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史洪举
近日,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刘某在驾驶电动车上班途中与王某未牵引的狗相撞,导致刘某脊椎受伤,构成七级伤残,治疗期间花费数十万。扬中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在遛狗过程中,未对犬束犬链,导致刘某摔倒,应对刘某损伤承担侵权责任。法院综合事故发生的过程、刘某自身情况以及治疗情况,酌定由王某夫妻承担65%的民事责任,判决王某夫妻向刘某赔偿45.87万元。王某不服提起上诉,后经调解,最终赔偿41万元。
近年来,养犬人士逐渐增多。然而,人们的文明养犬意识并未显著提升,遛狗不拴绳、“散养”犬只现象依然盛行。这必然带来很多安全隐患,甚至危及公共安全和他人的生命健康。而这起因犬只致伤他人导致主人赔偿40余万元的事例显然有着警示意义,提醒人们文明养犬,妥善管理犬只,避免给社会秩序及他人权益带来损害。
根据《民法典》,现行法律法规对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法律责任划分为三种。在动物侵权纠纷中,首先推定主人具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其可以证明被害人具有过错的,可以根据过错程度减轻责任或不承担责任。要是动物主人未尽到安全管理责任而致人损害的,其应承担赔偿责任,即便其能证明被害人系故意挑逗动物的,也只能减轻其责任。假如是烈性犬等凶猛动物致人损害的,主人应承担绝对的赔偿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动物致人损害的表现形式并不局限于扑、抓、咬、撞倒等攻击行为或者吠叫、呲牙等恐吓行为。像藏獒等烈性犬只,其本身的体型、外表即存在一定令人恐惧的危险性,对很多人来说,即便是从这些犬只身边经过,都会心存恐惧。因而,烈性犬等动物惊吓他人致使受伤事件,犬只主人也难逃其责。
此外,如果饲养人或管理人对犬只等动物疏于管理,以致给他人带来严重伤害,甚至故意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还应承担治安管理处罚责任,甚至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故意伤害罪或者过失致人重伤罪。如2022年1月,河北邯郸一男孩被4条狗咬死,涉案犬只的主人因此被刑事拘留。
“狗不教,人之过”,犬只等饲养动物肇祸的实质是主人疏于管理。饲养烈性犬、养狗不办证、遛狗不拴绳等行为既有失公德,也涉嫌违法,更可能因犬只肇事而承担巨额赔偿。这起因犬只与他人相撞而给主人带来40余万元赔偿责任的事件,应成为动物饲养者的普法案例,警示饲养者文明饲养并尽到妥善管理义务,以免无辜者遭遇“飞来犬祸”,同时让自己面临巨额赔偿。(史洪举)
来源: 光明网-时评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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