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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有名刑事律师推荐人,绥化范四判决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09-28 21:24:10
绥化:认罪认罚服判率达到98.88%

绥化市检察机关

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成效显

绥化市检察机关按照最高检、省检察院关于“质量建设年”的工作部署,全面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取得新进展。2021年10月以来,侦查机关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达到70%以上,认罪认罚服判率达到98.88%。


进一步融入综合治理

服务发展大局


一是坚持用准用好,减少社会对抗。秉持客观公正立场,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对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犯罪,严重暴力犯罪等重罪案件,依法从严惩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结合绥化农业大市、轻微刑事案件占比高的实际,制发《关于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刑事和解、司法救助相结合,能动做好矛盾化解。共促成刑事和解52人,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抗、促进和谐。

二是助力疫情防控,服务“六稳”“六保”。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保障疫情防控,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作用,依法打击涉疫犯罪。绥化市检察机关共对4名涉疫情案件犯罪嫌疑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诉讼效率提升了30%。如北林区检察院办理的王某寻衅滋事案,从案发到判决仅用3天,维护了疫情防控秩序。

三是促进环境修复,保护生态文明。将认罪认罚与恢复性司法理念融合,推进认罪认罚与黑土地保护公益诉讼等工作有机衔接,引导涉案人员主动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共办理环境资源类附带民事诉讼案件13件,栽种树木668株,缴纳生态修复补偿款19.5万元。


进一步强化权利保障

维护公平公正


一是注重检察官释法说理的充分性。制定诉前证据开示制度,编发《认罪认罚案件规范性用语参考》和《办理认罪认罚案件负面用语清单》,组织开展绥化地区认罪认罚优秀说理检察文书评选,引导检察官把握法律宣讲方式方法,提升说理能力,做到严格、规范、文明司法。

二是注重律师参与的实质性。着眼构建新型检律关系,研究制定《关于在认罪认罚案件中严格依法保障值班律师、辩护人阅卷权的通知》,建立值班律师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努力推动此类案件值班律师与承办检察官同步阅卷,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时获得有效法律帮助。

三是注重审查嫌疑人具结签署的自愿性。全面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规定》,将所有量刑建议、程序适用等事项中听取意见、签署具结书等以同步录音录像方式记录下来,规范、约束检察履职行为,提高沟通协商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进一步规范量刑建议

提高办案质效


一是规范量刑建议。制定《量刑建议书模板》,要求必须写清与量刑有关的事实、阐明量刑依据和计算过程,以及对辩方量刑建议评价及理由。注重发挥检察官联席会议、检察委员会等的会商、把关作用,加强量刑协商,推进量刑精细化。

二是完善量刑监督。贯彻落实《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规范量刑建议调整机制,完善内部自查机制。对于法院量刑依法进行监督,对未告知检察机关调整量刑建议而直接作出判决的,依法提出抗诉2件,促进法院量刑裁量权行使更加公开、透明、规范。

三是大数据赋能辅助量刑。加强智慧检务建设,推广使用智能量刑建议辅助办案系统,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为公诉人量刑建议提供参考,提升量刑建议精准度。

进一步加强横向协作

凝聚司法合力


一是完善侦检联动。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建设,推动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同步开展认罪认罚教育工作。通过检察建议、联席会方式引导侦查人员加强对量刑证据的收集,从源头保证案件质量。

二是理顺检法沟通。针对认罪认罚反悔上诉问题,绥化市检察院与市中院统一司法尺度。安达市院与法院就速裁程序的适用达成共识并会签实施细则,形成工作合力,实现司法效率和司法公正双赢。

三是推行检行协作。主动与绥化市司法局、市律协等就推进中的问题多次会商,统筹解决部分县域值班律师短缺情况,凝聚工作合力。开展《关于值班律师参与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实施意见(试行)》会签工作,积极探索检律深度交流合作新模式。


进一步注重队伍建设

提升素质能力


一是提升司法素能。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综合带动作用,推进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落地落实。加强专项学习和应用型培训,积极组织干警全面、系统学习相关法律规定,引导检察官深刻认识“主导作用不是权力而是责任”,准确把握“认罪”“认罚”“从宽”的各项标准,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二是挖掘典型案例。以《绥检典型案例》为平台,督促各院总结提炼办案规律,加强优秀案例的培育、筛选、推荐和编发工作,引导检察官善于用案例释法说理,统一司法标准。

三是防范廉政风险。严格执行《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职责权限,强化内部监督。加强检察人员的廉洁教育,规范检察人员与当事人、律师、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严格落实防止干预、过问案件“三个规定”登记制度,筑牢拒腐防变的“隔离墙”。


来源: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工作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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