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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雇员追偿责任,雇主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是否有权向雇员追偿工资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09-28 21:17:06

在雇员致人损害的赔偿案件中,无论雇主是否有过失,均应负赔偿责任。但若雇员是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时,雇主对外承担责任后,是否有权利向雇员行使追偿权呢?近日,船营法院就审理了一起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向雇员行使追偿权的案件。

张某是个体运输户,2020年5月22日,张某雇佣王某驾驶一辆货车运送货物到蛟河市。王某驾驶货车行驶至蛟河市王家村处时,因未与在前方同车道的于某驾驶的轿车保持适当距离而追尾相撞,造成于某的轿车损坏、己方所驾驶的货车损坏以及车上的押货人徐某受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王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随后,于某和徐某分别诉至船营法院,请求张某对其损失进行赔偿,经法院主持调解,张某向二人共计赔偿13.35万元。张某扣除保险公司保险理赔款8.26万元后,于2020年10月诉至船营法院,主张追偿权利,要求雇员王某偿付剩余损失5.09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与王某之间是雇佣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之规定,王某驾驶车辆因未保持适当车距追尾而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具有重大过失,故雇主张某在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雇员王某追偿。考虑到雇主张某是通过雇员王某完成送货任务,获得己方利益,而雇员王某是靠出卖劳动力维持生计,依照收益与风险相一致的民法理论,雇主张某是雇佣活动中利益的支配者,应承担更多的责任和风险,法院酌定判决被告王某赔偿原告张某损失5.09万元的30%即1.53万元。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可见,法律规定了雇主享有追偿权,一方面弥补了雇主的损失,另一方面也能有效规范雇员行为,使其在从事雇佣工作中谨慎行事,减少损害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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