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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律师要结婚证,能代办结婚证吗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05 02:39:08

作者:夏茜茜律师

【法律问答】

问:夏律师,结婚证可以代办吗?

答:结婚证不可以代办,只能男女双方亲自去办理。

【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刘双诉被告某民政局婚姻登记一案。

2013年11月5日,某县民政局根据原告刘双与“刘炎”提交的身份证、户口簿、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等材料,经审查,认定双方符合办理结婚登记的条件,经双方到场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签名及捺印,于当日向二人颁发了结婚证。

刘某系第三人刘炎的哥哥。在本案庭审中,原告刘双、第三人刘炎及刘某均确认,2013年11月5日到场与原告刘双办理结婚登记的为刘某,第三人刘炎未到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上签名及捺印。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因此,确认涉案结婚登记行政行为是否有效的关键在于原告刘双与第三人刘炎于2013年11月5日进行结婚登记时是否具有结婚的真实意思表示。

原告刘双主张当时到场与其办理结婚登记的不是第三人刘炎,而是第三人刘炎的哥哥刘某,与其一起共同生活的亦是刘某,其当时欲与刘某办理结婚登记,但因第三人刘炎已冒用哥哥刘某的身份信息与案外人办理了结婚登记,导致其与刘某无法办理结婚登记。第三人刘炎、刘某对上述原告刘双的主张均予以确认。

结合本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原告刘双与第三人刘炎之间没有结婚登记的意思表示,不具有结婚登记的实质要件。据此,某县民政局为原告刘双与第三人刘炎办理结婚登记的行政行为应当确认无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某县民政局为原告刘双与第三人刘炎颁发结婚证的行政行为无效。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五条 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请求撤销行政行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行政行为无效的,应当作出确认无效的判决。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行政行为不属于无效情形,经释明,原告请求撤销行政行为的,应当继续审理并依法作出相应判决;原告请求撤销行政行为但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裁定驳回起诉;原告拒绝变更诉讼请求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且明显违法”:

(一)行政行为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二)减损权利或者增加义务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规范依据;

(三)行政行为的内容客观上不可能实施;

(四)其他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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