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如僧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遇到困难之后,很多人的第一选择就是希望通过花钱找关系的方式,把事情解决,然而,事情没有解决,钱花出去了,又收不回来的,纠纷就产生了。这时候,被害人很可能就会去公安机关那里控告对方诈骗。
最近,笔者所在团队整理了一系列这类的无罪判决,从中归纳出的无罪裁判理由,供大家参考。
第一个辩点: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存在请托办事关系的,无罪
有时候,所谓的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并不存在办事请托关系,但被害人为了更好的实现自己的利益,就会在报案时,找到相关证人,虚构出所谓的办事请托关系,从而促使公安机关立案抓人。这类案件,笔者见过三个。
第一个,被害人将高利贷关系说成请托办事关系
这个案件中,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实际上是高利贷关系,被告人没有按照约定支付利息、本金,被害人急了,提起民事诉讼吧,法院未必会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就算支持了,被告人名下没有什么财产,执行也是个问题。那怎么办才好呢,这时候,有的被害人可能会寻求公安机关介入,希望通过刑事手段,把被告人抓起来,逼迫被告人还钱,可是借了高利贷不还,不是犯罪行为,公安机关不可能介入的,那就把高利贷关系隐瞒起来,虚构成其他法律关系,通过欺骗公安机关的方式,把被告人抓了起来。虽然后来司法机关查清了事实,被告人无罪释放了,被害人也应伪造证据,诬告陷害被追究法律责任,但被告人因此被羁押了将近一年,也够倒霉的了。
第二个,被害人将民间借贷关系说成是请托办事关系
这个案件中,被害人报警声称被告人以有关系,可以帮他到政府部门办理出租车增容业务为由,骗了他100万元,可是事情没有办,钱也没有退,所以来报案。司法机关后来查明,这100万元更像是被害人借给被告人的钱,只是被告人资金周转困难,没有及时还钱,被害人就报警了,虚称这是帮他找关系的钱。这个案件中,幸亏被告人保留了被害人报案之前的,双方的大量短信记录、电子邮件往来,里面明确说到被告人感谢被害人借钱给自己,司法机关觉得这更像是民间借贷,被告人才逃过一劫。
第三个,被害人将劳务报酬关系说成是请托办事关系
这个案件中,被害人报警声称其帮当地政府征收土地过程中,遇到了钉子户,被告人找到他,说他跟这个钉子户很熟,可以以很低的价格就让钉子户搬迁,并从被害人那里拿了15万元,可是被告人并且没有办这件事,被害人最终赔偿了45万元才最终让钉子户搬迁。这个案件中,司法机关发现被害人在给被告人15万元之前,就与钉子户签订了赔偿45万元,然后钉子户搬迁的协议,并且把钱给钉子户了,都是谈妥、履行完毕了,怎么还可能让被告人去做钉子户的工作呢。后来,司法机关发现被告人一直在协助被害人处理征收事宜,虽然被害人矢口否认,但这15万元更像是被害人支付给被告人的工作报酬,于是才将被告人无罪释放。
如果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是民事法律关系,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双方的权利义务争议的,对于被害人来说,可能效率很低,同时哪怕打赢官司了,也拿不到钱,这时候,被害人就有可能通过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方式把民事法律关系包装成诈骗,通过公安机关追债。公安机关审查证据不慎或者立场不公正,就会把经济纠纷变成诈骗案件。
第二个辩点:不能排除找了关系的可能性的,无罪
在请托办事类诈骗案件中,事情没办成的,有两种可能性:第一种可能是被告人没有关系,或者虽然有关系但没有去找关系;第二种可能性,被告人有关系并且找了关系但关系方还是没有把事情办成。如果是第一种可能性,那被告人涉嫌诈骗;如果是第二种可能性,那被告人的行为就未必构成诈骗。
笔者曾经见过一个案件。被害人的家属涉嫌贩卖毒品被公安机关拘留了,被害人找到被告人,希望通过关系把其家属捞出来,被告人同意了,并收了被害人15万元,后来被害人的家属被判刑了,于是被害人找被告人退钱,被告人说我把钱送出去了,人家不把钱退回给我,我也没法退钱给你,被害人于是报案,把被告人抓了。
被告人到案后,详细陈述了其送钱给某办案民警的经过,纪检机关找到该办案民警时,该办案民警承认其与被告人很熟,承认被告人办这件事找过他,也承认收了被告人的现金,但表示没有那么多钱。
这种情况下,就不能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为什么呢?这种情况下,不能排除办案民警确实收了被告人的钱但没有办成事情的可能性啊。如果办案民警确实收了被告人的钱,那被告人的行为就不符合诈骗罪中的“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客观构成要件。
第三个辩点:被告人夸大或者虚构了自己的办事能力,但被害人没有陷入认识错误的,无罪
有时候,虽然被告人信誓旦旦,把自己说得天花乱坠的,但被害人明显知道被告人其实没有关系的,或者关系没有想像中那么给力的,这就意味着被害人可能没有陷入认识错误,被害人不是基于错误的认识把钱交给了被告人,这种情况下,被告人的行为也不构成诈骗罪。
笔者曾经见过一个这样的案件。被害人想购买某地的矿山开采权,于是通过朋友介绍找到了被告人,被告人拍着胸脯说他与当地政府部门的人很熟,没问题,包在他身上,并从被害人那里拿了100万元去找关系,可是被害人在给钱之前已经找过当地政府中负责这件事的相关人员,了解到必须通过公开竞标的方式才能购买矿山开采权;过了一段时间,当地政府公开了矿山开采权的招标通告,被害人报名了,还交了50万元保证金,在参加竞标前一天,被害人又给了被告人60万元去找关系,最后被告人没有把事情办成,被害人是通过公开竞标方式获取了矿山开采权。
这个案件中,被害人的主观心态就非常关键了。如果被害人知道请托事项根本不可能办成,只是抱着试一下的态度,委托被告人去办,那么被害人就有可能主观没有陷入认识错误,既然没有陷入认识错误,那就不可能构成诈骗罪了。
第四个辩点:被告人夸称找了关系,实际上没有找关系,但事情办成了的,无罪
很多时候,被害人是以为被告人有关系,才会委托被告人去办理相关请托事项,然而被告人其实没有关系,但被告人尽心尽力去办,并且最后办成了请托事项,这种情况下,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呢?
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下,不构成诈骗罪。理由如下:对于被害人来说,其最关心的事情在于请托事项有没有完成,被告人是通过什么方式完成的,反而没那么关心。笔者曾经见过一个这样的案件。被告人声称有关系,可以帮被告人成功竞标某工程项目为由,与被告人协商,一旦成功竞标,就从被告人那里收取200多万咨询费,被害人同意了,然而被告人其实没有关系,其是通过找相关专业人员制作标书,通过正常的招投标流程成功中标的,并最终从被害人处获取了绝大部分的费用。这个案件中,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构成诈骗罪,但法院却对此持相反的观点,认为被告人虽然没有找关系,但履行了义务(成功中标),这种情况下,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诈骗。由于只有在中标的情况下,被告人才能获得咨询费,并且被告人确实为中标付出了努力,起到了积极作用,因此被告人主观上也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第五个辩点:夸称有关系套取请托人资金的目的,只是出乎临时占用的,无罪
有时候,被告人存在虚构有关系,能办事的情节,并且成功从被害人那里获取到了财物,但是被告人只是由于资金紧张,想临时占有一下被害人的资金而已,主观上是打算返还被害人的,并且具有返还的能力,这种情况下,被告人的行为也不构成诈骗罪。
笔者曾经见过一个这样的案件。被告人声称认识某烟草公司的领导,可以帮助被害人拿到该烟草公司的香烟盒及过滤嘴包装业务为由,从被害人那里获取了50万元走关系的费用,后来被害人发现被告人其实没有关系,事情也没有办成,于是找到被告人,要求被告人退钱,被告人同意了,并写一份欠条给被害人,声称在某年某月某日之前,还清这笔钱。然而,被害人在还没有到约定偿还日期之日,就去报案了。这个案件中,法院认为虽然被告人虚构了事实,也从被害人那里获取到了财物,但被告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诈骗罪。理由是被告人没有逃逸行为,也没有将这50万元用于挥霍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只是用于公司的经营。另外,识破之后,被告人出具了欠条给被害人。根据司法机关收集的证据可以证明,当时被告人名下有两套房产,没有抵押,价值远超过50万元,因此被告人具有偿还能力。这个案件中,由于还款期限未到,被告人也有相应的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没法证明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第六个辩点:接受委托找人办事,主观是没有故意,无罪
有时候,被害人找到被告人,委托被告人去办事,然而被告人没有关系,于是介绍被害人找另外一个“有关系”的人,而这个第三个人实际上没有关系,或者虽然有关系但没有去找关系,拿了钱不办事,事后也不退钱,被司法机关认定构成诈骗罪。
这时候,作为中间人就很危险了。被害人去报案的时候,往往都会把中间人列为犯罪嫌疑人之一。很多时候,中间人会夸大第三人的办事能力,把第三人说得神乎其技的。同时,被害人往往是基于对中间人的住任才找第三人办事,所以被害人的钱往往也是通过中间人交给第三人的,中间人收到钱之后,说不定也会截留一部分作为自己的佣金或者介绍费。这些情节,往往对中间人极为不利,导致司法机关极其可能会认定中间人与第三人属于共同犯罪。
这类案件中,中间人无罪的辩点通常是主观上不知情,即不知道第三人是在诈骗,其只是一个推荐人的角色。这种情况下,中间人有没有把钱交给第三人,如果把钱交给第三人的,有没有配合被害人积极向第三人追钱就很关键了。另外,根据中间人与被害人、第三人的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证据,能不能证明中间人知道第三人是在诈骗就很关键了。
笔者曾经见过一个这样的案件。被害人找到中间人,希望中间人为其亲属办理取保侯审,中间人称自己没有这个本事,但推荐第三人,称这个第三人认识公安局某领导,第三人以前多次通过这个领导成功帮多人取保侯审,于是被害人就给了几十万给中间人,再通过中间人给了第三人,然而人却一直没有出来,中间人找到第三人了解情况,第三人告诉中间人,钱没有给到领导,而是拿去放贷了,还没有收回来呢,中间人没有为被害人追钱,而是向被害人隐瞒了这个事情,后来被害人报案,中间人与第三人都被司法机关认定构成诈骗罪。
笔者还见过一个这样的案件。被害人找到中间人,希望中间人为其老公在某国事业单位找一份工作,中间人推荐了第三人,被害人同意了。被害人给了中间人几十万,中间人从中扣留了十万,剩下的钱交给第三人,第三人没有办事,被司法机关认定构成诈骗罪。对于中间人,司法机关认为其主观上没有诈骗故意,判决无罪了。为什么司法机关会认为中间人不构成诈骗罪呢?司法机关的理由是,虽然中间人从中扣留了十万块,但是事情没有办成后,中间人及时把这10万元退回给被害人了。同时,觉得可能被骗后,中间人与被害人一起,多次找到第三人退钱,并把第三人押到派出所报案。另外,根据中间人与第三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清楚看出中间人确实是相信第三人是有这个办事能力的,中间人也是受到了第三人的欺骗,从而把钱交给了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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