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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找律师多少钱,共同犯罪是怎么回事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02 09:20:30

共同犯罪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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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是怎么回事

共同犯罪一直以来都是刑事理论研究的热点问题,也是司法实践认定的难点问题。无论是事实认定还是定罪量刑,始终比个人犯罪更加复杂,因此,理清共同犯罪是什么,对刑事理论研究、司法实践具有重大意义。

1、 共同犯罪法律规定

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2、 共同犯罪的认定

(1) 认定共同犯罪应当围绕事实归属展开,从违法层面来认定

1.从违法层面的共犯理论上来看,成立共同犯罪,要求行为人具备共同犯罪的故意即可,而对行为人是否具备相同的故意内容则不做要求,如果行为人仅存在共同过失,则是不构成共同犯罪的。

刑法对共同故意的认定,也不要求行为人构成。同样,成立共同犯罪也不要求各共犯人之间成立的罪名一致。例如,甲以杀人的故意、乙以伤害的故意共谋“报复丙”,导致丙死亡,二者均无违法阻却事由,从违法层面来讲,甲成立故意杀人罪,乙成立故意伤害罪,二者构成共同犯罪。

2.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先判断是否存在符合构成要件且违法的行为,确定正犯并将违法结果或者危险结果归属于正犯,再围绕正犯,判断其他参与人对损害结果或者危险结果的发生是否具备因果关系,只要存在因果关系,就可以判定其为不法层面的共犯。

在解决违法事实的归属之后,才从刑事法定年龄、责任能力、故意内容等方面来判断各参与人的责任,进而确定各参与人所触犯的罪民,分别量刑。

3.成立共同犯罪与是否具备责任阻却事由无关。共同犯罪解决的是违法事实的归属问题。与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达到刑事法定年龄、是否具备期待可能性以及是否具备不可避免的违法性认识错误等责任阻却事由无关。也就是说有责任能力者与没有责任能力者也可构成共犯,例如,甲、乙共同对被害人实施暴力,导致被害人重伤,事后查明乙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患者,甲对此也不知情,但甲乙仍然构成共同犯罪。

(二)共同犯罪的认定思路

1.坚持以不法为判断重心。共同犯罪是一种不法形态,在责任层面上,归根结底,与个人犯罪没有区别,即部分共犯人是否承担责任与共犯成立与否无关。因此,在认定共同犯罪时,首先要判断参与人的行为符合什么犯罪构成要件,对法益侵犯结果的影响有多大。但是必须明确一点,如果是与他人串联来侵犯自己的权利,那么这种情况是不构成共同犯罪的。

2.坚持以正犯为判断中心。犯罪的本质是法益侵害,即对法益造成侵害结果或者危险结果,正犯作为支配这种结果发生的人,。因此,在认定共同犯罪时,首先要确定正犯,再判断是否存在教唆犯、帮助犯。

3.坚持以因果关系为判断中心。在共同犯罪中,参与人是不是共犯与参与人是否要对法益侵犯结果负责。是两个层面的问题,因果关系作为刑事归责原则,是不能缺席的,就正犯而言,因果关系是将结果归属于正犯的必要条件;就教唆犯、帮助犯而言,只有其行为与结果之间具备物理因果或者心里因果时,教唆犯、帮助犯才对结果负责。因此,因果关系的判断不仅关系到共犯成立与否,还关系到共犯在什么范围内承担刑事责任。

三、共犯分类

(一)狭义的共犯分类

1. 正犯。按照犯罪事实支配理论,正犯是指对侵害结果或者危险结果发生支配作用的行为人,但是这并不代表正犯仅存在于共同犯罪之中,仅表明正犯对法益侵害事实起到了支配作用。那么,正犯又可以分为直接正犯、间接正犯、共同正犯。所谓直接正犯,指自己直接实施违反刑法的行为并造成危害结果的行为人;所谓间接正犯,是指通过支配他人行为造成法益侵害、危险结果的行为人;所谓共同正犯,是指共同对危害结果起到支配作用的行为人。

2. 教唆犯。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并引起他人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的行为人,教唆的方式不限,但不作为方式的教唆不能构成教唆行为,导致被教唆者完全丧失意志自由的,也不成立教唆。成立教唆犯,必须是教唆他人故意犯罪,如果是故意唆使他人过失犯罪的,则成立间接正犯。

3. 帮助犯。所谓帮助犯,是指帮助正犯实行犯罪的人,成立帮助犯,要求其具备帮助的故意,被帮助者实施了犯罪,帮助行为起到了物理帮助作用或者心理帮助作用。

(2) 共犯人分类

1. 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但需注意,主犯与首要分子还是有区别的,主犯并不一定都是首要分子,首要分子也不一定是主犯。

2. 从犯,指在共犯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行为人,其中起次要作用的可以是实行犯,也可以是教唆犯,起辅助作用的则主要指帮助犯。

3. 胁从犯,即被胁迫参加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行为人,但并不意味着胁从犯完全丧失意志自由,其仅是不完全自愿,尚有选择的余地。

四、共同犯罪的处罚原则

1. 对于一般主犯,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则要对集团所犯的罪承担刑事责任。

2. 从犯应当对自己参与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并不是“比照主犯”进行处罚。

3. 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其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五、结语

共同犯罪围绕事实展开认定,其解决的并不是各犯罪人的定罪问题,而是违法事实的归属问题,在查清违法事实的归属之后,回归犯罪认定的本质,将违法事实归属于个人,从而定罪量刑,避免刑罚的盲目扩张,无论是在司法实践中,还是在理论研究上,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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