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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找交通肇事罪辩护律师哪里找,行人闯红灯被撞死赔偿案例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03 07:32:52

央视网消息:许多人会在不知不觉中,认为闯红灯是小事,不会承担太大的法律责任,但是这个案件刚好提醒我们的每一个行人,或者是每一个交通运输参与人,在横过马路或者是在道路上应该遵守交通规则。

今年一月,《法治在线》曾关注一起发生在广东省中山市的“不同寻常”的交通事故。人们往往认为,行人在交通事故中属于弱势群体。然而在这起事故中,行人因闯红灯引发交通事故,致一人身亡,被一审法院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判处了有期徒刑。一审宣判后,这名被告人提出了上诉。案件一度引发了大众的广泛讨论。有人困惑,为什么一个因为事故的发生而同样受伤送医的行人,会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甚至被判处刑罚呢?那么,二审法院会如何认定这起交通事故中各方责任呢?案件的结果会有所改变吗?

2017年5月27日晚上8时许,胡某未按人行道交通信号灯指示横过马路,并在横过马路时使用手机,过程中与机动车道内正常行驶中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乘坐摩托车的被害人张女士受伤,后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被告人胡某也受伤,并被送医救治。

行人闯红灯被撞断六根肋骨被判获刑十个月 赔偿51万元

坐在法庭被告人席上的这位女士,就是这起交通事故中的“行人”一方,胡某。

公诉人:“经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认定,被告人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道,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是导致此事故的主要过错;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被告人胡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胡某抗辩称,在事发路段人行横道两端的红绿灯,不是自动的,而是手动控制的。行人在过马路前,需要触摸一下路旁的摁钮,待绿色信号灯亮起才可通行。事发当晚,她只是由于匆忙,忘记了触摸摁钮

公诉人:“你过马路的时候,人行道的指示灯是红灯还是绿灯”

被告人:“我当时确实是没有看到”

公诉人:“你没注意到红绿灯,那就可以过马路吗?”

被告人:“不是,因为那是个触摸…”

公诉人:“是红灯还是绿灯”

被告人:“那我确实没有注意到”

公诉人:“根据监控,是有红绿灯的”

被告人:“经常坏。”

行人闯红灯被撞断六根肋骨被判获刑十个月 赔偿51万元

根据监控画面可以看到,事故发生时,摩托车行驶的车道是绿灯,可以通行。道路两旁的需手动控制的红绿灯,在案发当晚也是在正常工作的状态。在一审过程中,控辩双方曾围绕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是“闯红灯”,展开辩论。

辩护人 孙守昌:“人行道的红绿灯是非自动的交通信号灯,是手动的,只要行人一触摸上去它就会是绿灯,只是行人疏忽大意没有触摸,而不是所谓的闯红灯。”

公诉人:“辩护人提出的未按信号灯按钮不是违反红绿灯指示,完全就是咬文嚼字的行为,设置按钮就是让你按一下提示道路通行,提示绿灯可以走,没有提示就是违反信号灯指示。”

另外,监控画面还反映出两个细节:在事故发生前,也是在摩托车驶近被告人的瞬间,被告人有一个加速向前跑的动作;仔细观察画面还能发现,在被告人通过马路时,她的手中一直有一个光点,那是她的手机屏幕。她在 通过马路时一直低着头,并没有事先观察路况和信号灯,而是拿着手机径直向前走。

公诉人:你当时有一个突然加速向前跑的动作是怎么回事?

被告人:“因为当时对方车的灯光突然亮的时候,影响到我的判断,我就不自觉有一个躲避的动作就向前跑。”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的辩护律师称,被告人在通过马路之时,没有边走边打电话,只是手持手机过马路而已。

审判长: "另外对于公诉人出具的两份证人证言有什么意见?"

辩护人:"在人行横道上打手机这个说法是不确切的,这个有监控录像为证。"

监控画面中,胡某过马路时手里的手机屏幕确实一直是亮着的,并且可以清晰地看到,她在通过马路时一直低着头,并没有事先观察路况和信号灯,而是拿着手机径直向前走。

交警认定 行人负主要责任

整个案件的关键证据之一,就是当地交警部门在案发后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发生后,当地公安机关交警大队的民警立刻前往事发现场进行勘查,认定行人胡某在这起事故中负主要责任。

中山市公安局火炬开发区分局交警大队民警 陈德文:“我们到达事故现场之后,先对那个事故现场从外往里先勘查,那个车辆的碰撞痕迹,那个倒地刮痕,进行现场比例图绘制,绘制完毕就看看周边有没有其他监控等等。”

交警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行人胡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摩托车的驾驶人缪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受害人张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中山市公安局火炬开发区分局交警大队民警 陈德文:“主要原因,肇事路段是有一个信号灯控制,行人在过马路的时候,她是完全没有看红绿灯、信号灯。然后摩托车遇到这种情况就刹车不及,就往左边打方向,打方向的同时已经碰上了,造成行人跟摩托车司机跟乘客也倒地了。行人闯红灯是造成事故的发生原因。”

不认可责任认定结论 被告人提质疑

根据广东省中山市公安局火炬开发区分局交警大队的调查,摩托车的司机缪某在事故发生时,也存在多个交通违法行为。从警方调取的监控中可以看到,事故发生后,摔倒在地的摩托车司机缪某站起来走向了被害人张某身边,他的脚上穿着一双轮滑鞋。另外,缪某在驾驶摩托车时,他和乘客张某均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然而,当地交警部门认为,缪某的这些行为只是行驶中的一般违法行为,它们与这个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被告人胡某和她的辩护律师在法庭上分别对此认定结论提出了质疑。

审判长:“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结论你是不认可的?理由?”

被告人 胡某:“第一个我觉得他的速度和这个(事故)有很大的关系。我认为对方的车速过快,而且他的摩托车在夜间行驶,在人行横道上面,他也没有注意到行人通过,他也没有减速动作。如果你低速行驶,绝对不会造成一死一重伤。”

被告人胡某的辩护律师认为,事发当晚,摩托车驾驶人缪某存在多个严重的过错,而行人胡某只是由于疏忽没有摁下行人绿灯的控制摁钮,只存在这一个过错。因此,双方在这个事故中的责任划分,应当重新衡量。庭审中,公诉人针对辩护人的这一观点进行了回应。

公诉人:“公诉人回应一点,被告人的辩护人列举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全面的很多点,公诉人认为,考察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责任划分,重点在于事故发生的原因,而不在于行驶在道路上的他有多少违章行为,主要在于事故发生的原因的具体判断。监控录像可以具体评判当时具体发生事故的原因是什么。”

一审判定被告人构成交通肇事罪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

法庭经审理查明,由于被告人胡某在出院后自行到公安交警部门接受处理,并对本案的基本事实作了供述,可以认定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已于2018年9月18日与被害人张某的家属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于次日支付了部分赔偿款20万元,且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解读:为何行人负主要责任

那么,在双方都有过错的情况下,究竟事故责任应该如何认定呢?针对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展开辩论的焦点问题和法院最终作出的这一判决,案件的主审法官进行了解读。

一审审判长 温文凯:“应该根据对事故的发生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来评定事故责任,至于一些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例如没有戴安全头盔,还有摩托车套挂其他的号牌,这些行为跟事故是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不能凭这些来加大对相关当事人对事故责任。”

行人与机动车发生碰撞,双方都存在一定过错的情况下,由于行人闯红灯的过错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因此行人承担主要责任。这一案件的判决与我们日常生活中所了解到的许多交通肇事案件都十分不同。

一审审判长 温文凯:“这个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我们关注的有几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是行人能不能构成交通肇事犯罪,虽然机动车是交通事故一个重要的主体,但是并不影响行人构成交通肇事犯罪的司法认定,在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一条,就已经有规定了,从事交通运输人员和非交通运输人员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话,都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被告人胡某提出了上诉。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一审法院根据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意见,结合本案现有证据,认定上诉人胡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并无不当,上诉人胡某及其辩护人请求二审宣告其无罪的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漠视法规心存侥幸 悲剧改写多人命运

闯红灯过马路,这一行为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似乎很常见。无论闯红灯的原因是着急赶路、一时疏忽还是有意为之,其本质都是规则意识的缺失。在这一案件中,因为赶路和看手机而疏忽了红绿灯的行人,和穿轮滑鞋驾驶摩托车搭载乘客但未带安全头盔的摩托车驾驶人,都存在一定的过错。这个由交通法规的漠视和侥幸心理所酿造的惨剧,最终让一个年仅20岁的女孩失去了生命,也彻底改变了被告人胡某的生活。

被告人 胡某:“眼睛这一块儿还是有很大的问题,视力也有很多影响。再就是我被撞了,六根肋骨骨折,现在还没好,因为只一年半的时间。头颅重伤,这一块现在还是很麻木。”

民事部分先审理 两名被告均承担赔偿责任

在这一案件的刑事部分开庭审理之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已经就案件的民事部分开庭进行审理。根据法院的判决,被告胡某和摩托车车主缪某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民事判决生效后,被告胡某已经就民事部分对受害人家属进行了部分赔偿。

被告人 胡某:“我要给受害人家属赔51万多,我确实是也没有能力一下子拿出这么多钱来。我这些钱都是找别人借的,我尽量给受害人家属理赔,先给他赔了20万块钱,后来跟他协商,每个月要赔六千块,就分期付款,争取把这一些能够赔偿到位,我是这样想的,因为毕竟那个钱也买不来一条生命,都已经成这个样子了是不是,只有用这一些赔偿来去弥补一点损失。并且出了一个谅解书,就达成了个和解,希望不要追究我的刑事责任。”

案件民事部分的另一位被告缪某,在赔偿了6510元之后,由于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目前已经被法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同时被法院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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