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常识

如何找律师风险代理,执业老律师谈律师风险代理问题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04 06:04:29


执业老律师谈律师风险代理

风险代理是一个开展了很久的律师业务,虽然很有争议,但因有一定的市场,人们已经逐步接受,已经习以为常了。

2021年12月28日,司法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 87 号)的出台,使律师风险代理这一项目再次进入公众视野并引发巨大争论。

其中关于风险代理律师代理费率最高不能超过18%的规定,因大大低于此前指导意见所规定的30%的费率,而成为律师界和社会热议的焦点。

作为一名执业三十多年的老律师,如何看待律师风险代理呢?

首先,我们要搞明白什么是律师风险代理?

其实,风险代理,是相对于一般代理而言的一种代理。

一般代理,大致意思是代理行为开始时当事人以较低代理费率向律师事务所支付代理费的代理方式。也就是律师履行代理义务,当事人为律师付出的劳动支付一定代理费作为报酬。一般代理实行按类别、按比例收费,费率最高限定在10%以内,采用阶梯式取费,诉讼标的增大到一定数额,增大部分的代理费率依次降低。

而风险代理,则是律师事务所开始只收取很少的基础费用,或者不收费用,当律师代理案件实现约定目标后,再由当事人以较高费率支付代理费的代理方式。如不能实现约定,当事人不再支付约定的费用。但是,婚姻继承案件、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案件、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案件、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不得采取风险代理方式。

通过上述介绍可知,可采取律师风险代理的案件基本局限于小范围的民商事领域。

这种先打官司后收费的代理方式,律师当然需要冒很大风险。而且,当事人之所以选择风险代理方式,是在认为追回损失或款项难度很大甚至渺茫的情况下,才会以风险代理方式中许诺的高费率回报激励甚至“诱惑”律师去冒险。

同时,鉴于风险代理的特殊性和挑战性,是否采用风险代理方式,应由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协商一致方可。任何一方认为此种方式于己不利,可不选择采用,双方均不得强迫对方选择风险代理的代理方式。

可见,风险代理具有十分明显的商业风险特质,对辛苦付出脑力和体力劳动的律师来说,不一定是很好的选择,因为很可能是辛辛苦苦一场空,甚至还要赔进去一部分费用。

但是,总有人愿意冒险,愿意为了高悬云中的高费率去尝试和努力,这就是社会的现实和现实的社会。

其次,风险代理必须签订合同,就风险代理问题充分告知和明示。

律师风险代理就是一种合同,双方决定选择风险代理的代理方式后必须签订合同,就代理方式、代理过程中诉讼费等费用的承担、代理费的比例、支付时间及方式等问题详细列举清楚,以免发生争议,以前重庆的周立太老前辈就在工伤赔偿领域搞了很多起风险代理,就产生了不少争议,如当事人得到赔偿款后逃费等。

第三,风险代理关系是建立在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之间的,不允许律师以个人名义进行。

委托人必须与律师事务所签订风险代理合同,不能与律师个人签订合同,风险代理费用也必须交纳给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必须统一收案、收费,私自收案、收费是不合法也不允许的,三部门的意见对此规定得非常清楚,律师和当事人必须遵守。

第四,风险代理有范围限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可以实行风险代理。

三部门意见第三条(四)明确规定:“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群体性诉讼案件、婚姻继承案件,以及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劳动报酬的案件实行或者变相实行风险代理”,也就是说这些事项是不能选择风险代理的,一旦选择就是违法和无效的。

第五,风险代理不得限制当事人的权利。

当事人虽然选择了风险代理的代理方式,但不是律师就可以包打天下,就不允许当事人再行使任何权利,三部门意见第三条(五)明确规定:“严格规范风险代理约定事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滥用专业优势地位,对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各自承担的风险责任作出明显不合理的约定,不得在风险代理合同中排除或者限制当事人上诉、撤诉、调解、和解等诉讼权利,或者对当事人行使上述权利设置惩罚性赔偿等不合理的条件。”因此不允许以风险代理的方式剥夺当事人的上诉、撤诉、和解等诉讼权利,那种以风险代理为由阻止当事人和解的做法被禁止了。

第六,风险代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以风险代理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选择风险代理的人大多是农民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律师、律师事务所要遵守公序良俗、讲职业道德,不得以风险代理的方式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部门意见第二条(三)明确规定:“律师事务所办理涉及农民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或者与公益活动有关的法律服务事项,可以酌情减免律师服务费。对当事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鼓励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积极参与公益法律服务。”,这方面的规定律师必须遵守,南方某律师把工伤受害人80%的赔偿款都作为律师费拿走的行为是不道德的,必须予以禁止。

总之,风险代理虽然是律师的一项业务,但必须在合理、合法、合规的框架内进行,不得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作为一名执业三十多年的老律师,我认为三部门的这个意见是非常合理的,出台也是非常及时的,这对纠正律师行业的不正之风,维护律师形象是有巨大帮助的,我坚决拥护,坚决遵守执行。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