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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玉道找律师视频,挪用公款罪无罪案例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04 06:55:40

金翰明:广强律师事务所·金牙大状律师刑事律师团队核心成员

从38个无罪判例看挪用公款罪无罪裁判要旨及无罪辩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如何对被控挪用公款罪进行有效的无罪辩护,一是主观方面的问题,即谋利目的或非法活动目的;二是客观方面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个人使用”、“超三个月未还”情况;三是主体上对“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认定。

其次,在案证据未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标准的,亦是对于本罪的指控进行无罪辩护的核心点。

为此,笔者通过最高院指导案例、刑事审判参考、中国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无讼等权威判例搜索平台,通过关键词检索查阅了挪用公款罪相关判例227个,并从中筛选出38个有效的无罪裁判,总结司法实务中的挪用公款罪无罪裁判要旨及无罪辩护要点。

目录

一、客体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一)所涉款项并没有被个人占有和使用

(二)所涉款项不是公款

二、客观方面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一)履行职务行为的

(二)不存在挪用行为的

(三)挪用公款未进行非法活动和营利活动,且未超过三个月

(四)没有利用职务便利行为

三、主体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一)行为人为非国家工作人员

四、主观方面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一)没有谋利目的

(二)不具有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主观故意

(三)集体意思决定的,非个人意思决定

(四)不具备挪用公款共同犯罪意思联络

五、数额未达追诉标准

六、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不能证明被告人使用了公款

(二)不能证明被告人所属单位性质

(三)不能证明被告人完全非正当职务行为或服从领导指示

六、情节较轻,危害不大,不作为犯罪处理

七、为了顺利完成企业改制而实施的违反国家政策法律规定的行为,行为人无主观恶意或者主观恶意不明显,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一、客体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一)所涉款项并没有被个人占有和使用

无罪案例:刘某甲、刘某己等挪用公款罪,刘某甲、刘某己等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4)万刑初字第45号

裁判要旨:三被告人将该笔土地补偿款从万年县农行转存至万年黄河村镇银行翁国英的个人账户,该款项一直在银行翁国英的账户下保管并未被他人占有和使用,而且公诉机关也没有出具关于土地补偿款只能在农业银行保管的财务管理制度规定。

(二)所涉款项不是公款

无罪案例:胡玉某挪用公款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5)兴刑二终字第7号

裁判要旨:贷款合同实际履行后,此贷款即转变为企业资金,其性质也随之改变,既不属于信用社的流动资金,也不属于胡玉某职权范围内可以支配的公款。

二、客观方面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一)履行职务行为的

无罪案例:汪宏久挪用公款、私公国有资产案

案号:(2001)荆刑初字第047号

裁判要旨:被告人汪宏久从本单位的利益出发,以单位负责人的身份指派本单位工作人员办理财务手续,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贷给他人使用而使单位获利,被告人汪宏久本人未从中谋取私利,应视为单位与个人之间的借贷行为。被告人汪宏久的行为是职务行为,不是个人行为,不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

无罪案例:吴少民玩忽职守案

案号:(2001)二中刑终字第485号

裁判要旨:本案上诉人出借公款的行为均不符合上述解释任何一条的情形,其既不是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也不是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更无证据证明是在谋取个人利益。

(二)不存在挪用行为的

无罪案例:连某某挪用公款罪,连某某、赵某甲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5)界刑初字第00223号

裁判要旨:本案涉及的小麦出售款170余万元,是由金谷公司直接将该款转账到祥云公司账户上,祥云公司再将该款交到安徽省粮食批发交易市场账户上。在该款的整个流转过程中,被告人连某某并未接触过该款,因此被告人连某某不存在挪用的行为。

无罪案例:王长友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等二审刑事裁定书

案号:(2016)鲁08刑终54号

裁判要旨:被告人王长友并没有将单位公款借用给哥们公司谋取利益的主观故意,也没有具体出借行为,指控该部分构成挪用公款罪依法不能成立。

(三)挪用公款未进行非法活动和营利活动,且未超过三个月

无罪案例:王新春等人挪用公款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案号:(2015)延中刑二终字第00078号

裁判要旨:客观上未超过三个月,也未进行非法活动。挪用公款罪,故其抗诉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无罪案例:余某某贪污罪2016刑终1463二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6)粤01刑终1463号

裁判要旨:余某归还20万元的时间无法确定,不能认定其挪用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据此,余某的行为不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四)没有利用职务便利行为

无罪案例:孙某某、马某某犯挪用公款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5)运中刑二抗字第16号

裁判要旨:经查,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某某、马某某系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对住房公积金没有支配权,需经审贷会研究决定。故其行为不符合“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的情形,二人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三、主体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

无罪案例:王洪元挪用公款案

案号:(2000)海南刑终字第150号

裁判要旨:虽然上诉人王洪元不具有烟草公司工作人员身份,但其受白沙县烟草公司的委托,在芙蓉田卷烟批发部从事卷烟批发期间,利用其担任该部负责人的便利,挪用该公司货款164250元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且不退还,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之规定,对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即上诉人王洪元的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其至今非法占有公司货款94250元是赃款,并非欠款。原判认定上诉人王洪元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并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定罪量刑均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王洪元上诉提出,其不符合挪用公款罪的主体,理由成立,应予采纳。

无罪案例:马某某挪用公款案

案号:(2007)珠刑初字第47号

裁判要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景德镇分公司属国有控股的股份公司,被告人马某某与公司是依代理合同而建立的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即不存在委派,也没有从事公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17号《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规定,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不属国家工作人员,其不具备构成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资格。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成立,应予采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某构成挪用公款罪的罪名不成立,不应采纳。

无罪案例:杜某、唐某挪用公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3)鄂茅箭刑初字第00377号

裁判要旨:被告人杜某所挪用的资金是某村利用村集体用地与君诚信公司合作开发安置小区,而由君诚信公司先期支付给某村用于补偿村民在该土地上的青苗、树木、老坟拆迁等费用,对该土地的利用没有得到政府或土地主管部门的认可并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因此,被告人杜某对该土地补偿费用的管理不属于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国家实际征用土地补偿费用的管理,其主体身份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相关案例:陈某某、呼某某挪用资金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4)陈刑初字第39号、黄某挪用资金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016)云0925刑初77号、被告人成XX犯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贪污罪一案刑事二审判决书(2017)晋05刑终5号、张勇、李建放犯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受贿罪、挪用资金罪、行贿罪案二审刑事判决书(2017)兵03刑终18号、

四、主观方面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一)没有谋利目的

无罪案例:陆某某1贪污上诉案

案号:(1999)南市刑终字第206号

裁判要旨:致于封某某经陆某某1同意城北巡警大队借支的4万元公款,并未有充分证据证实该款系封某某用于支付被损坏的出租车的修理费,亦无充分证据证实封某某借款的目的就是为了及时领出修好的汽车,以便尽早投入营运。且即使封某某所借款项只是暂时支付车辆修理费,亦不应扩大解释为进行营利活动。封某某借款案发前未归还部分仅为4千元,因此,指控陆某某1构成挪用公款罪不成立。

无罪案例:李某某职务侵占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5)嘉刑初字第127号

裁判要旨:本案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为了解决征地遗留问题,即兑现多补给李某戊等人46000元的承诺。利用其管理征地补偿款的便利,挪用征地补偿款4760173元用于购买理财产品,没有谋取个人利益的主观意愿。其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二)不具有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主观故意

无罪案例:陈某某包庇案

案号:(2011)桐刑初字第31号

裁判要旨:关于挪用公款罪指控,被告人陈某某将城郊乡政府拨付的土地补偿款存入银行的行为是下壕组村民代表集体决定,采用存折、户名、密码分开的管理方法,在支取时也是通过村民代表签字同意后由罗xx将存折交给陈某某,被告人不具有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所以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挪用公款罪的事实不成立,不予支持。

无罪案例:郭某某等挪用公款二审刑事裁定书

案号:(2014)焦刑一终字第00001号

裁判要旨:二被告人主观上没有将该款私用的故意,将扶贫资金用于支付工程款是为了双庙村的集体利益,客观上是以村委的名义公开支付,而不是以二被告人个人名义支付。

无罪案例:黄忆龙,袁晓峰,鞠宁,罗冰,赵伟,韩海霞,毛智斌挪用公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5)乌中刑二初字第49号

裁判要旨:本案公诉机关指控的所有挪用公款犯罪事实,资金流出均是以中铁新疆公司的名义,而且除起诉书指控挪用公款第1起和第5起外,使用人也并非黄忆龙本人、亲友或其他自然人,需同时具备”个人决定”及”谋取个人利益”两个要件才构成挪用公款罪。

(三)集体意思决定的,非个人意思决定

无罪案例:蔡某某1受贿案

案号:(2011)巩刑初字第342号

裁判要旨:指控蔡某某1犯挪用公款罪的定性不当,应当纠正。理由如下:(1)、蔡某某1等人挪用公款1100万元用于注册巩义市联众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是全体领导班子成员共同研究决定的,是为了企业改制的需要,没有证据证明蔡某某1等人从该挪用的公款中谋取私利。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四条(一)项“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或者单位负责人为了单位的利益,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的,不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的规定,蔡某某1的此种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蔡某某1及其辩护人关于该起事实不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的辩解意见及辩护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无罪案例:卜某甲、沈某甲等挪用公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2)杭拱刑初字第687号

裁判要旨:涉案征地掺杂着企业利益和村集体利益,谋求征地行为的成功和征地成本的最小化,是企业和村集体的共同目标。在此前提下,包括各被告人在内的村党支部成员召开党支部会议,决定将涉案款项划归企业使用,并不违背村集体利益,且事实上村集体利益也未遭受损失。因此,认定涉案款项划归企业使用属个人挪用缺乏依据。

无罪案例:惠文凯滥用职权罪、贪污罪、受贿罪;姚朝辉滥用职权罪、挪用公款罪;杜某甲、靳某某滥用职权罪再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5)尚刑初字第46号

裁判要旨:为了解决农民工工资上访的事宜,维护社会稳定,经主管副局长黄某某决定将此30万元借给范某某用于发放农民工工资,属于“单位负责人为了单位的利益,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的情形,不应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故姚朝辉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相关案例:何森林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贪污罪再审刑事判决书(2013)宜刑再终字第00003号、

(四)不具备挪用公款共同犯罪意思联络

无罪案例:吴某某犯挪用公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4)峨眉刑初字第168号

裁判要旨:综合全案事实看,吴某某对张某擅自挪用公款是不明知的,从中也未获取利益。在公款整个挪用过程中,吴某某并不明知张某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对挪用的结果没有持追求的态度,只是受张某的安排实施了办理银行业务行为,与张某和使用人没有形成合意,故不能成为挪用公款的共犯。

无罪案例:李某、李某甲犯贪污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4)西刑终字第14号

裁判要旨:本案上诉人李某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因现无证据证实李某知道李某甲用该款购买理财产品,故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欠缺,其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五、数额未达追诉标准的

无罪案例:张福保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案号:(2016)云25刑终204号

裁判要旨:但公诉机关指控张福保挪用公款18947.5元并构成挪用公款罪的指控意见,经查,造成该事实系客观原因,其挪用公款的主观目的不明显,同时尚未达到数额较大,且无其他严重情节,依法不认定为犯罪。

六、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无罪案例:樊某某等贪污、挪用公款案

案号:(2004)海南刑初字第80号

裁判要旨: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樊某某1犯挪用公款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挪用公款罪名不能成立。

无罪案例:江某某贪污、挪用公款案;周某某贪污案

案号:(2001)雁江刑初字第00001号

裁判要旨: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江某某挪用公款的证据不足,指控的事实不成立。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江某某犯挪用公款罪的罪名不成立,不予支持。

无罪案例:遆某某贪污罪、朱某甲贪污、挪用公款罪一审刑事、朱永斌判决书

案号:(2014)涿刑初字第140号

裁判要旨:卷中只有被告人朱某甲在侦查阶段时的供述,其当庭翻供,其他相关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故公诉机关指控的挪用公款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不成立。

相关案例:侯某甲滥用职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5)鱼刑初字第168号、林光平等犯挪用公款罪二审刑事判决书(2013)湛中法刑一终字第177号、

(一)不能证明被告人使用了公款

无罪案例:被告人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贪污罪的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1)兴刑初字第00072号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1用自己在建设银行的账户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公诉机关不能证明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来源系公款,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1犯挪用公款罪的罪名不成立。

(二)不能证明被告人所属单位的性质

无罪案例:赵某挪用公款罪、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3)朝刑初字第431号

裁判要旨:到目前为止,桂林商厦的房屋产权登记为集体所有,现桂林商厦产权性质不清。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犯有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三)不能证明被告人完全非正当职务行为或服从领导指示

无罪案例:刘某甲贪污、挪用公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7)鲁1328刑初29号

裁判要旨:不能排除刘某甲的行为是职务行为,亦不能排除在对外付款过程中,刘某甲是按照领导的吩咐,将账户资金打成部分存单直接付给债权人,而债权人并未将相应利息送回给刘某甲;而公诉机关亦未能提供刘某甲本人签名的利息清单凭证,证实刘某甲获利7045.1元,故该起指控证据不足,不成立,被告人及辩护人相关辩解及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七、为了顺利完成企业改制而实施的违反国家政策法律规定的行为,行为人无主观恶意或者主观恶意不明显,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无罪案例:牛某、李某等贪污罪,牛某、李某等挪用公款罪等审判监督刑事裁定书

案号:(2014)青刑二抗字第7号

裁判要旨:关于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所提原审判决对被告人牛某、李某、黄某、苏某等人的挪用公款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以挪用公款罪对四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抗诉意见,经查,被告人牛某、李某、黄某、苏某在公司第一次改制过程中,为谋求企业发展,确保改制后企业的一级资质,使本人和内部职工能够筹集到足够资金完成改制任务,经集体研究决定,一部分以青房公司控股或者参股的其他单位向金融机构贷款并转借给被告人用于个人缴纳入股资金,由被告人本人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一部分使用公司的资金为企业职工购买股权,该部分股权不参与公司分红,从职工工资中依股权比例逐步扣除回填。本院认为,四被告人为了顺利完成企业改制,虽然实施了违反国家政策、法律规定的上述行为,但从当时的特定历史条件来看,其主观恶意并不明显,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的规定,可不以犯罪处理。

总结

1.此类案件,存在大量多罪名共同指控的情况,需注意个人多罪名的辩护处理;

2.在部分判例中,检察院会将挪用公款的数额纳入贪污罪,造成一个罪的重刑标准;

3.对于行为人所属单位性质,进而认定行为人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可作为该罪的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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