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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找律师调查,警方找律师调查什么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01 17:20:29

案情概要

2022年7月9日,杨尹在上夜班的路上无意中发现地铁出口非机动车停放处,停放着一辆忘拔车钥匙的黑色电动三轮车,一时鬼迷心窍,杨尹决定偷回家供自己使用。于是立即拨打了丈夫关强的电话,向其直说了“顺手牵羊”的想法,关强非但没有阻止,反而一拍即合,挂断电话后火速赶到杨尹所描述的地铁口位置,果不其然,真有一辆电动车的显示器是亮着的,钥匙还在。关强环顾四周,见四下无人,抱着不会被发现的侥幸心理,装作若无其事的样子把三轮车骑走了。

事情仅仅过去5天,警方就通过监控大数据人脸识别,确认关强、杨尹为犯罪嫌疑人,随后通知到关强、杨尹到警局配合调查,本以为盗窃行为神不知鬼不觉,没想到警方这么快就找上了自己,两人自知罪行无法掩盖,遂到案自首如实供述。后两人取保回到家中,心急如焚,急忙委托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刑辩律师郑聪接受其委托以及律所的指派,在涉嫌盗窃罪一案中担任了关强的辩护人。

郑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与两人进行沟通,了解案件详情,后告诉两人检察院欲对其提起公诉,如若被判刑,有了案底,影响的不只是自己还有家里人。现最好的处理方法就是,赔偿被害人损失,极力争取到被害人谅解,才有望帮其争取到不起诉。两人听到郑律师分析后,悔不当初,只能请求郑律师全力协助其尽力赔偿被害人,得到被害人谅解。事后,郑律师找到被害人,但被害人表示不能谅解,认为偷盗行为就该受到法律严惩,态度强硬,第一次沟通未能成功。郑律师知道被害人情绪不稳定,心里窝火,便等被害人发完怒火,才再次登门耐心对其劝解,详细向其说明其中缘由,表示两人已经认识到错误,鉴于两人都是初犯,恳请给他们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听完郑律师一番话,被害人也认同其说法,是人都会犯错,便答应给他们一个改过的机会,并签署了谅解书。拿到谅解书后,郑律师便加紧时间联系检察院,并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及时向检察院提交了《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

郑聪律师法律意见

结合与关强沟通的情况和法律规定,首先,关强当时对盗车行为都抱有一定的侥幸心理,并不知道事情的严重性。其次,关强与同案犯杨尹是夫妻关系,都是普通的工薪家庭,家里还有老人需要赡养、小孩需要抚养,家庭生活存在困难。在事情发生后,关强也意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自首,进行了认罪认罚。而且,关强事后也对被害人的损失也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双方之间的矛盾已经化解。最后,关强此前一贯表现良好,也没有任何前科劣迹,其社会危害性较小。

综上,虽关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但关强属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且在取得被害人谅解及其家庭困难等情况下,希望贵院给关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依法作出酌定不起诉的决定。

案件结果

检察院依法对关强作出不予起诉决定。

办案心得

郑聪律师:“盗窃行为作为传统型违法犯罪活动,发生原因多样,不同行为之间的社会危险性差异较大。从社会治理的角度来讲,一般的小偷小摸或者情节轻微的偶犯、初犯,可不作犯罪处罚,而是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关于行为人盗窃最高可处十五日行政拘留、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为惩治盗窃行为提供行政处罚路径。该案中关强及同案犯杨尹抱有侥幸心理,盗取了一辆价值3000多元的电动三轮车,因3000多元属金额较小,两人又系初犯,事情发生后,又有自首情节,在我们的努力下又极力为其争取到了被害人的谅解,通过多次与检察院沟通,至此,关强行为才可不做犯罪处罚,争取到不起诉处理。尽管该案涉事金额较小,但已经达到了犯罪量刑标准,如果未能争取到被害人的谅解,关强面临检察院公诉可能性较大。在此,提醒大家,生活中,切勿抱有侥幸心理实施犯罪行为,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莫等警察找上你才醒悟,给人生抹黑。”



办案律师

夫妻顺走路边电动三轮车,警方察觉,霖澳刑辩律师为其争取不起诉

郑聪

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法学学士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同行评价:受人之托,忠人之事,郑聪律师专注用专业的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敢于追求法律的公正,善于运用适当的方法争取公平。



注:文中人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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