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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载处罚去哪里处理交通事故,山东省治理超限超载管理办法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09-28 16:31:06

记者 杨璐

《山东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已经山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初次审议,即日起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2年8月30日。《条例草案》共六章四十三条,主要规定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源头治理、通行治理、保障措施和法律责任等内容。

源头治超 全链条监管

职责分工方面,《条例草案》确立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中的主体责任,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职责。在此基础上,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同时,明确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相关工作,推动形成以交通运输、公安部门为主,多部门齐抓共管的治理格局。

治超先治本,源头是关键。车辆源头和货物装载、配载源头是山东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薄弱环节。

《条例草案》一方面坚持关口前移和全链条监管,从车辆生产、销售、登记、年审、改装、维修、检测、报废回收等涉及车辆源头的各个环节,规定了相关部门的管理举措。

另一方面,通过明确和落实属地管理及部门监管责任,从货物装载、配载源头上推动形成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的合力。

《条例草案》一是明确政府在货物装载、配载源头治理中的主体责任,规定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公布本行政区域货物装载、配载源头单位,并将其纳入安全生产监管范围;二是依据《安全生产法》并参考外省立法实践,总结山东省近年来开展专项治理的经验做法,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明确各行业主管部门对货物装载、配载源头的监管责任,规定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级人民政府公布的货物装载、配载源头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督促相关企业和单位落实货物装载、配载的各项要求,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可设置监控设备 不停车电子取证

2017年以来,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积极探索推进公路治超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多头执法、重复罚款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健全协作机制,强化信息共享,《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执法协作机制,开展联合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实行驻站联合执法,建立健全快速处理协作机制,提高执法效率。

同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信息互联互通机制,实时共享货物运输车辆信息和超限超载违法行为以及行政处罚相关信息,实现数据交换共享和业务协同办理。

利用技术监控设施动态检测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具有节约行政成本、减少矛盾冲突、信息化程度高等特点,这种不停车电子取证方式已被很多省(区、市)所采用。截至2021年底,山东省规划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788处,已建成235处,经过上述点位的车辆超限超载率下降至1%以下。

《条例草案》全面总结山东省治超非现场执法的实践经验,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在主要货物运输通道、重要桥梁入口、省界出入口以及货物运输流量较大的路段和节点,设置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以及明显标志。

为确保证据取得的合法性,《条例草案》规定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投入使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提前三十日在当地主要媒体或者官方网站等进行公告。针对执法过程中发现的货物运输车辆不按照规定车道行驶,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违法驶入禁行区域等行为,规定征得同级公安机关同意后,可以同步、同址设置交通技术监控设备。

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 实施联合惩戒

《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将涉及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相关信息纳入信用主体的信用记录;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受理投诉、举报,并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作出处理。

新建、改建公路和公路大中修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划,将公路超限检测站、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作为公路附属设施一并列入工程预算,与公路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运行维护费用纳入地方同级财政保障。

《条例草案》明确,当事人无法自行保管卸载货物的,可以委托公路超限检测站或者卸货场所保管,并约定保管期限;卸货场所收取货物保管费的,按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对货物运输车辆进行超限检测,不得收取检测费用;对依法扣留或者停放接受调查处理的超限超载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停车保管费用。

1年内超限3次吊销车辆营运证

在法律责任方面,《条例草案》规定,货物运输车辆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三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其车辆营运证,一年内不予重新配发。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三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车辆超过本单位货物运输车辆总数百分之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违反条例规定,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允许违法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驶入高速公路的,由高速公路入口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没收车辆通行费,每辆次处二千元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限引发的交通事故占比约三成

在7月26日的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上,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厅长孟庆斌对《条例草案》做了说明。

山东是公路大省,也是公路货运大省。截至2021年底,全省公路通车里程达到28.8万公里,居全国第4位;年公路货运量达到29.1亿吨,居全国第1位。在公路事业快速发展的同时,受经济利益驱动等多方面的影响,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现象频发,加剧了公路损坏程度,缩短了公路使用寿命。同时,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往往进行私自改装,难以保障原车技术性能,且长时间处于超负荷运行状态,成为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重大隐患。

据统计,因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占比约三成,约半数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与超限超载运输有关。山东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的任务十分繁重。近年来,人民群众要求制定相关地方性法规的呼声比较强烈,山东省人大代表也多次提出这方面的立法建议。

目前,《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均对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作出了原则规定。早在2003年,山东省政府制定了《山东省超员和超限运输车辆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4号);2010年,又颁布了《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省政府令第221号)。

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治超工作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一是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职责不明确,相应的目标责任管理体系尚不完备;二是对货物运输车辆的生产、销售、检测、报废回收和货物装载、配装源头单位的监管不到位;三是科技治超和信用治超的效能发挥不充分,联合执法和非现场执法等工作机制需要进一步规范;四是公路超限检测站数量较少,固定检测局限性大,执法站点运行管理的长效机制还不完善。另外,各级各相关部门在实践中探索积累的一系列好的经验做法,也需要通过立法予以制度化。

目前,湖南、陕西等省也在机构改革后出台了专门的地方性法规,为山东省立法提供了有益参考。孟庆斌表示,立法的实践基础和外部条件已经成熟,因此,抓紧制定一部综合完备、针对性强的治理超限超载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

根据《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规定,《山东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草案)》全文在山东人大网站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社会各界人士可以直接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fagongwei@126.com,也可以寄送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济南市历下区院前街1号,邮编:250011),并在信封上注明《山东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草案)》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2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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