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律师声称自己有能力帮他人免于刑事处罚,以办事费为由,骗取他人180万元。一二审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2万元。除了承担刑事责任,该律师还受到了行政处罚——近日,北京市司法局决定吊销该律师的律师证。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判决书显示,张华(化名)是北京某律师事务所一名律师。2021年1月3日,因涉嫌犯诈骗罪,张华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逮捕。
检方指控:被告人张华于2016年5月至2018年4月间,在北京市朝阳区等地,编造有能力帮助被害人刘强(化名)免于刑事处罚的事实,以办事费为由,骗取被害人180万元。
受害人刘强接受警方调查时陈述,2016年4月左右,他因涉嫌内幕交易被公安机关调查。期间,有朋友说张华律师能力很强,可以帮他摆平此事。不久,他和张华在一家咖啡馆见面。张华称其有人脉可以帮他把涉嫌内幕交易的事铲掉,保他平安无事。
几天后,张华让刘强给他500万元,称可以帮刘强铲掉此事。刘强认为价格太高,经过还价,决定给张华300万。“当时,我和张华没签委托协议,张华也没提出签协议的事。”
刘强称,谈好价格后,他将240万元打到朋友账户,将60万元现金交给朋友,让朋友代办此事。几天后,朋友给张华转账240万、现金60万。收到钱后,张华承诺刘强的事不算内幕信息交易,他会通过自己的关系向公安机关说清楚,帮刘强免除刑事责任。如果刘强被刑事拘留,他会马上将刘强取保。没想到2019年,刘强因涉嫌内幕交易罪被刑事拘留,同年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当年底,张华代刘强向法院退缴人民币120万元。
一审期间,被告人张华对收到刘强朋友的转账金额没有异议,但辩称现金仅收到30万元,他一共拿了刘强150万元。这150万元是他收的律师费。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张华具有当庭认罪认罚、立功等从轻处罚情节。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5月,被告人张华谎称有能力帮助被害人刘强免于刑事处罚,以收取办事费为由骗取被害人刘强人民币180万元。2021年1月3日,被告人张华主动到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对被告人张华“涉案钱款系律师费”的辩解,经查,在案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被告人张华在侦查阶段的多次供述证明,涉案钱款系被告人张华以为被害人刘强办理免于刑事处罚事宜而收取的办事费用,法院对该辩解不予采纳。
对于张华“其仅收到刘强朋友30万元现金,一共拿走刘强150万元”的辩解,经查,在案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录音等证据证明,被告人张华与被害人刘强商定了办事费共300万元,其中60万元以现金方式支付;在被害人亲属催被告人张华还款时,张华虽未实际还款,但对应还款300万这一总金额未提出过异议;被告人张华在侦查阶段否认收到过现金,当庭却称收到了30万元现金,前后供述不一致,其辩解与在案证据证明的事实不符,故法院不予采纳。
2021年9月29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张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张华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八十万元,依法予以没收。
一审宣判后,张华不服,提出上诉。其在上诉状中称:他未向刘强等人谎称自己有能力帮助刘强免于刑事处罚,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应宣告其无罪;其对收到的转账金额无异议,但其从刘强朋友处仅收取了30万元现金,原判认定其犯罪数额有误。张华的辩护人认为,张华有立功及认罪情节,原判对张华量刑明显偏重。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相同。二审法院认为,张华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信。原判根据张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量刑适当。
2021年12月13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犯罪,不仅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还将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近日,华商报记者从北京市司法局官网获悉,2022年4月8日,北京市司法局对张华做出了吊销律师证的行政处罚。
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称:2022年2月,我局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你(张华)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情形,于2022年2月22日予以立案调查。我局执法人员于2月25日赴看守所对你进行调查询问,并于当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明确表示不要求听证。
我局认为,你因犯诈骗罪被法院判处刑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2022年4月8日,经北京市司法局负责人集体讨论研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祚良介绍,律师是一个特殊的职业,有着严格的行业准入要求。《律师法》第七条明确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申请律师执业有一个特殊要求,就是品行端正,一个人如果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肯定不能当律师。”刘祚良称,律师法第49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律师因为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今后将不能再从事律师工作。”
委托人与律师合作期间,应注意哪些事项,避免类似损失出现?律师与委托人合作期间,应注意哪些事项,遵守哪些规定(流程),防止出现律师费变成“好处费”,合法变违法,甚至惹上官司?本案对大家有哪些启发和思考?
山东辰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柳孔圣指出,委托律师进行法律服务,要看重律师的专业和口碑,而不能轻信律师的所谓“神通”,以避免上当受骗导致财物受损,甚至是“人财两空”。“要与律所签订正式的《委托代理合同》,缴纳律师服务费要索要发票,作为双方权利义务的基本证据。”
柳孔圣强调,律师在与委托人合作期间,要严格按照律师执业规范的要求,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签订服务合同,统一收费并出具发票。尤其要注意让委托人知晓诉讼风险并签署《风险告知书》,绝不能作虚假承诺。对于代缴司法机关、鉴定机构等的相关费用,要及时将票据转交委托人,并保留好备份。除正当的律师服务费用外,不能打着各种幌子,巧立名目额外收取任何费用。
“遇到法律问题,要相信法律,不能迷信所谓的‘关系’。” 柳孔圣称,如果律师过分强调自己的“关系”,那肯定是存在虚假的宣传成份,有骗取当事人信任和获取额外利益的不法企图。律师要凭借专业和口碑来达成自我实现,不能靠委托人对法律事务的不专业来坑蒙拐骗,使遇上法律事务的委托人雪上加霜,也把律师自己置于危险的境地。尤其是在当下高压反腐背景下,真正从事一线业务的公职人员不会无知者无畏,与不良律师沆瀣一气,为了非法利益而牺牲个人前途。“走歪门邪道,最终只能害人害己。” 柳孔圣最后说道。
华商报记者 陈有谋 编辑 李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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