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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男找律师,家暴男找律师有用吗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03 07:48:52
看法|同事制止家暴男后对方病发死亡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对话辩护律师:当事人应受表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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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星新闻记者|王剑强

编辑|潘莉

3月28日,一则“同事制止家暴男致其死亡被判正当防卫”的新闻登上微博热搜。该新闻来源于陕西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公开于中国检察网的一份《不起诉决定书》。

渭城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查明,2020年8月27日下午,邱某酒后来到妻子刘某的工作单位,对刘某进行殴打;刘某的同事前往进行制止,在制止撕扯过程中,邱某将杨某脸部咬住,杨某用办公室里的保温壶击打邱某;随后,杨某和单位保安及其他工作人员一起将邱某控制按压在地,并拨打了报警电话;出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邱某死亡。

看法|同事制止家暴男后对方病发死亡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对话辩护律师:当事人应受表扬

检方《不起诉决定书》内容

司法鉴定显示,邱某生前患有较为严重的高血压性心脏病及冠心病,头部及身体的伤均为轻微伤,死亡时体内酒精含量为170.05mg/100ml,其系因高血压性心脏病合并冠心病致急性心源性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鉴定还显示,“被按压在地面或被限制体位”的行为,是诱发邱某急性心源性循环功能衰竭的主要因素,认为“被按压在地面或被限制体位”的行为对死亡的参与度为5%-10%。

案发三个多月后,被家暴者刘某的同事杨某,被警方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后被取保候审。

看法|同事制止家暴男后对方病发死亡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对话辩护律师:当事人应受表扬

检方《不起诉决定书》内容

2021年11月26日,渭城区人民检察院对杨某作出不起诉决定,认为杨某行为不构成犯罪。

检方指出,本案中邱某在明知自身有较严重的高血压性心脏病及冠心病,还醉酒前往公众场合滋事,杨某不认识邱某,不能预见到邱某患有严重的心脏病;无论是对单位同事刘某的帮助,还是对自身面部及眼睛受到邱某撕咬的防卫,杨某的行为均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红星新闻就这起正当防卫案件,采访了杨某的辩护人、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曹颖。以下为红星新闻与曹颖的对话内容。

红星新闻:杨某是在什么情形下去制止邱某家暴的?

曹颖:他听见女同事刘某在办公室里喊“救命”,就推开门进去了,然后看到邱某和刘某撕扯在一起,刘某被邱某殴打。

红星新闻:《不起诉决定书》内容显示,杨某是和单位保安及其他工作人员一起,将邱某控制、按压在地。本案中,“单位保安及其他工作人员”,在案发后是否曾被采取强制措施?

曹颖:没有,只有杨某一个人。杨某也没有被羁押,先是监视居住,后是取保候审。

红星新闻:你向检方提交的法律意见中,认为杨某行为与邱某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曹颖:公安机关是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进行立案的。那么,杨某在案件中是否存在“过失”?过失犯罪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无论是过失犯罪,还是故意犯罪,行为与结果之间都要有因果关系。

杨某与邱某此前是不认识的,事发当天,是他们的第一次见面;杨某对邱某的身体疾病是不了解的,不可能预见到邱某心脏病发死亡。

同时,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表明,杨某在被邱某咬伤后,对邱某做的应激反应,并非导致邱某死亡的原因,邱某的死亡是因其饮酒、情绪波动诱发自身疾病发作而亡。而无论是饮酒,或情绪波动,都是邱某自我行为造成。根据罪责自负原则,邱某应当对自己的死亡负责。

因此,杨某在主观上不存在“过失”,既然没有“过失”,他就不应当对邱某病发死亡这一结果承担责任。

红星新闻:你在个人平台提出,此前媒体以“同事制止家暴男致其死亡被判正当防卫”为题的报道并不准确?

曹颖:综观案件资料,我不认为邱某的死亡结果是由杨某的制止行为导致的,而此前媒体报道的“致其死亡”,却隐含了“邱某死亡是由杨某行为造成的”这个意味。

实际上,《不起诉决定书》中已经明确指出,“被按压在地面或被限制体位”的行为,是诱发邱某急性心源性循环功能衰竭的主要因素,建议“被按压在地面或被限制体位”的行为对死亡的参与度为5%-10%;同时,检方亦认可,杨某并不能预见邱某患有严重的心脏病。

杨某在本案中存在两个行为,一个是用保温瓶打击对方的行为,一个是控制邱某体位的行为。第一个行为,在第一份鉴定意见中明确说明,该行为造成的伤害,程度轻微,非致命伤,即该打击行为与死亡无因果关系。

第二个行为是控制体位行为,鉴定意见显示,该行为对死亡的参与度为5%-10%,但该行为只是单纯的控制邱某不再进一步施暴的行为,本身对邱某不会增加危险。

所以,对于第一个行为,因为与死亡无关,所以即使对邱某造成了伤害,也不能将死亡结果归咎于该行为。第二个行为本身不存在任何不法侵害,所以,即使与死亡有参与度,也不能将该行为评价为不法。

因此我更倾向认为,杨某的行为与邱某的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在否定了存在造成损害行为的前提下,就更加不必评价与损害无关的行为价值。杨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但邱某的死亡却与正当防卫行为无关。

红星新闻:你在法律意见中还提出,杨某行为属于见义勇为,不承担民事责任,更谈不上刑事犯罪。

曹颖:见义勇为,是道德层面的评价。作为律师,我在刑事辩护意见中提出了我的个人态度。邱某听到女同事呼喊“救命”,他去救女同事。我们的第一印象肯定是,这是一件好的事情;他对邱某的不法行为进行制止,这是法律意义上的正当防卫。

红星新闻:目前杨某的状态怎么样?

曹颖:目前回归正常生活了,也继续在原单位工作。

红星新闻:你如何看待检方以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为由,对杨某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个结果?

曹颖:本案中,杨某行为应予以表扬,邱某家暴、滋事行为应受谴责。检方有勇气和担当作出这样的结果,作为辩护律师,我肯定是非常高兴的。杨某解救女同事的行为,能在法律层面被认可,不论是对当事人、还是对引导社会大众,都是有积极作用的。法律的意义不仅在于追求个案正义,更在于对人们日常行为的引导。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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