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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02 10:08:27

一、案情简介

2019年底,当事人W某某应朋友兼合作伙伴H某的请求,帮助H某代收货款,因涉及境外的货款,其中一笔29000多元的款项系诈骗赃款。在查到之后当事人W某某马上被控制,并且认定为为犯罪支付结算金额,属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该卡片流水,认定金额500余万。

二、办案过程

承办律师张楠楠在接受被告人委托之后,立即约见W某某,在充分取得当事人信任的基础上,客观公正的分析了案件情况,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民警、检察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多次协商沟通,提交了相应辩护意见。提出当事人W某某主观上仅仅只是认为帮助朋友代收货款,并不知道货款中有诈骗所得,并且其他的货款也没有查证属实为诈骗所得。检察官认为没有证据可以支撑当事人认为是货款。律师导出当事人手机中大量聊天记录,逐条筛选,将可以证实H某告知W某某代收货款的记录全部筛选出来,证实我们的辩护观点。经过不懈努力,检察官从认为案件简单可以速裁到最后将案件退查,让公安重新调查收取货款的公司。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张楠楠从被告人主观上并非明知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方面,以及所收货款全部打给了合法的公司等方面,称:1. W某某的本意是帮朋友代收货款,并不是主观上明知他人从事信息网络犯罪而为其提供帮助;2.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成立的前提是成立信息网络犯罪,本案中的上游犯罪并未查明,不能简单的认定W某某成立犯罪;3. W某某在收到货款后,大部分打给了X公司,目前公司银行的流水去向没有查清,无法证实货款最终流向何处;4. W某某银行卡流水有500余万,仅一宗涉嫌诈骗,其他都是合法的货款,W某某也按照约定打给了X公司。W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是正常的代收货款行为;请求对W某某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四、办案结果

检察院对W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五、办案心得

在案件办理的过程中,我们可以提供有利的证据,也要尽力去调查、搜寻,提交公诉机关沟通,也可为辩护意见提供较大的支撑。要以法律为准绳,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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