体实施,采用低报价格的手段,逃避海关监管,偷逃进口环节应缴税款,与犯罪嫌疑人桑某(外国籍)共同将70件意大利油画等艺术品走私进境,案值三千余万元,偷逃应缴税款380余万元。
面对不利指控,程晓璐律师和搭档认真阅卷、分析研判证据和向企业知情人员走访了解情况以及实地调查取证,并与当事人充分了解核实后,得出的案件事实竟与侦查机关的认定截然不同,遂决定为文化公司及陈某做无罪辩护。
经辩护团队查明的事实是,2013年,山东某集团公司下属某文化公司(以下简称文化公司)引进200件意大利油画、铜雕塑等艺术品进行展览拍卖销售,后在展会召开前夕被政府部门叫停,为配合政府及组委会要求,文化公司只得将此次展览改为公益性展览,并以省博物馆名义,通过报关公司在2013年10月前向海关申报200件艺术品的进出口业务。展览如期举行并取得巨大成功,然而,此次展览的组织宣传、人员资金等全部由文化公司承担,文化公司与外方为此损失巨大。外方代表桑某对于改成公益性展览,不仅没能得到本应获得的利润,反而遭受损失感到非常不满,多次向文化公司提出赔偿要求。基于此,文化公司上属集团公司陈总称愿意以报关价购买其中的70件艺术品,并向海关部门申请报关和支付外方卖家款项以及支付桑某10%佣金。但对于以“海关价”(报关价)销售留置的70件艺术品,桑某非常不满,桑某欲以“画廊价”(展会定价)成交该70件艺术品,但因价差较大,双方一直未达成共识,文化公司也只是将桑某提供的海关价发票入账,而未将“海关价”与“画廊价”之间的价差发票入账,而此价差正是海关缉私部门及侦查机关据以认定的偷逃应缴税款380余万元。
程晓璐律师和搭档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后,又与检方反复多次当面沟通交流,最终,检方采纳辩护意见,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于2017年12月22日依法对文化公司及陈某某等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后海关缉私局对不起诉提请复议、复核,结果仍被维持不起诉决定。该案例在中国人民大学律师业务研究所和德恒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的无罪辩护经典案例评选活动中获奖。
专家点评:本案是一起成功的、堪称经典的在审查起诉阶段通过律师提交辩护意见而被办案机关采纳,从而进行不诉处理的辩护案件,检察机关接受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因而值得高度肯定。本案辩护律师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令人印象深刻。该案辩护难度非常大: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与审判阶段的辩护不同,这个阶段的证据尚未经过公诉部门的审查和梳理,有些芜杂。控方的指控思路并不像审判阶段那么清晰,体现在起诉意见书里,内容通常简单,相关指控事实与证据的对应不予叙明。这给辩方的辩护带来一定的挑战,控方的指控证据链如何编织?指控逻辑是什么?指控重点在哪里等等,都需要辩方仔细甄别和确定,进而才能进行有效辩护。本案辩护律师认真负责的职业精神、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娴熟的辩护技巧,值得高度肯定。
办案心路(三):克服困难,愈挫愈勇——山东某企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撤回起诉案
山东某集团是国内著名铝电企业,2017年8月,徒骇河流域山东某市段,地方政府为配合有关领导视察,责成当地支柱企业负责治污,该企业派王某前往负责治理。为使河流中的COD(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数值达标,除正常加药治污以外,王某还派人在国控监测点采用通过安装的水管将抽取的地下水冲到监测设备取水口处的方式,干扰监测设备水质采样, 持续20多天后案发。公诉机关认为这种行为已经造成监测数据严重失真,按照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对王某等人提起公诉。
此时恰逢对于人为干扰环境监测导致数据严重失真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104号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明确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该指导性案例发生地为陕西西安。指导性案例简要情况如下:2017年6月15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法院以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被告人李森等五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十个月不等的刑期。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最高法指出:用棉纱等物品堵塞环境监测采样器,干扰采样,造成监测数据失真的,属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后果严重的,应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量刑。该案系国内首例此类案件,此案中,西安市环保局长安分局环境监测站站长的李某等人用棉纱堵塞采样器,造成监测数据失真。
而在程晓璐律师和搭档介入案件的辩护工作后又是遭遇重重阻力,侦查阶段限制律师会见,审查起诉阶段只用了一个星期就被提起公诉,直至案件移送法院,律师才得以阅卷。时间紧,任务重,程晓璐律师带领助理到案发现场调查,走访环保部门及监测中心,询问了解情况,调取有关证据材料,最终确立无罪辩护思路。
庭审时,程晓璐律师当庭指出:在案证据中的适用的监测采样方法已经失效;检测人员未获得相关资质;检测过程未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检测,检测报告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等辩护意见。接着,程晓璐律师再提交经过实地调查的辩方证据:破坏计算机系统罪依法应是“结果犯”, 必须达到清楚确定的法定结果才能构成本罪,王某等三人被采取刑事措施后与被采取刑事措施前,国控监测点数值非常平稳,并未出现明显异常,表明王某等三人并未造成国控监测点数据失真。此外,究竟是否采纳了所谓干扰的数据作为考核依据,究竟如何影响考核排名从而影响环境决策,均没有证据支撑……程晓璐律师专业的、有理有据的辩护意见获得司法办案人员高度认可,王某等人在第一次开庭后获顺利取保。第二次开庭时,程晓璐律师继续辩护道:“此案与西安最高法指导性案例有着本质的不同,西安案例中堵塞棉球是造成与外界完全隔绝,而此案中的冲水行为是间歇式的,并未将检测器与外界完全隔绝……,王某等人的行为和有些地方用雾炮车直接喷淋空气质量监测采样口及周围环境的行为类似,这样的行为至多是行政违法,而非刑事犯罪……”。
后法院建议检察院撤回起诉, 2018年12月14日,某市检察院顶住案外因素干扰撤回起诉。2019年1月11日,某市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等五人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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