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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餐饮 找律师,加盟餐饮 找律师多少钱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04 02:42:17

本案要点:授权商注册商标未被准许,导致根本违约。餐饮加盟商索赔,法院判赔160万。授权商主体公司合伙人未履行出资义务,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被告饭菜真湘公司的本案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以下为案件脉络

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于2017年6月8日签订的《饭菜真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管理模式输出协议》;2.判令被告饭菜真湘公司立即退还加盟费20万元及履约保证金30000元;3.判令被告饭菜真湘公司赔偿因违约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合计2325713.03元(详见投资损失明细)及证据保全公证费3200元、评估费5000元,以上金额总计:2563913.03元;4.判令被告杜世保、王华明在其已到期认缴出资限额内对被告饭菜真湘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补充赔偿责任。

原告:孙凯涛,男,199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被告:福建饭菜真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梅岭街道宝龙金色家园10栋08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315789018W。

被告:杜世保,男,196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

被告:王华明,男,198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

原告孙凯涛与被告福建饭菜真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饭菜真湘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原告孙凯涛的申请追加杜世保、王华明为共同被告,于2020年1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凯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康碧信、江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饭菜真湘公司、杜世保、王华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证据事实:1.被告在其官网(××)宣称,诚招全国各地加盟商,实行远程控制、实地教导、统一出品管理。加盟商已达30余家,均为统一招牌、logo,统一管理。2.官网对原告加盟的饭菜真湘(塘厦店)于2017年10月22日开业进行了报道。报道内容及其他板块的内容均能体现原告所使用的招牌、广告logo都是被告所统一指定、提供的。3.原告向福建省泉州市海峡公证处申请对其官网内容进行证据保全,为此花去公证费2000元;四、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执行信息、限制消费令,证明1.生效判决确认原告使用的门店招牌,订餐卡片、店铺外墙、碗碟、纸巾盒、椅子背面上使用的饭菜真湘标识侵犯王**作品著作权,判决原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王**包含合理维权在内的经济损失20万元,一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负担。

五、手机录音内容整理,证明1.2019年4月29日,王华明与孙凯涛电话承认他们也没有将饭菜真湘商标注册成功,原告因此质疑王华明既无商标也无著作权就敢让人加盟。因原告根据被告提供的招牌、logo、标识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已经认定侵犯他人著作权,王华明建议原告上诉的事实2.2019年4月29日,原告及其合伙人与时任被告法定代表人杜峰谈话确认,原告加盟被告的饭菜真湘管理模式,支付加盟费及保证金合计23万元,由被告统一管理,包括门店、碗碟、桌椅的logo设计、广告制作均由被告提供,原告及其合伙人未做任何改变。原被告在签订《饭菜真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管理模式输出协议》时,被告有让原告签订《知识产权授权协议书》,但被告未将该协议书给原告一份的事实。3.2019年9月26日,原告孙凯涛打电话跟王华明协商因侵权导致关店后遗留的印有侵权logo的碗碟、纸巾、袋子的处置事宜,王华明虽答应要帮原告将纸巾卖给其他分店,但都是其敷衍之计,原告多次约王华明当面协商均未果。通话过程中原告多次向王华明索要因侵犯王**著作权需承担的20万元赔偿款,王华明不置可否的事实;六、手机录相,证明原告经营的饭菜真湘店铺因侵犯王**著作权被迫停业后的整体装修现状;

八、东莞市塘厦饭菜真香餐厅投资损失明细、投资损失明细表、支付凭证、民事判决书,九、资产评估报告、增值税普通发票,共同证明1.因被告的违约造成原告巨大经济损失包括因经营场所装修损失、餐厅用具、厨房设施用品、广告招牌、租金损失、租房押金、办公家具等合计2115925元的事实。2.为计算原告投资装修情况,原告委托东莞市华联资产房地产土地评估事务所对经营场所的装修投入进行评估,评估确认原告经营的饭菜真湘店铺装修装饰类资产在评估基准日2017年9月18日的评估价为1222613.58元,为此原告花去评估费5000元的事实

三被告均未到庭应诉,视为其自动放弃举证和质证权利。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6月8日,孙凯涛与饭菜真湘公司签订一份《饭菜真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管理模式输出协议》,有偿使用饭菜真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管理技术,具体经营地址在东莞市,经营面积1056.11平方米。协议约定:乙方(原告孙凯涛)有偿使用甲方(被告饭菜真湘公司)餐饮管理模式,应向甲方支付相关费用包括:1.管理模式输出费(五年合计)20万元整,;2.因使用被告所拥有的商标、商号、企业标志、专利、装修风格、设计、厨师出品技术等知识产权及品牌维护、建设的管理费每月5000元,;3.管理保证金3万元,;甲方负责向乙方进行特色设备、用品用具及原材料的配送,有义务对平面布局、装修装饰设计进行指导并审定,对乙方家私、营业设备设施(水、电、空调、厨房设备等)和乙方用品用具提出符合标准的指导或直接配送等条款。协议签订后,孙凯涛依约向饭菜真湘公司支付了管理模式输出费20万元及管理保证金3万元,租用东莞市塘厦镇塘厦社区环市北路1号二楼06铺作为经营场所,租赁合同约定租期10年,自2017年6月20日起至2027年6月19日(自2018年2月21日开始计租,每月租金为31683元);登记注册东莞市塘厦饭菜真香餐厅(以下简称餐厅)作为经营实体,并按照被告饭菜真湘公司提供的包括饭菜真湘品牌及企业标识 管理模式、店面装修装饰平面布局、配送经营所需的各类用品用具(碗碟餐具、茶杯、菜单、订餐卡、纸巾盒等)等一系列品牌、企业文化对经营场所进行装修、配置各项设备(用品、用具,包括指定供应商提供定制的用品、用具等)、广告宣传等。2017年10月22日,东莞市塘厦饭菜真香餐厅正式对外营业。 2018年7月6日,孙凯涛收到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的传票,被告知其使用于餐厅广告、碗具、碟具、茶杯、纸巾盒、菜单、订餐卡等的 标识侵犯王**的著作权。2019年4月8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孙凯涛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王**包含维权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20万元及案件受理费8800元。该案件已经进入执行程序,2019年8月30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对孙凯涛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东莞市塘厦饭菜真香餐厅于2019年5月停止营业,由于拖欠经营场所租金导致租赁合同被解除,孙凯涛为保全经营场所装修现状及投资情况,委托广东省东莞东部公证处进行现状保全,支付公证费3200元,委托东莞市华联资产房地产土地评估事务所对经营场所的装修投入进行评估,支付评估费5000元。评估结论为孙凯涛委估的装修装饰类资产在评估基准日2017年9月18日的评估价值为1222613.58元。

法院认为原告孙凯涛与被告饭菜真湘公司签订的《饭菜真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管理模式输出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由于饭菜真湘公司提供给孙凯涛使用的经营资源之一的 标识侵犯了案外人王**的著作权,被生效判决确认孙凯涛应当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王**包含维权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20万元及案件受理费8800元,且该项判决已进入执行程序。饭菜真湘公司已构成根本违约,导致涉案管理模式输出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现孙凯涛起诉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并退还加盟费20万元及履约保证金30000元应予支持。

经评估,涉案经营场所的装修装饰类资产在评估基准日2017年9月18日的评估价值为1222613.58元。在没有相反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况下,应对上述评估结论予以采信,对孙凯涛主张的该部分损失本院予以支持。因此,饭菜真湘公司应赔偿其违约造成孙凯涛的经济损失1439613.58元(即200000+8800+1222613.58+3200+5000)。另,本案现有证据表明,饭菜真湘公司股权几经转移,杜世保认缴出资额670万元,占注册资本67%,王华明认缴出资额330万元,占注册资本33%。被告杜世保、王华明并未举证证明其已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故孙凯涛要求判令杜世保、王华明

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被告饭菜真湘公司的本案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亦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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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刑天律师,专注知识产权纠纷,分享知识产权大案。信法律,问刑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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