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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企业是谁,职务侵占罪 北京律师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09-28 20:27:12

北京刑事律师陈营:职务侵占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分

北京刑事律师陈营:职务侵占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分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盗窃罪、挪用资金罪的区分一直困扰着司法实践者,这与我国的刑事立法不完善存在直接关系,也与司法者的认知水平间接相关。为此,要在司法实践中科学认定职务侵占罪,将其与相关罪名进行区分是一项重要工作。

北京刑事律师陈营:职务侵占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分

(一)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的区分

职务侵占罪是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5 年发布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中新增设的一个罪名,也是从贪污罪中分离出来的一个罪名,其实质就是将贪污罪主体缩小。新中国成立后至 1995 年的 20 多年期间,职务侵占行为一直是按照贪污罪进行论处的。目前,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的界限问题就成为了刑法理论和实务界争议的焦点。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的区分主要体现在定罪方面,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犯罪主体不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并且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贪污罪的犯罪主体则包括两类:一类是国家工作人员,另一类是受行政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在我国刑法第九十三条有明确规定,受行政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另一方面,犯罪对象不同。当前关于这一问题的认识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二罪在犯罪对象上是没有区别的,另一种观点认为是有区别的。从犯罪对象来看,职务侵占罪所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并不仅限于公共财物,只要是本单位的财物即可,而贪污罪所侵犯的则仅限于公共财产。

北京刑事律师陈营:职务侵占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分

(二)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分

实践中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区分的标准主要有两个:一是犯罪主体不同,前者是特殊主体,后者是一般主体;二是犯罪的客观表现不同,前者重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后者重在秘密手段窃取。当在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出现人员利用秘密手段窃取单位财物时,要看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职务便利,这是区分二罪的关键。区分职务侵占罪和盗窃罪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盗窃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不需具备特殊的身份,可以是单位内部人员,也可以是单位外部人员,具不具备职务不影响本罪的构成。第二,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这是职务侵占罪的必备要件,但盗窃罪并不需要。有学者指出,职务侵占罪改变财物的占有状态是依靠职务完成,而盗窃罪改变财物的占有状态则和职务没有关系,这是区分二罪的关键。第二,所实施的手段不同。职务侵占罪的实施手段包括侵吞、窃取、骗取和其他手段,这里的手段实施既可以是秘密的,也可以是公开的,如窃取是一般是秘密进行的,骗取则可以是公开进行;盗窃罪的实施手段可以是暴力的(如携带凶器),也可以是平和的(如扒窃),但必须是秘密进行的。第三,定罪标准不同。职务侵占罪的定罪标准是一元化,即侵犯财产的数额,盗窃罪的定罪标准是多元化,既包括财产数额,也包括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行为。有学者因此指出,同属侵犯财产罪的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之间存在交叉式法条竞合的关系,一行为同时符合两罪的定量标准时,应按照重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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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的区分

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在司法实践中的区分对于正确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二罪的犯罪主体都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在行为方式上也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罪对象都可以是单位资金,但在其他方面却存在着不同。第一,犯罪客体有所不同。虽然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都侵犯了单位财物的所有权,但前者所侵犯的是单位财物所有权的全部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而挪用资金罪只是侵犯了单位财物所有权的部分权能,即资金的使用权和收益权,但不涉及资金的处分权。第二,犯罪行为对象有所不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为本单位的财物,包括是动产或不动产、无形物或有形物、金钱或实物,其财物的外延较为广泛;而挪用资金罪所侵犯的对象只是单位的资金,对象是单一、具体和明确的。第三,犯罪故意在内容上有所不同。虽然二罪在主观方面都是直接故意,但对于故意的内容却有所不同。职务侵占罪的故意内容是以非法占为己有为目的,将财物完全置于自己的控制和处分之下,根本没有打算归还的意图,也即这种占有具有永久性和根本性;而挪用资金罪的故意在内容上只是暂时借用本单位的资金,这种占有是临时性,具有事后归还的意图。

北京刑事律师陈营:职务侵占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分

作者简介:

陈营,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硕士,曾任职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擅长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并在多起疑难案件的辩护中取得撤销案件、不起诉、法定刑以下量刑的良好辩护效果。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丰富的办案经验,认真、负责的执业态度广受委托人信赖和好评。

曾办理过的部分有社会影响力的刑事案件:


* 黑龙江省电力系统李某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河北省田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海南省林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吉林省孙某涉嫌“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 北京市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

* 上海市张某涉嫌集资诈骗罪案

* 山东省王某某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案

* 内蒙古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致死案

* 江苏省罗某涉嫌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案

* 新疆方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案

* 河南省张某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案

* 安徽省王某某涉嫌诈骗罪案

* 山东省某交通局张某(处级)受贿罪判处缓刑案

* 宁夏周某贩卖毒品罪死刑改判死缓案

* 北京市王某伪造公司印章罪不予起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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