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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03 12:03:10

20208月,刘某洋报名参加了某培训学校开办的德语培训班,该培训班包括A1、A2、B1、B2四部分课程。刘某洋支付包含课时费、书本费、服务费等费用共计3万元刘某洋提供了某培训学校的宣传单和广告,主要内容为培训学校师资力量雄厚,是国内一家纯正的全外教外业培训机构,外教老师都会中文,是国内唯一家拥有三大名校授权考试资格的院校,在全国10个大中型城市都有分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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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实际上很多外教不会中文国内很多学校具有三大名校授权的考试资格外教阵容展示的外教只有一位曾经在被告处教学一次。刘某洋培训学校存在虚假宣传和欺诈,2021刘某洋以培训合同纠纷为由起诉,要求解除其与被告之间的教育培训合同关系,被告双倍退还原告所交学费6万元。被告辩称,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理由不充分。原告已经学习完一半的课程,退费根据课程标准收取不同的管理费用,调解的话同意20%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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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法院审理认为,《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本案所涉合同性质不宜强制继续履行刘某洋参加了某学校部分期间的培训课程,应对该期间培训课程的费用予以扣除,综上,判决解除原告刘某洋与被告之间的教育培训合同,被告退还剩余学费1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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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点评,培训合同关系虽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强制性的法律法规,合法有效。但教育培训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且强调双方的信任基础,考虑原告对被告的培训服务不满意,不宜再强制继续履行,故被告应当退还原告尚未履行完成的部分培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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