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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找律师合同纠纷,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案例——引入第三方化解矛盾纠纷,促刑事申诉案结事了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04 23:07:33

近年来,宜春市人民检察院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认真落实“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积极引入第三方参与释法说理,化解矛盾纠纷,取得了良好成效。前不久,宜春市人民检察院成功化解的一起刑事申诉案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第一批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典型案例”。这是一起怎样的案件,让我们来一探究竟。

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案例——引入第三方化解矛盾纠纷,促刑事申诉案结事了

基本案情

申诉人徐某某一家常年靠承包张巷镇草溪村新、老杨组的鱼塘为生,在鱼塘边搭建鸭棚养殖鸭子。2018年上半年,根据环保规定,徐某某向相关部门递交申请,主动拆除在禁养区内的旧鸭棚,同时在其承包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地界上搭建新的符合环保规定的新鸭棚。为搭建新鸭棚,徐某某雇人推山。新、老杨组村民杨某某(被申诉人)、杨某林等人得知情况后,欲阻止徐某某推山搭建新鸭棚。

2018午6月24日上午至2018年6月26日上午,新、老杨组村民杨某某、杨某林和杨某等人先后三次携带绝缘杆窜至申诉人徐某某搭建鸭棚的施工现场,对现场变压器、申诉人车辆、施工现场水泥柱进行打砸破坏,导致施工现场及养鸭栅、鱼塘断电,无法正常生产经营。

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案例——引入第三方化解矛盾纠纷,促刑事申诉案结事了

2018年6月27日丰城市公安局对杨某某与杨某林等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立案侦查,于同年9月25日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将杨某某与杨某林等人移送丰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1月16日将除被申诉人杨某某以外的其他七位犯罪嫌疑人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起诉至丰城市人民法院,丰城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案发当天被申诉人杨某某与村民等5人到丰城市环保局、江西省环保厅上访,未参与打砸鸭棚事件,证明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被申诉人杨某某作存疑不起诉。

信访经过

2019年3月3日,申诉人徐某某因不服丰城市人民检察院对杨某某作出的存疑不起诉决定,与其儿子两人来到我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信访接待室申诉,并向我院提交申诉状和申诉材料,请求撤销丰城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依法对杨某某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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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经过

承办人在接收到申诉人徐某某的申诉材料后,从丰城市人民检察院调取案卷,会见了申诉人及其代理人,讯问了犯罪嫌疑人,询问了相关证人,核实了事实和证据。首先,听取原案承办人的意见,了解原案办理情况。承办人在仔细审阅完申诉人提交的申诉材料之后,为全面了解原案办理情况,听取原案承办人的意见。

原案承办人认为:现有证据仅能证实被申诉人杨某某事前参与商议、召集村民回乡,回到丰城后又安排人员上访。其本人也于6月25日至丰城市环保局、江西省环保厅上访,但其并未参与鸭棚打砸事件。如果要认定杨某某与杨某林等人存在共同犯罪行为,须有事前通谋的证据,但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杨某某与其他犯罪嫌疑人之间存在沟通、谋划、准备的行为。因此,认定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其次,会见申诉人,听取其申诉理由和意见。2019年3月26日承办人会见了申诉人徐某某,他认为杨某某是打砸鸭场、破坏生产事件的挑起者。与此同时,徐某某也表示想通过和解解决问题。前提条件是与杨某某调解能够让其鸭厂继续改造与生产,他就可以谅解杨某某,不追究刑事责任。再次,讯问被申诉人,听取其供述和辩解。2019年4月8日承办人讯问了被申诉人杨某某,其承认到过环保局、森林公安局上访,但并未参与鸭厂断电与打砸鸭棚事件。与此同时,杨某某也表示想通过和解来解决问题。最后,约谈申诉人代理律师,听取其代理意见。承办人在与申诉人、被申诉人见面谈话后,约谈申诉人代理律师余某某,听取余某某律师的代理意见,并向其传达申诉人徐某某想通过和解解决问题的想法。承办人向代理人说明,本案是一起合同纠纷案引发的刑事案件,能够通过双方和解解决那就最好。希望余某某律师能够做好申诉人的思想工作,引导申诉人以理性平和的态度看待争议问题,推动双方达成和解。如果条件允许,检察机关可以牵头组织召开调解工作座谈会,通过调解化解矛盾纠纷。与此同时,充分发挥当地政府、村民委员会的调解作用,促进双方和解。承办人协调由丰城市人民检察院牵头,成立由乡政府、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级参加的调解小组,对申诉人徐某某和被申诉人杨某某做和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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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成和解,案结事了

在多方共同努力下,申诉人徐某某与被申诉人杨某某自愿达成和解并签订了刑事和解协议,随后申诉人徐某某主动向我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至此,该案双方矛盾最终得以圆满化解。双方当事人对检察院“温情”办案表示由衷感谢。

和解是修复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最为有效的手段之一。本案系宜春市人民检察院认真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在落实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制度中,通过推动申诉案件当事人和解,实现矛盾化解、息诉罢访的典型案例。在办案过程中不满足于案件处理结论正确、不支持信访人诉求并无不妥,而是以化解矛盾为目标,积极寻找促进当事人和解的支撑点、突破点,通过耐心、细致、深入的工作,协调各方面的力量和因素,形成强大工作合力,最终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END

供稿:综合业务部

编辑:钟玉娟

审核:吴梦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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