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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03 02:3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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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不给看孩子,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夫妻双方感情破裂最终导致离婚,从而双方一拍两散,此时最受伤害的无疑是孩子。孩子被判给一方,一方在离婚后不让对方看孩子,生活中这种现象比较普遍。此时,对方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探视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84条以及1086条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获得小孩抚养的一方不让另一方看望小孩,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夫妻双方先协商解决;

2、找居住地的居委会或者村委会调解解决;

3、没有获得小孩抚养权的一方直接拿着判决或者调解书去法院申请执行,实现看望小孩的请求。

这里需要提醒的是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应负刑事责任。虽然实践中极少使用这项规定,没能运用最具强制力的法律手段保证法院判决的执行,使一些“软对抗”的被执行人逍遥法外,使得这项法律规定形同虚设。对拒不执行生效裁判与阻碍执行者,是可以提起法院适用拒绝执行法院生效判决文书的。

4、没有获得小孩抚养权的一方可成提起变更抚养关系诉讼。


行使监护权的一方拒绝对方探望子女,使子女得不到父母双方的关爱,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理应成为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法定理由,夫妻感情破裂没有感情了,但不至于将夫妻间“仇恨”转移到给未成年子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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