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常识

赌败钱可以找律师吗,对赌失败赔不起怎么办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04 21:32:24

在上一篇文章中,笔者对对赌协议的效力进行了分析。既然“赌对”才能“赌赢”,那么,选择对赌的主体必然是对赌游戏开始的第一步。


根据对赌主体的差异,对赌可以分为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对赌以及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股东的对赌。对赌主体的不同,必然导致对赌协议中各方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存在区别。


因此,投资方在选择不同的对赌主体时,对赌的目的、能够设定的范围、必要的程序也是不尽相同。


本文中,笔者将对“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对赌”模式项下的相关内容展开介绍。


以终为始,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对赌的目的为何


在与目标公司对赌中,投资方向目标公司投入资金,以保证目标公司在雄厚资金的支撑下,大展身手。从这种模式来看,目标公司作为被投资的客体,貌似是对赌游戏中的最大受益者。


那么,投资方为何需要与目标公司对赌呢?


一、促成目的实现


一般来讲,投资方选择与目标公司对赌并不是注重目标公司现有的资产,而是目标公司在发展增值后所对应的未来收益比例。为确保面向未来的期权得以实现,需要目标公司高效执行以发挥对赌机制的正向激励作用。


公司作为法律拟制的“人”,其行为受众多自然人的影响。让目标公司直接进入对赌游戏中,能够直接对目标公司背后的经营活动者进行有效管控、使其能力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保障设定的目标有效实现。


二、保证“拿钱走人”


投资方不可能一直在目标公司中常驻,对赌协议目的实现,投资方选择退出目标公司时需要目标公司进行股权回购或者现金补偿。理想状态下,投资方决定投资目标公司时,对目标公司的财力、业务吸引力、未来发展的安全系数早已有大致的判断。对赌游戏进入尾声时,只有目标公司具有强大的履约能力,才能保障投资方最终目的的实现。


因此,让目标公司直接参与到对赌游戏中,才能保障投资方“拿钱走人”,最终实现利益平衡。


明确边界,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对赌的活动范围


明确对赌的活动范围其实就是找到对赌失败后,投资方如何从目标公司取回财产、实现退出的办法。笔者已在《与目标公司签订的“对赌协议”不再一律无效,法院可能这样判》一文中分析了与目标公司对赌的效力、投资方行权的方式及条件,在此不做赘述。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提到的对赌机制有两种,一种是股权回购、一种是现金补偿。然而,投资方的退出办法并不仅限于此。


一、尝试“分期”,降低风险


在设置对赌机制时,投资方可以考虑将资金分期注入,将资金注入方式与目标公司发展目标相结合,目标公司在该阶段的发展目标未完成时,投资方可以减少或者取消下一阶段的资金投入,但占有的股权份额不变。分期运作,可以进一步减少投资方对赌失败的风险。


同时,“分期”不仅仅限于投资款的进入,还能用于利润分配及股权回购。


法院在审理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承担金钱补偿义务时,需依据《公司法》第35条、第166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当目标公司没有利润或者利润不足以补偿投资方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或者部分支持投资方的诉讼请求。待目标公司有利润时,投资方另行提起诉讼。为避免目标公司在最后失利,投资方可以在协商对赌条款时,将逐步回购股权、利润持续优先分配等措施合理运用起来保障投资方更为有效的退出。


这种循序渐进的方式更能保障目标公司的实施,避免最后目标公司利润不足,无法完全行权的不利局面。


二、合理利用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


投资方向目标公司注入的资金并不是完全进入注册资本,其中,大部分资金可能会进入公司的资本公积金。当投资方认为,目标公司虽然目前失败,但并不意味着失去了投资价值时,投资方可以选择通过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方式取得更多股权。


这种以股权补偿替代股权回购或者现金补偿的方式不仅符合公司的资本维持原则,且更能保障投资方后续的权益。


程序设置,头开好了才能顺利履行


对赌协议效力被肯定后,接下来的重点问题就是履行。


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内容,对赌协议的履行中最应该被关注的问题的是如何在保护债权人利益以及遵守公司资本维持原则的情况下,平衡投资方、债权人、公司三者的利益。


前文提到,投资方可以选择减少投资金额或者公积金转增股权的方式保障对赌失利后的利益,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应当履行相应的股东会程序;投资方退出目标公司时,目标公司的未分配利润不足以支付投资人退出所需款项时,则需要严格履行减资程序。


投资方选择不退出目标公司,就不会从公司取回财产。这种情况下,各方仍然保持良好的关系,因此均会对相应程序积极配合。然而当投资方从公司未分配利润中取回相应款项退出目标公司时,会触碰多数人的利益。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关系也急剧恶化,想要通过减资程序取回退出的款项就会难上加难。根据相关规定,在目标公司未完成减资程序的情况下,投资方要求回购股权的请求是无法得到支持的。


为保障公司减资程序的顺利完成,投资方在最有话语权的时候(即设置对赌机制时)应将在对赌失败时能够保障投资方主导完成公司内部决策程序的相关条款纳入对赌协议之中。


结语


对赌,是一种复杂的商业行为,更是一个复合型的法律问题。充分了解对赌目标,选择合适的对赌对象,设置正确的对赌机制,方能真正实现“对赌”这一工具的正向激励作用,实现各方共赢。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