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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必须找专职律师吗,刑事案件请律师真的毫无用处吗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03 22:35:32

为什么我会写这样一篇文章,因为近期在网络上看到一些关于律师的探讨,同时这两天在办的案件有了一些进展,所以我寻思着,作为刑事律师,我应该要客观地审视以下自己,是不是高估了律师在刑事案件中发挥的作用?本律师整理了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所做的工作,发表一些个人见解,仅代表个人的意见噢~不代表他人,更不代表所有律师~

一、侦查阶段是公安在办案,律师啥也做不了?

侦查阶段确实是公安在承办,因为刑事案件本来就是国家公权力追诉犯罪行为的活动。也正是因为刑事案件的特殊性,法律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只有律师可以会见。但律师只能被公安牵着鼻子走吗?在侦查阶段律师有什么作用?

1、及时会见当事人,了解相关情况。突如其来的牢狱之灾,会让当事人、家属不知所措,此时,律师可以告知相关程序、规定,到看守所会见时可以及时了解案情,进行辩护工作以及对案件进行预判。而且,对于首次进到看守所的他们,面对着严肃的狱警以及高压的管控,心理的防线很快就会崩溃,此时律师会见不仅仅是办案,更是对当事人心理的抚慰,同时也是对在高墙外束手无策的家属的慰藉。

2、与案件承办单位沟通,申请办案机关听取律师意见。刑事案件大部分不会如此简单,特别是共同犯罪案件以及一些新类型的案件,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情节显著轻微?是否属于犯罪行为?都需要及时与承办单位沟通。在本人曾办案件中,就有在与公安机关持续沟通中,公安机关采纳意见,做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3、申请更变强制措施(取保候审等)。对于涉嫌刑事案件的当事人,被羁押后自然会考虑的一件事情,就是能否取保候审。若律师认为案件可能变更强制措施,可向办案机关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

4、收集、提交与案件相关的无罪、罪轻证据。在侦查阶段,不仅公安能收集证据,律师也能收集证据。辩护分为积极辩护与消极辩护,所谓积极辩护就是主动向承办机关沟通案件、主动收集、提交证据、主动申请进行相关程序;所谓消极辩护就是发现、利用办案机关的证据,对案件做有利于当事人的辩护。在侦查阶段,毫无疑问律师需要进行积极辩护。若与当事人、家属了解案件情况后,律师发现案件存在无罪、罪轻的证据,应当主动收集,形成相关法律意见,为后续辩护打下良好基础。

5、提交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书。一般的刑事案件,当事人被拘留30天后,公安机关会呈请检察院对当事人进行逮捕措施。此时,检察院决定是否批捕的期限为7天。在这黄金37天内,律师应提交法律意见、要求承办检察官听取辩护人意见,争取案件不批捕。

6、其他工作。例如案件探讨、案例分析、案件预判等工作是刑辩律师的日常,不需要详细说明了。


二、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跟着检察院走就行了?

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不仅要做侦查阶段所需要进行的辩护工作,而且还需要进行阅卷工作。侦查阶段公安制作的所有证据,会移送至检察院,此时律师享有阅卷的权利。所以律师需要进行以下工作:

1、及时阅卷。只有阅卷,才能全面了解案件的所有情况,及时对案件的辩护工作做出更详细的计划。

2、阅卷后会见当事人沟通案件进展以及案件情况。

3、及时与承办机关沟通,若案件存在无罪或可不起诉的情况,及时提交法律意见书。

4、关于认罪认罚案件的辩护:对于一些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律师会建议当事人认罪认罚,案件承办机关也会推进认罪认罚工作。对于认罪认罚案件,律师去签名就行了吗?大错特错!即使是认罪认罚案件,律师仍然拥有很大的辩护空间!

认罪认罚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的,辩护律师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是否认罪认罚进行沟通,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并就定罪量刑、诉讼程序适用等向办案机关提出意见。

本人在办理的广州市一单认罪认罚的案件中,检察院最初给的量刑建议是五年至五年半。

Step1:得知量刑建议后,紧急约见检察官并提交法律意见,详细沟通了本案的犯罪持续时间、情节、以及存在的减轻处罚的情况。

Step2:检察院采纳意见,将量刑建议调整至三年六个月至三年九个月。

Step3:对案件进行详细分析后,仍觉得量刑建议过重,再次提交法律意见书要求降低量刑建议。

Step4:承办检察官回复,量刑建议不予调整。

Step5:会见当事人,沟通案件进展及情况。

Step6:但辩护人仍觉得量刑建议过高,寻找广东省同类判例,一一做了对比,再次提交法律意见书。

Step7:检察院再次采纳辩护人意见,将量刑建议调整到三年至三年三个月,当事人及家属对辩护人的工作高度认可!

刑事案件请律师真的毫无用处吗?

多次会见

刑事案件请律师真的毫无用处吗?

第二次量刑建议

刑事案件请律师真的毫无用处吗?

第三次量刑建议

在这次的辩护工作中虽然辛苦,但是最终取得的有效的进展。我认为,我作为一名辩护人,坚守了职业道德,做了我应该做的事,也做了有用的事儿!所以,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不是只能跟着检察院的步伐走,还是有许多辩护空间的!


三、审判阶段,裁量权在法官手里,律师说话没用?

让我们来看看法庭是如何设置的。控辩双方对立,法院居中裁判,有控方检察院指控犯罪的权利,就有辩方律师辩护的权利。在庭审中,律师需要进行质证、辩论等工作。

1、庭审前的会见工作。庭审前需告知当事人庭审流程,公诉人、检察官、辩护人大概会问什么问题,别让当事人在庭审中不知所措。

2、庭审前的准备工作。质证意见、发文提纲、辩论意见等都需要提前做好准备,在庭审中随机应变也不慌。

3、庭审中的辩护工作。普通的案件辩护工作自然是不用说。但是,认罪认罚的案件,律师还能否发表其他辩护意见?当然可以!本律师在办理广州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件中,当事人早已做了认罪认罚。但他在临开庭前找到本律师,我查阅卷宗及相关材料后,发现本案并没有这么简单,一件起源于家庭民事纠纷的案件,存在对方先动手的情况,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一个简单的刑事案件,但庭审却持续进行了五个多小时,控辩双方就当事人行为性质进行了激烈的探讨,就连承办法官也致力于查清本案事实。所以,庭审辩护工作非常重要!不可马虎。

4、庭后的补充法律意见及会见工作。


现实中确实存在不少律师收费高、办事儿少的情况,也有不少律师以跟办案机关存在关系为由吸引当事人及家属委托。但刑事案件不应仅是走流程,每一个阶段、每一个环节都应该尽心尽力。辩护工作是个细致活儿,所以,并不是律师在刑事案件中没作用,而是不懂得如何发挥作用。以前在网络上看到关于“律师无用论”的文章,我会觉得愤怒,但现在看到相关的文章,我更多的是会自我审视、自我反省,是不是因为我们这个行业确实存在这样的情况,导致其他人对律师工作有了一定的误解。

傅首尔在《奇葩说》中说过一句话,维护世界的和平需要所有人一起努力,但毁灭这个世界只需要几个人努力就行。对于律师这个行业也是如此,维护整个行业形象需要所有律师一起努力。

希望能继续在这个行业发光、发热~做一个有用的律师,为这个行业贡献一份年轻人的力量!


作者:黄游思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年度优秀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演说家、羊城律政佳人志愿服务队志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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