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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找刑事大案律师起诉费用,欠债起诉胜诉不还钱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04 07:35:14

澎湃新闻记者 王健

得知已开过庭的再审诉讼被裁定按撤诉处理后,张雅青不禁大哭。驻马店中院于9月1日出具的三份民事裁定书显示,因未在限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原告刘国兰、张新红、张雅青和焦玉平四人分三起诉讼起诉的债务官司被裁定按撤回起诉处理。

三起诉讼共需交纳诉讼费361100元,而诉讼标的为3850万元,这3850万元是上述四人于2012年至2014年出借的款项。这些债权后来给他们带来了无尽的麻烦,在追讨债务过程中,张雅青、张新红姐妹二人和张新红的丈夫李磊鑫、李磊鑫的朋友崔清海,还一度遭遇刑事打击,四人均被判犯虚假诉讼罪,后经发回重审,直至2019年5月才被宣告无罪。

无罪后,四人追讨债务的民事诉讼得以重启再审。张雅青告诉澎湃新闻,经过这么些年的折腾,他们已经无力负担诉讼费用。他们所在的街道办曾向法院出具证明,称刘国兰、张新红、张雅青、焦玉平四人经济困难,无力交纳诉讼费用,法院同意缓交至结案前,三起案件分别于今年3月25日、26日开庭。8月18日、19日,当法院再次向四人催缴诉讼费,四人仍无力交纳,8月31日,驻马店中院裁定四人起诉的三起案件按撤诉处理。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在第一审普通程序中,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张雅青担心,“接下来如果我们还是交不起诉讼费,案子可能都立不上。”

债主讨债未果反被判刑,无罪后无力交纳借贷案诉讼费被撤诉

因未在限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法院裁定按原告撤诉处理。

讨债不成反被借款人控告犯罪

2015年一二月间,张新红、刘国兰、张雅青、焦玉平四人分三起诉讼将河南荣亿置业有限公司(简称荣亿公司)等诉至法院,以追讨共计3850万元本金的债务。

四人诉称,自2012年至2014年,被告荣亿公司以项目资金困难为由,先后向原告借款共计3850万元,并签有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二分五厘。但合同到期后,荣亿公司拒不归借款及利息,原告故诉至法院。

其中,刘国兰诉称,荣亿公司委托荣亿公司股东赵志涛、韩要西及该公司财务人员李召阳收款,其按要求将借款打入该三人账户;张新红诉称,其借款也按荣亿公司要求打入赵志涛、李召阳账户。因此,除了荣亿公司外,还有赵志涛、李召阳、韩要西三名自然人成为被告。

但在2015年6月15日,荣亿公司向警方提交控告书称,借款合同系公司股东兼经理韩要西私刻盗用公章所签,所借资金该公司也未使用,并称韩要西、张雅青、张新红、李磊鑫等人涉嫌诈骗犯罪(详见:《四人出借八千多万元反被控诈骗,无罪后告报警人诬陷未获立案》)。

2017年6月19日,郑州航空港法院判决韩要西犯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虚假诉讼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十一万元,法院还判令其向十三名/家被害人/被害单位退赔5654.43万元,其中含张新红、张雅青等人的2604.64万元。

此外,李磊鑫、张新红、崔清海、张雅青四人也都被判犯虚假诉讼罪,李磊鑫被判处四年有期徒刑,其余三人刑期均为二年。张雅青告诉澎湃新闻,被判刑后,韩要西未按判决退还钱款,“他名下没有财产,他在荣亿公司的股份也被其他债权人(通过法院)查封了。”同时,张雅青认为,“韩要西不是诈骗,我们也不该找他要钱,是荣亿公司借的钱。”

对于上述刑案,2018年2月8日,郑州中院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2019年5月27日,航空港法院重审改判李磊鑫、张新红、崔清海、张雅青无罪;韩要西的罪名从原一审判定三个变为两个:合同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原一审判定的虚假诉讼罪不成立,刑期由二十年改为十八年。

在张新红、张雅青等人陷入刑事案件后,他们于2015年诉至驻马店中院的三起借贷纠纷被裁定中止诉讼。航空港法院在原一审中判决李磊鑫、张新红、崔清海、张雅青四人犯虚假诉讼罪后,2017年6月28日,前述三起借贷纠纷诉讼被驻马店中院分别裁定驳回起诉。

因无力承担诉讼费被裁定按撤诉处理

张新红、张雅青等人获无罪后,驻马店中院作出民事裁定,前述三起借贷纠纷诉讼得以再审。

相关裁判文书显示,驻马店中院再审认为,这三起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张新红、刘国兰及张雅青、焦玉平的起诉是否符合起诉条件。驻马店中院认为,上述四人提供的借款合同显示借款人系荣亿公司韩要西作为该公司的代表人在借款合同上予以签字,并加盖该公司的公章。因此,四人根据借款合同,要求荣亿公司承担偿还责任,符合民诉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予受理。

驻马店中院认为,在生效刑事判决已认定涉诉借款系韩要西冒用荣亿公司名义骗取,责令韩要西予以退赔的情况下,荣亿公司是否应偿还借款以及偿还借款的数额,属于法院实体审理的范围。

之后,张新红、刘国兰及张雅青、焦玉平诉荣亿公司等的借贷纠纷案件,进入实体审理阶段。

2020年9月21日,驻马店法院向张新红、刘国兰及张雅青、焦玉平四人发出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显示,四人共需交纳诉讼费361100元。之后,四人均以经济困难等为由向法院申请免交诉讼费用,并附上了相关居委会开具的证明及四人各自的病历。

债主讨债未果反被判刑,无罪后无力交纳借贷案诉讼费被撤诉

居委会给四原告开具的经济困难证明。

上述相关证明显示,生于1956年的焦玉平“无住房、无存款、每月退休工资仅留800元”,其还患有中度抑郁症,生活困难;刘国兰生于1944年,其患有高血压、冠心病、心绞痛等,且因腰椎骨折等被鉴定为八级伤残;张雅青患有足底筋膜炎、骨刺,且无住房、无存款、无经济来源;张新红亦无住房、无存款、每月仅有800元生活费,且患有腰椎间盘突出。

据张雅青介绍,他们四人这些年皆有官司缠身,特别是她和母亲刘国兰、姐姐张新红除了民事官司缠身,还要应付刑事案件,刑事案件中虽然无罪,但律师费用还没有付清,这些年折腾下来可以说已经是倾家荡产了。这次的三起诉讼,四人委托的律师是张新红在刑案中的辩护律师,但目前也没给律师代理费用。

经申请,驻马店中院同意四人缓交诉讼费至结案前。2021年3月,三起诉讼先后开庭审理。2021年8月18日,驻马店中院再次通知四人限期交纳诉讼费用。四人仍无力交纳,并再次申请缓交诉讼费用至执行阶段。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就免交、减交、缓交明确规定了几种适用情形,如“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等可以免交,“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等可以减交,“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等可以缓交。

上述这些情形在现实中显然难以囊括所有困难状况,因此该交纳办法还留了一个口子,免交、减交、缓交适用情形还包括“确实需要免交、减少、缓交的其他情形。”张雅青认为,“我们母女三个是受害人,还有病残,我觉得符合办法中的‘其他情形’,我们先申请免交后又申请缓交,但法院不批。”

8月31日,驻马店中院针对张新红、刘国兰及张雅青、焦玉平诉荣亿公司的三起诉讼,分别作出了民事裁定书,裁定书显示,四人提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至案件执行阶段,但因申请无新的事实及理由和明确的法律依据证明四人申请的理由成立,法院不予准许。

裁定书显示,因四原告未在限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裁定三起诉讼按四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责任编辑:崔烜

校对:刘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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