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常识

治安案件多久可以找律师,不是吓唬人已有三人被治安处罚了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05 00:56:58


编辑 | 七月

作者 | 槐城律师 温波



很多年前,遇到一个福建的同行,聪明能干,专业经验丰富,名字也特别有辩识度,叫夏伙仁。

没听出来?你念一遍试试。

--吓唬人?

没错。

因为代理一个案子我们见面。这哥们自我介绍完后,眼睛看着我,看我和你一样,没反应,补充了一句:吓唬人的夏伙仁。

可能是怕我烙印不深,又补充了一句:我是厦门大学法学院毕业的。

如果你还没感觉,我给你音译一遍:

我叫吓唬人,是吓大毕业的。

当时没好意思问,为什么父母给起这个名字,难道一开始就认定儿子是作律师的料?

实际上,我佩服叫这个名字的勇气和豁达的心态。律师是自由职业者,需要知名度和辨识度,就像张国荣原名张宗发,刘德华原名刘福荣,有个好名字后事业获得了巨大成功。律师也一样,光是优秀能干不行,还需要个人品牌的营销推广。

如果有一个易记又方便传播的名字,是不是如虎添翼,事半功倍?

律师叫吓唬人,还真不是靠吓唬人吃这碗饭。因为我们干律师一行都知道,律师的名头是吓唬不了人的,真正起作用的是法律。

法律之所以能起作用,恰恰是不但能吓唬人,如果犯到了还真会惩罚人。

比方说核算检测这件事儿。

很多人,我说得是大多数人,包括我在内,都以为核酸检测又不能消灭病毒,一天一次核酸有必要吗?烦不烦。

为此,我带着问题认认真真地学习了一番。好在律师有个职业习惯,习惯提出问题,习惯解决问题。我把这两天的学习心得分享给大家,看我说得对不对。

先说为何要进行一次又一次的核酸检测。

疾控界有个共识,奥密克戎变异株具有传播速度太快、潜伏期限太短、隐匿性太强的特点,必须以快制快,“先管后筛”再“筛干捞净”,用最短时间内“捞出”所有传染源,及时有效切断病毒传播链,才能用最小的成本实现最大的防控效果。

对于发现早、病例数少、没有发生社区持续传播的疫情,需快速开展精准流调。

通过快速精准的流调,查找更多的感染者和密接人员(潜在的传染源),尽快做到“应检尽检”,对感染者和密接者“应转尽转”,及时切断传播途径,尽早控制住传染。

由于目前国内这波疫情主要以BA5.2.1和BA2.76的变异毒株为主,传播速度更快、潜伏期限更短、隐匿性更强,无法做到精准流调、“应检尽检”和“应转尽转”,或者在发生聚集性疫情时,特别是风险来源不明的情况下,将不得不通过多轮次的核酸检测来找出感染者。

因此,需要每天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划定区域人口的核酸检测。

鉴于疫苗不能完全有效,又暂时没有新冠治疗特效用药,只剩下多轮次全员核酸检测,切断疫情传播防止疫情扩散,这一个最原始的最笨的也是最有效办法。

虽然成本高、影响面大,两害相权取其轻,如果坚持“动态清零”政策的话,这只能是唯一的选项。

所以,需要大家积极配合一次又一次的核酸检测。

不是吓唬人!已有三人被治安处罚

再说何时可以结束核酸检测。

根据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新冠肺炎疫情不同场景下区域核酸检测策略》的要求,疫情发生后,在流行病学调查基础上,综合疫情发生地区人口规模大小、感染来源是否明确、是否存在社区传播风险及传播链是否清晰等因素进行研判,根据风险大小,按照分级分类的原则,确定区域核酸检测的范围和频次。

省会城市和千万人口以上城市。疫情发生后,经流调研判,传播链不清、风险场所和风险人员多、风险人员流动性大,疫情存在扩散风险时,疫情所在区域每日开展一次全员核酸检测,连续3次核酸检测无社会面感染者后,间隔3天再开展一次全员核酸检测,无社会面感染者可以停止全员核酸检测。

感染者活动频繁、停留时间长的其他区域,可基于流调研判,划定一定区域开展全员核酸检测。原则上也是每日开展一次全员核酸检测,连续3次核酸检测无社会面感染者,可以停止全员核酸检测。

一般城市。发现疫情存在扩散风险时,疫情所在市的城区每日开展一次全员核酸检测,连续3次核酸检测无社会面感染者后,间隔3天再开展一次全员核酸检测,无社会面感染者可以停止全员核酸检测。

城区之外的区域,基于流调研判,划定一定区域开展全员核酸检测。原则上也是每日开展一次全员核酸检测,连续3次核酸检测无社会面感染者,可停止全员核酸检测。比市区少了个间隔3天再开展一次全员核酸检测的要求。

农村地区。发现疫情存在扩散风险时,疫情涉及的自然村、涉及乡镇政府所在地及所在县城,每日开展一次全员核酸检测,连续3次核酸检测无社会面感染者后,间隔3天再开展一次全员核酸检测,无社会面感染者可停止全员核酸检测。同样不用间隔3天再开展一次全员核酸检测。

前面说过法律之所以能起作用,恰恰是不但能吓唬人,如果犯到了还真会惩罚人。那与核算检测有什么关系呢?

有关系。

事实证明,确实是“不但能吓唬人,如果犯到了还真会惩罚人”的关系。

还是先说吓唬人。

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如果无故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会有什么后果?

首先是违反了《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规定的法定义务。

《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是这么规定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其中“检验”就包括核酸检测。

其次是拒不执行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又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是这么规定的,按照不同情节,可处以警告、罚款、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黎叔很生气,后果很严重,是不是很吓唬人。

我说过,大多数人,包括我在内,都不理解一天一次核酸检测的必要性,但还是要天天默默地去排队检测,这就是法律的吓唬人在起作用。

再说惩罚人。

前天,我律社微信公众号推送过一个警情通报,大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了三个人。

不是吓唬人!已有三人被治安处罚

9月1日,沙河口区居民吕某、甘井子区居民景某被确定为无症状感染者。俩人在明知全员核酸筛查要求的情况下,多次不参加核酸筛查,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9月4日晚上九点多,甘井子区居民张某不遵守疫情防控管理要求,持械破坏小区防疫设施。另查,其多次未参加核酸筛查。目前,张某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通报最后缀了一句警方正告: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请广大市民自觉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积极配合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对于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说白了就是:

非常时期,非常手段。如果法律吓唬人还不好使,那就动真格的--惩罚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