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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申报需要找律师嘛,破产案件债权人申报债权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02 15:02:35

笔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在2017年被列入律所所在地中院的破产管理人名册中,笔者有幸参予了一起破产案件的代理工作;笔者切身感受到破产案件涉及面较广,程序性也比较强,在熟知关于破产案件理论与法条规定的基础上,还需要有丰富的社会实践经验,方可处理好破产案件;这篇文章主要是记述笔者所在团队在代理破产案件过程中对债权申报和审核的体会。

一、 债权申报的主体

如果单从债权债务关系来说,债权申报的主体应该就是对破产债务人享有债权的自然人或者法人;但是因为是在破产这个特殊程序的环境下,债权申报的主体也有了一定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及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由此法条,我们可以看出,债权申报的主体应该是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可以是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产生的债权,不可以是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以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费用叫做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同时《企业破产法》对于未到期、附条件等特殊债权也做了规定,《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七条: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一条: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二、 债权申报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破产债权的范围作了详细的规定,参见如下:

第五十五条下列债权属于破产债权:
(一)破产宣告前发生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二)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的债权;
(三)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值部分的债权;
(四)票据出票人被宣告破产,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不知其事实而向持票人付款或者承兑所产生的债权;
(五)清算组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约定产生的对债务人可以用货币计算的债权;
(六)债务人的受托人在债务人破产后,为债务人的利益处理委托事务所发生的债权;
(七)债务人发行债券形成的债权;
(八)债务人的保证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依法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的债权;
(九)债务人的保证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预先行使追偿权而申报的债权;
 (十)债务人为保证人的,在破产宣告前已经被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承担的保证责任;
 (十一)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前因侵权、违约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十二)人民法院认可的其他债权。
  以上第(五)项债权以实际损失为计算原则。违约金不作为破产债权,定金不再适用定金罚则。

第五十八条职工向企业的投资,不属于破产债权。

第六十一条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

(一)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
(三)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
(四)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

(五)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
(六)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
(七)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八)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

上述不属于破产债权的权利,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也应当对当事人的申报进行登记。
第六十二条政府无偿拨付给债务人的资金不属于破产债权。但财政、扶贫、科技管理等行政部门通过签订合同,按有偿使用、定期归还原则发放的款项,可以作为破产债权。

三、 债权申报的程序

该破产案件共有100多名债权人,主要分布在安徽省内,有几个在外省,虽然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已经对破产受理情况进行了公告,但为了尽职尽责地履行破产管理人的工作,我们团队根据中院发送给我们的关于破产债务人的诉讼案件电子表格等,向各个审理法院调取卷宗材料,已经归档的就从法院档案室调取,未归档的,则还要联系具体承办法官,等调取到所有卷宗后,我们团队再根据卷宗中《送达地址确认书》,找到债权人或者其代理律师的具体联系方式,向其寄送《债权申报通知书》《债权申报须知》、《债权申报表》等材料,邮寄后,我们团队再一一电话确认是否收到上述材料,并在电话中再次强调,需要现场来申报(由破产管理人确定具体申报时间和地点,本案中我们在破产债务人的住所地选择一间办公室作为债务申报地点)。然而在申报现场,我们团队发现大部分债权人要么不会填写《债权申报表》,要么未带齐材料;因为有些债权人是从外地过来申报的,考虑到他们的差旅成本及时间成本,我们团队都会耐心的帮助他们完成《债权申报表》的填写等,对于材料未带齐的,先收下带来的材料,后期再由其寄送给我们;在协助其填写《债权申报表》的过程中,我们团队发现债权人的申报材料普遍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关于利息的计算,二是关于执行情况的如实申报;利息的计算,债权人往往不知从何时起算到何时终止,利率按照多少计算;执行情况,债权人未提供执行文书,对于执行的金额,往往又含混不清,我们团队针对这些问题,采取的策略是先收下材料,对债权人作份问询笔录,由债权人签字摁手印,后期我们再审核这些债权的申报金额。

四、 申报债权的审核

虽然后期我们团队也委托了审计专业人士对所有债权进行最终的财务审核,但是因为破产案件中的债权债务关系往往牵涉复杂的法律关系,债权所依赖的判决书或者调解书中的内容又过于笼统,作为管理人,我们团队经过慎重仔细研究,出具了一套债权审核标准,以供所有债权人参考计算;标准如下:

1.原则上我们团队主要接受经过法律文书确认并生效的债权;未经过诉讼的债权,我们团队重点从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是否充分、主体是否适格、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等方面进行审查。对于超过执行时效的债权,我们团队秉着从宽的原则,也予以认可。

2.债权利息的起止日期应从法律文书中确定的起止日期之日起计算,债权利息的截止日期应计算至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6.4款的规定)

例如判决书中往往这样规定起止日期:“按照年利率%自X年X月X日计算至本院指定的偿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自X年X月X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本金XX元并支付借款利息XX元。

3.在债权利息审核的标准上,主要区分法律文书中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内的利息计算标准以及逾期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标准。我们团队考虑到本身破产企业已经资不抵债,资产应该优先清偿本金债务,对于利息债务,应该从严把控;如果法律文书中确认了利息计算标准,我们就按照标准计算;利率约定不明的,按人民银行同期的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对于逾期利息,该利息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的一年期贷款利息的部分,我们不予确认,即原则上如果法律文书中规定了逾期利息,我们也只是按照人民银行同期的一年期贷款利息计算;(参见孙创前/主编《破产管理人实务操作指引》第132页)对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我们团队采取的原则是不予确认。

破产案件中,债权人最关心的问题就是自己的债权能够得到多少比例的清偿;破产管理人在法律的框架内制定的标准策略必须要符合债权人的利益,同时在实施这些标准策略之前,一定要得到债权人的充分理解,获得他们的支持,才能很好地完成管理人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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