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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一个好的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律师辩护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01 13:30:41

作者:律评君

谈刑事辩护那些事:名副其实的大牌律师才是大律师

如今,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对刑事法律服务质量的追求越来越高,主要体现在潜在客户在选择律师的时候,更倾向于选择专业领域对口的律师,譬如如果当事人涉嫌毒品犯罪,其必然会倾向于选择擅长办理毒品犯罪案件的律师,而不会倾向于选择一个专门处理劳动纠纷的律师。

当自己身陷法律纠纷的时候,当事人必然希望委托一名专业对口的律师,但是缺乏一套检验律师是否专业对口的科学方法,于是在很多外行人看来名气大、头衔多的律师就是他们想要找的大律师。

大牌刑辩律师遍布大江南北,但很多人“情商高”,囿于圈内的潜规则,怕得罪人,一般不愿意道出大牌律师的真实情况。古人云,“盛名之下,其实难副”,“盗虚名者有不测之祸”,现实的大牌律师风格各异:有只讲课、只应酬开会不办案或少办案的;有办案但不阅卷、不会见的;有只注重媒体采访、会议营销、人脉营销自己做老板的;有专注于“关系勾兑”的;还有欠缺办案能力的等等。“隔行如隔山”,关于名副其实的大牌律师的判断,很多当事人未必能明查。

有一种大牌律师,通过亲办多起著名的案例成名,随着时间的推移,其职业规划慢慢向律所管理层的方向发展,相应的应酬、会议、讲课等活动会大幅度增加,另一方面投入到办案的时间与精力便大大缩小。这里不妨以刑事案件的阅卷工作为例:

众所周知,阅卷是刑事案件中最重要的一项工作,律师阅卷耗费的时间往往要占到三分之一以上,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一个负责任的律师如果连续阅卷的话,甚至需要阅卷1个月以上。如果说一个身份头衔众多的律师,一个到处活动应酬或者讲课开会的律师,一个一年办案数十起的律师,他(她)哪有时间去充分阅卷?所以不少大牌律师很可能只是“挂名式办案”,而几乎所有的案件工作(阅卷工作和质证意见、辩护词的准备)都是他的助理去做。大律师照样到处应酬,对案情几乎不过问,更不用说去阅卷了。当事人花费数十万、数百万律师费所请的大牌律师,实际上很可能只是请了一位大牌律师的助理而已。

以上的例子无意否认许多律师助理、助理律师的专业水平,但阅卷不是简单的一个看卷的过程,它凝聚了阅卷人的专业认知、经验见识、智慧灵感于一身,因此,囿于上述因素,助理阅卷往往有很多问题是看不出来的,会有遗漏的。刑事案件往往涉及被告人的生命、自由与财产,一旦发生失误,对当事人来说就是天大的事情,因此,律师阅卷也得亲力亲为才能保障办案质量。

阅卷的重要作用,就是律师为法庭的发问、质证、辩论、发表辩护意见等环节打好基础,有效的阅卷是律师撰写发问提纲、质证意见、辩护词的前提和基础。无暇参与办案的大牌律师没有阅卷,或者只是粗略地看一下他认为重要的材料,对案情甚是陌生,案件绝大多数的工作都是助理来完成,这意味着这位大牌律师不能够结合具体的证据材料,对案件发表法律意见,即使在法庭上激情澎湃、高谈阔论,但圈内人士一听便知其泛泛而谈、大而不当,不过是哗众取宠的“表演式”“走过场式”辩护,只能贻笑大方。曾有一个案件在开完庭后,当事人亲属对其委托的“大律师”大发雷霆质问道:“你没有时间办案,就不要接我这个案子!你收了我的钱,又不给我办事,你还有职业道德吗?”“大律师”此时哑口无言。

前述所讲的大牌律师,并非缺乏专业水平,只是身兼数职常年在外参加活动,根本无暇办案;但是实务中也有办案但不专业的大牌律师,主要就是“关系勾兑型”、欠缺办案能力的大牌律师。

这样的大牌律师往往明示或暗示自己“有关系”,可以通过“协调”办案人员来“搞定”案件。这样的大牌律师以“关系勾兑”为借口来处理案件,长期混迹于觥筹交错、醉生梦死的应酬当中,而非凭专业的法律功底来处理案件,也就无法在实务中提升自己的法律专业水平,因此,这样的大牌律师办案水平可想而知,笔者认为这样的大牌律师也不过是徒有虚名罢了。

而且在重大刑事案件中,“关系勾兑”的大牌律师不仅起不到正面的作用,反而会成为出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帮凶”。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关系”律师往往不加选择地直接进行“妥协投降”式的有罪辩护或进行“隔靴搔痒”式的无罪辩护。在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当中,如果辩方不以证据和法律为武器作斗争,完全放弃抵抗的“妥协投降”或走过场式辩护,就像砧板上的鱼肉,任凭侦控方宰割,没有任何讨价还价的筹码,最终受损的还是当事人的利益。

即便是有真的关系存在,鉴于关系律师与某些办案机关、办案人员存在利益上的密切联系(业务来源)。关系律师不可能为了当事人的利益而得罪办案机关、办案人员,有些没有职业道德的关系律师,反过来出卖当事人的利益充当第二公诉人,动员当事人认罪或直接做有罪辩护。这里面的利害关系,当事人自然是不知情的。

且不说“关系勾兑”在法治不断完善的社会中已走入死胡同,“关系勾兑”导致的后果如前所述,往往导致案件烂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重受损;所以,凭“关系勾兑”违法办案而不凭专业技能处理刑事案件,即使名声再大,笔者认为也不能称作名副其实的大律师。

对于重大刑事案件,只有尽责、专业地坚持以案件事实、证据、法律为依据,为当事人利益据法力争、据理力争的律师才是名副其实的大律师。一个没有时间办案的律师,一个不尽责办案的律师,一个办案不专业的律师,即便名气再大,收费再高,在其名义下大案、名案再多也是忽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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