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则公告引发关注:公告详细列举了无锡各级法院16位法官的职务、姓名,以及他们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家属名单。16位法官郑重承诺,在其担任员额法官及法院领导期间,其家属一律不得在无锡市范围内从事有偿法律服务。公告留有举报电话,欢迎各界监督。
6月6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无锡《江南晚报》A03版右下方刊登公告称:以下16位法官郑重作出承诺,在其担任员额法官及院领导期间,其配偶、子女及父母一律不得在无锡市范围内从事有偿法律服务,如有违反将从严查处,追究相应的责任。欢迎社会各界对 16 位法官承诺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公告留有举报电话。
公告所附名单详细列举了16位法官的姓名、工作部门、职务,以及他们从事律师工作的家属姓名、与法官的关系、职业等。华商报记者注意到,公告中的16位员额法官,除个别人担任审判员外,其他都在各自法院担任“副庭长”“庭长”等职务。16位家属除一人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外,其他15人或是“执业律师”,或是“实习律师”,或是“兼职律师”。16位家属中,系员额法官丈夫的有3位,妻子的有3位,其余10人系员额法官子女,其中“儿子”有5位,“女儿”有5位。
无锡中院刊发该公告的初衷和目的是什么?6月9日下午,华商报记者根据公告所留电话联系上了无锡中院相关负责人。该负责人介绍,以前有一些当事人反映,有法官的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虽然人在外地律师事务所工作,但当事人怀疑这些法官家属在本地代理案件,当然不是本人出面,而是由其同事等其他人出面。针对这个问题,无锡中院从严要求,对相关法官进行公示,这样监督力度就会大一些。“这项工作不是从今年开始的,去年就开始抓了”。
该负责人称,对于无锡中院这样做,家属是否同意,他们不清楚,但承诺法官都是同意的。“之前法院跟法官讲过,这样做的目的,不是防止某一个法官的家人会存在违反规定的情形,不是针对某一个人,而是让政策性的、普遍性的制度更严密一些,防止漏洞。该负责人坦承,这样做肯定会对法官的家属带来一些影响,“法官家属如果不在本地执业,而是去外地执业,生活上、其他方面肯定会带来一些不便。这项工作对个人来讲肯定会有不好的影响,但对无锡法院的公信力来讲会起到好的作用。”该负责人称,从调查统计到公示,中间有时间差,所以,公布的16人中,有的已经将手续办到外地去了,有的已经退出来了。“但只要有律师证,就一并公布,这是从严要求的体现。”
无锡中院该负责人介绍,公告刊发以来,他们接到了一些咨询电话,目前尚没有接到投诉、举报类信息。
华商报记者注意到,对于无锡中院此举,网友高度关注并纷纷发表各自的看法,绝大部分网友认为无锡中院这样做的出发点是好的,有利于司法公开、透明,方便群众对法官进行监督。但也有网友担心法院这样做于法无据,会侵犯法官家属的合法权益(包括“侵犯法官及其家人的隐私权”);还有人认为法院是在为法官家属“免费做广告”,有“此地无银三百两”的嫌疑。
对此,无锡中院该负责人称,他们注意到了网上相关声音。“牺牲一点小的利益是存在的,该政策作为无锡中院廉政建设内容之一,还是要推进。因为与两年前、一年多前相比,无锡这块的投诉少多了。”无锡中院该负责人称,无锡中院这么做,没有明显违背《法官法》《律师法》。对于群众“免费广告”的观点,该负责人称,他们也注意到了这种声音,他认为根据法院内部规定,不可能存在类似的操作余地。“法院内部有登记规定,无关人员过问案件,最后肯定会被查到。所以,任何法官都不愿触碰这个底线。”
无锡中院该负责人最后强调,无锡中院这样做是出于公心,是无锡法院廉政建设内容之一。
专家、律师对无锡中院此举有何看法和建议?6月9日,华商报记者采访了相关人员。
观点1:公布法官家属姓名、职业,并不侵犯个人隐私
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钱卿认为,无锡中院此举涉及的是法官的回避问题。回避,是避免偏私原则的体现,要求法官在司法程序过程中应在各方当事人之间保持一种超然和不偏不倚的态度和地位。“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不受各种利益或偏私的影响,从而确保司法公正。2019年修订的《法官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法官的配偶、父母、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官应当实行任职回避:(一)担任该法官所任职人民法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的;(二)在该法官所任职人民法院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其目的即在于避免法官的审判工作受到由于其配偶、子女从事律师执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而可能存在的影响和干扰,防止利益关联,确保审判的公正、客观。
钱卿说,无锡中院在报纸上刊发公告,16位法官承诺在其担任员额法官及院领导期间,其配偶、子女一律不得在无锡市范围内从事有偿法律服务。公告的目的在于公开宣示,加强监督,以此来落实任职回避制度。其中有两个争议问题:一是在地域范围上超出了《法官法》规定的“所任职人民法院辖区内”,扩展到无锡市范围内,是否有扩大解释之嫌?他认为如果是法官自愿承诺,为自己和配偶、子女增设义务,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二是公布法官及其配偶、子女的姓名,是否侵犯个人隐私?他认为,法官作为从事司法审判工作的公务人员,应当承担比普通人较为严格的个人信息公开义务。如果不公开姓名,那就失去了公告的意义。在法官自愿承诺并公告的情况下,公布其本人及配偶、子女的姓名,并不侵犯个人隐私。“最后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不能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性地要求法官承担法律规定之外的回避义务。”
邓学平律师同样不赞同无锡中院此举侵犯相关人员隐私的观点。他认为,公职人员的隐私权是受到限制的。限制的因素之一,是公众的知情权。公职人员手握公权,法官判案关乎公共利益和司法公正,让渡一部分隐私权乃是其行使公权的必要代价。“更何况,无锡中院公布的仅仅是姓名,并未涉及住址、电话以及其他个人信息,是最低限度的公示,这样的公示谈不上侵犯隐私。”
观点2:公告能否达到预期效果仍需观望
西北政法大学教授舒洪水认为,该则《公告》只是限制了关系人本人不能在无锡范围内开展有偿法律服务,但并没有限制关系人的同学、同事、老师开展有偿服务。“公司股权都有代持的,更别说诉讼案件的代理了。如果有人想要进行司法腐败,权钱交易,找个出庭律师站在台前,自己躲在幕后进行操作就可以了。”显然,该则《公告》看似用力很猛,但能否达到加强监督、预防腐败的效果仍需观望。
舒洪水称,单纯的地域回避并不必然确保司法廉洁,公正的判决在于合理的回避制度。当然,在当下熟人社会的大背景下,一定程度的地域回避是有必要的,但地域回避的范围究竟有多大,需要在充分的调研和利益权衡基础上统一安排。他认为,个案回避才是确保司法廉洁、公正审判、预防腐败的根本举措。法官回避制度的初衷在于防止法官个人利益阻碍司法公正的实现。也就是说,没有利益冲突,则没有回避的必要性。换言之,只有当这种关系可能影响到司法公正,才对个案进行回避。
观点3:不排除公告会产生“广告”效果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无锡中院的《公告》内容有悖于法律。“《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第6条规定,如其配偶、子女在其任职法院辖区内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及法官应当主动提出任职回避申请,如未主动提出的,相关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免去其所任领导职务或者将其调离审判执行岗位,而不是仅凭一纸公告就可以解决问题的。”更何况,这一《公告》的公布会使更多的人知道他们亲属间的关系,更容易滋生腐败,《公告》会产生“此地无银三百两”的不良结果。因此,类似于这样的承诺还是作为内部秘密、不公布为好。
邓学平也称,律师事务中,经常存在隐名代理的现象。实际代理律师隐居幕后,出现在法庭和公开场合的律师往往只是受雇走程序。法官家属不能直接代理的案件,难道就不能再找个律师出场,自己在幕后指挥吗?“从这个角度看,无锡中院的公告确实可能会起到帮人打广告的效果。”
观点4:公告于法无据,也不合情理
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主任刘昌松律师认为,无锡市中院发布公告的初衷和出发点是好的,但做法确实值得商榷。首先,公告的合法性存在问题。公权力的行使一定要有合法依据,法律对法官任职回避的范围有明确要求,仅限于法官任职法院的辖区范围内和诉讼业务,不能任意扩大,而该公告中16名律师在整个无锡的有偿法律服务(诉讼和非诉业务)都限制了,等于他们不得在整个无锡执业了,于法无据。
其次,公告涉嫌侵犯律师的执业权。法院是最讲法的地方,律师的执业权是《律师法》保障的,现在法院这样做,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要维护律师的执业权利,他们又该如何做呢?法院公告不是人为地制造执法打架吗?
其三,公告的合理性也存在问题。律师虽是全国执业的,但要这么多无锡律师都无一例外地到外地谋生,也不合情理;尤其是其中还有法律工作者,他们依法只能在本辖区内执业。
其四,有人指出公告公开了律师与法院领导的关系,容易滋生腐败和不正当竞争,是很有道理的。这也是全国法院系统中除了无锡中院外并无这种做法的一个很重要原因。
山东辰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柳孔圣同样认为,无锡中院的公告属法院内部管理事项,从形式上看是各员额法官自愿对自己近亲属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执业禁止所作出的承诺。从法律层面讲,该执业禁止超越了《法官法》的规定,如果并非法官及其近亲属自愿,则有违法之嫌。
柳孔圣介绍,《法官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法官的配偶、父母、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官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一)担任该法官所任职人民法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的;(二)在该法官所任职人民法院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
从上述规定看,如果是法官近亲属有上述情形,则法官应当回避。如果法官不回避,则其近亲属不得有上述情形。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法律规定仅限于如下情形:
1、该法官所任职人民法院辖区内。该公告对一些基层法院的法官近亲属也在全无锡市范围内实行执业限制,无法律依据。
2、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服务。而以非律师身份,或参与非诉讼案件,比如仲裁案件、非诉案件,则不在《法官法》禁止之列。
柳孔圣说,过,犹不及也。相关司法和行政机关在执行法律时,最好做到不枉不纵,恰如其分,不要作出任何违反法律规定的决定。无论是法官也好,还是其近亲属也好,其权利都应依法得到保护,不能因为其特殊身份,反而剥夺了其应有的权利。“过与不及,均不是法治思维的体现。”
华商报记者 陈有谋 编辑 高雅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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