讼师是古代的律师,律师是古代的讼师,虽说古代以礼治国,现代依法治国,讼师或律师的地位、职责、工作内容已经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讼师自西周开始发端,经历过打压禁止之后又在宋朝成为一个明确的职业,随着民众观念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讼师便有了发展。
直到清朝末年,因为封建统治的腐败落后,封建法制体系动摇。而后封建王朝覆灭,西方较为先进的律师制度传入我国,我国的讼师便开始进行讼师到律师的转变。
《说文解字》说,讼字从公从言,是为讨公道的说法。古代即便是法治系统没有现代发展健全,却也免不了大量的诉讼案件不断发生,有求必应,讼师这个职业便应运而生,专门帮助涉事人员出主意、写状纸等。
1. 讼师与讼学
在长期处于农业社会的古代人民,识字写字的乡民数量极少,在面对父老乡亲解决不了的争端,只能选择走进衙门迈上公堂请求县衙老爷来主持公道,但是由于他们对于法律条文的生疏和对于诉讼程序的不了解,会阻碍案件进度的审理侦办。
这个时候讼师的作用就体现出来了,其实讼师在古代的地位并不高,不过是混口饭吃的一个末流职业,但是诉讼案件总是避免不了的,讼师变成了一种比较刚需的职业。目不识丁的普通民众,自然要通过请讼师写状纸、出主意来完成自己的诉讼需求。
讼师起源于西周,有限的笔墨中我们仍然可以看到讼师在当时活动于世的蛛丝马迹以及他们的社会地位实在是风评不佳。他们靠着一支笔,一张嘴便扭转乾坤达成胜诉,这在统治者眼里就是增加诉讼案件动摇社会统治的危险存在。
尤其到了春秋战国时期,“礼崩乐坏”致使出现百家争鸣的现象,诸子百家的学说盛行于各国,即便是在“法治”的秦国,对讼师的态度依然不是很友好,统治者认为讼师“辩而不当理则伪,知而不当理则诈”,甚至将名家辩学的邓析当做一个诈伪之民,将其杀害。
在那个混乱的年代,因为政治原因,讼师这个职业遭到了不小的打击,沉寂了很久。直到唐朝,开放包容的胸怀使得讼师这个职业得到了喘息的机会。
那时候的民主意识较之前有所加强,司法程序也趋向稳定化、程序化,且具有可预见性,司法过程中民众的申请书、状纸、举证材料对需要严格的格式、例语、程序,这就需要讼师的介入才能有效地帮助百姓们达成目的。
唐朝给讼师奠定了发展的基础,宋朝则为讼学的兴起做了充分的条件。宋代民间“好讼”成风,其规模和声势远超往昔,民间开始出现了专门的讼学来教人们打官司。讼师们在长期的执业生涯中积累经验,把重要的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包括诉状的写作格式和修辞手法等汇编成书,并刊印使之得到传播。
于是“讼学”在民间悄悄兴起,民间流传着多种“讼师秘本”。讼师秘本始终是以传授诉讼文书的写作技巧为重点的,决不是教授法律的书,它是非常接近实战的书籍。在宋代,民间就有“学讼”之风尚。
2. 讼师的风评
对于古代历史文献和一些民间文学的记载,我们可以看出讼师在人民和统治者的心中的形象是亦正亦邪。“以直为直者为讼师,以曲为直者为讼棍”,讼棍在诉讼过程中混淆黑白、颠倒是非,为了利益不择手段进行诡辩。讼师则是为人鸣不平,为人平反冤狱,是真的为民请命的好讼师。
但是毕竟在古代法律文献、法律制度都不够完善,讼师这个职业在当时并没有一定的正当性,所以在统治者眼中,讼师的存在以及他们的工作是有碍于统治的稳定性的,尤其是他们利用诉讼文书上的漏洞和法律的漏洞钻空子,成为司法系统的添乱者和麻烦制造者。
讼师的来源大多是落榜的书生,他们在仕途失意时,既需要谋生糊口又要在一定相关的领域里获得存在感,于是这些落榜的、失意的文人们便开始从事讼师这个职业。
比如讼师教 民众书写诉讼文本之时,对官府、官吏使用诸如“天”这样的字眼,即是对官吏居于高位的肯定与维护,又能获取法的同情,从而赢得诉讼。
此外,他们还会利用在官府的关系和人脉,用来充作百姓个官员之间的媒介人,积极与在私下与官府之人走动,游说或者贿赂,通过这些不正当的手段来使得自己的当事人获利。
一方面,讼师在一定程度上架起了官府和民众之间的桥梁,因为古代的文化制度的限制,大部分民众很难接受到上层阶级的文化,而法律作为文化内容的一种,很难被下层人民所理解接受,因而讼师这个职业便起到了相当程度的“普法作用”。
另一方面可以帮助人民在威权之下得以求生一方面避免了官民在法律适应上的紧张关系。
不过,讼师中也有很多贪财好利、弄权谋私的讼棍,对此现象,官府也对这种为了胜诉不惜谋财害命、扰乱司法的恶讼师给予严厉的惩戒。
讼师在不同的朝代所呈现出不一样的发展态势,人们和官府对于这个职业群体的态度也不尽相同。讼师的工作内容也随着我国古代社会的发展而不断丰富和扩展。相应地来说,统治阶级对于讼师这个职业也有了不同的对待态度。
1. 官方对讼师的压制
在唐代,虽未彻底禁止讼师的活动,但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且可以严厉的惩罚。因为讼师夸大事实以及无故捏造罪名的不安分活动,冒犯了官府的威严,虽不禁止其活动,但不能不安分。
《宋刑统》“挑词架讼之人处以笞刑”、“ 凡教唆词讼及为人作词状增减情罪诬告人者, 与 犯人同罪。至死者减一等。” 不过在法律条文中允许了可以代写诉状而不受刑事处罚的特定情形。
《大清律例》“教唆词讼罪”规定:“凡教唆词讼,及为人作词状增减情罪诬告人者,与犯人同罪。若受雇诬告人者,与自己诬告同受财者,计赃,以枉法重论”。一切教唆词讼的相关书籍,都被官府所禁止并销毁,更不许在市面上出售 。
在实践中,司法官员为了打击“讼棍”,减少本地诉讼,将讼师抓来官府,严刑拷打,屈打成招。更有甚者,要求讼师保证不再重操旧业,为害乡里,才放其归家。
对讼师这个行业的打压是一种消极手段,并不利于司法系统的进步和发展,统治阶级希望能够营造一种不诉讼的和谐局面,教导民间作君子贤人,显然是一种不切实际的想法。
而民众在面对威权、面对法律时只能选择顺从,久而久之只能导致民众被动地接受官府的统治,长久下去必然会导致国家法治系统的崩盘,引发更大的社会危机。
比如清朝末年的“苏报案”,因为邹容的《革命军》和章太炎的《驳康有为论革命书》在报纸上刊登,引起了社会的巨大反响,从而威胁到了清政府的统治,所以清政府对于租界内的邹、章二人以及他们所在的报纸刊物进行打压,通过租界的外国势力来进行交涉。
封建统治一味地以王权皇权施压于百姓的作风终于碰上了一个硬钉子,西方的法律援助表示要对邹、章二人进行辩护,并为二人请了律师来应对诉讼,从此中国由此进入了律师制度,打破了封建时期落后的诉讼制度。
2. 讼师对于中国司法系统影响
在晚清直到民国时期,中国的律师逐渐被官府合法化、系统化,律师成了法律的代言人,成为司法公正实施的重要一环。反观我国古代诉讼程序,家庭观念和君臣父子观念的影响,使得个人的权力遭到漠视。
且古代讼师职业受到官府明里暗里地打压,更无法集结成群,汇聚起一股有力的力量,所以更无法形成一种有效的职业群体,但是就古代诉讼案件的记载,我们还是可以看出人民对于讼师的需求是非常大的。
对西方的律师群体,他们合法合规,且具有一定的话语权和社会地位,在诉讼案件中扮演一个不可缺少的角色。而我国古代的讼师并不能成为律师,他们只是近代律师的一个前身,在我国司法系统中扮演一个和被压迫民众们一样的人微言轻的角色。
我国律师制度之所以发展不起来,还是由于统治阶本身的局限,他们皇权为尊,权力为尊,很难忍受对立的声音出现,并且更无法接受质疑权力和制度存在问题的声音。讼师在古代就是扮演一种和官府官员对抗的一个角色,所以在当时这种行为是极其危险的。
“父母官”强势的侦办案件的手段,必然会导致一言堂,无法容纳下其他的声音,从而蒙蔽自己理性的判断,由此导致冤假错案的产生。
而且讼师的地位和话语权都不高,无法对于不公平的判决进行彻底的反驳,反而只能通过私下里一些不正当的手段来达成自己和当事人的目的,正所谓“衙门口,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也就是因此我国古代律师制度很难发展起来。
法治社会的优点在于以法律为准则,作为新时代的公民,我们不仅要遵纪守法,还要做好法律实施的监督人,在法律执行的同时也关注各种隐藏的伦理感情,让法律成为一种有活力有说服力的一把尺子,并借以维护社会的安定。
参考文献:
《古代讼师的历史发展以及对当代律师的影响》
《讼师在中国古代社会中扮演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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