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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找劳动诉讼律师免费咨询,深圳劳动争议案件律师费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04 18:28:25
深圳地区劳动者打官司胜诉的,律师费可由用人单位承担

引言:深圳是经济特区,具有全国人大赋予的特区立法权,具有一些特有的规定。如,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深圳地区的劳动者在深圳当地参与劳动仲裁及诉讼案件,可以诉求用人单位承担维权律师费,最高不得超过五千元,具体按胜诉比例认定。


一、相关规定

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现行有效的《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


二、简要解读

1.深圳地区的劳动者参与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均可诉求用人单位承担律师费。

司法实践中,包括以下情况:

(1)一般情况:

劳动者“仲裁”阶段有委托律师,仲裁请求已包括“请求用人单位承担律师费xxxx元”的,如果劳动者胜诉,裁判机关(包括仲裁、一审、二审)均可支持劳动者的律师费的主张。

(2)特殊情况

劳动者“仲裁”阶段没委托律师,仲裁请求没有包括“请求用人单位承担律师费xxxx元”。

劳动者“一审”阶段才开始委托律师,一审的诉求新增加“请求用人单位承担律师费xxxx元”的,如果劳动者一审胜诉(注:此处的“胜诉”,包括仲裁“部分胜诉”,一审、二审均予以维持,或部分予以维持的情形),法院(包括一审、二审)均可支持劳动者的新增诉求——即,一审才增加律师费的诉求的,一般可以得到支持。

(注:如果“仲裁、一审”阶段均未委托律师,二审才新增“律师费”的上诉请求的,此时可能被认定超出一审起诉范围,该诉求二审仅组织调解,调解不成的,一般不予支持——即,二审才增加律师费的诉求的,可能得不到支持,建议仲裁、一审就要诉求律师费。)

2.劳动者诉求用人单位承担律师费,最高不超过五千元。

司法实践中,需注意以下几点:

(1)劳动者应当举证证明自己产生了律师费,一般需要将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作为证据提交,方可得到支持;

(2)劳动者支付的律师费,系按胜诉比例承担,且最高不超过五千元。


三、参考案例

案号:

1.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粤03民终14698号

2.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粤0391民初455号


(一)基本案情:

Z某于2017年2月16日入职X公司,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自2017年2月16日起至2020年2月15日止。

2019年9月12日,Z某从X公司离职。其中,Z某是以“X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向X公司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主动提出离职。

离职后,Z某先后对X公司提起了劳动仲裁、一审、二审,诉求X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差额、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律师代理费等。


(二)裁判情况及裁判理由

仲裁结果:

1.X公司支付Z某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9月11日期间工资差额21643.56元;

2.X公司支付Z某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8068.55元;

3.X公司支付Z某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12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1034元;

4.X公司支付Z某律师代理费2842.42元;

5.驳回Z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Z某、X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均提起了一审起诉。


Z某的一审诉求:

1.判令X公司支付Z某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9月11日少发的工资48141元;

2.判令X公司支付Z某被迫解除劳动经济补偿金22500元;

3.判令X公司支付Z某未休年休假工资1034元;

4.判令X公司支付Z某律师费5000元。


X公司的一审诉求:

1.判令驳回X公司向Z某支付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9月11日期间工资差额21643.56元的仲裁裁决;

2.判令驳回X公司向Z某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8068.55元的仲裁裁决;

3.判令驳回X公司向Z某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12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1034元的仲裁裁决;

4.判令驳回X公司向Z某支付律师代理费2842.42元的仲裁裁决;

5.本案诉讼费由Z某承担。


一审判决:

一、被告(互诉原告)深圳X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互诉被告)Z某2019年3月1日至9月11日期间工资差额22472.85元;

二、被告(互诉原告)深圳X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互诉被告)Z某2018年年度双薪6787.59元;

三、被告(互诉原告)深圳X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互诉被告)Z某经济补偿金18333.45元;

四、被告(互诉原告)深圳X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互诉被告)Z某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11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差额1034元;

五、被告(互诉原告)深圳X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互诉被告)Z某律师费3392.25元;

六、驳回原告(互诉被告)Z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驳回被告(互诉原告)深圳X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裁判观点:(部分摘要)

五、关于律师代理费

Z某认为,其为本案维权支付律师费5000元,应由X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在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过程中,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超过5000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根据Z某在本案中的胜诉比例计算,应由X公司承担的律师为3392.25元(48627.89÷71675×5000)。


一审判决后,Z某、X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裁判观点:(部分摘要)

关于律师费,本院认为,一审依据Z某的胜诉比例计算的律师费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注:本文案例均为源自裁判文书网的公开案例]


作者简介:黄维升律师,深圳执业律师,专业方向民商事纠纷、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刑事辩护、婚姻家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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