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常识

每次交通事故责任限额不一样,每次交通事故责任限额不一样怎么办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09-28 09:14:11

《民法典》第1216条: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民法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1216条解读(四)

……接前文……

(四)对“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理解。

⑴关于“机动车不明”,该种情形,通常发生在驾车逃逸,肇事逃逸的车辆未被查获到的情形下。木林以为,可能包括但不限于:

①肇事的车辆能够确定属于机动车或者推定只能由机动车造成该种后果,但车辆的具体的真实信息不明,甚至于都不知道是两轮、三类、四轮、轿车、货车等哪种类型的机动车;②或者虽然能够确定具体车型,但该车使用的是伪造变造的号牌,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前仍未查获该车;③无法证明车辆所悬挂号牌的真假,或者肇事的车辆悬挂的是套牌,真实号牌车主或被套牌车主,能够证实该事故不是其所有车辆造成的。

在机动车不明情形下,交强险不承担垫付抢救费的责任,抢救费和丧葬费的垫付责任,只能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承担。

⑵关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该种情形,通常是驾驶人弃车逃逸或驾车逃逸后,肇事车辆被查获到的情形下。木林以为,可能包括但不限于:

①肇事车辆确实未购买交强险;②肇事车辆购买了交强险,但事故发生时,交强险不在有效期限内,且这种不在有效期限内,不属于“保险公司违法拒绝承保、拖延承保或者违法解除交强险合同”下的任何情形的。

在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情形下,交强险不承担垫付抢救费的责任,抢救费和丧葬费的垫付责任,也只能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承担。

⑶关于“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该种情形,通常是在肇事逃逸的机动车被查获到后,经核实该车确定购买了交强险,且交强险在有效期间内,保险公司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在交强险有责或无责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目前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0元,抢救费垫付的最高额度即为18000元)交纳了抢救费用垫付款后,抢救费用仍有不足的情形。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第42条以及《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文书》(GA40-2018)中规定了保险公司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对抢救费用支付(垫付)的书面通知名称及内容,并加入了初步调查事故责任。

对于抢救费用超过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的那部分钱款,交强险公司不用再承担垫付或赔偿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均无权再要求交强险公司予以垫付或赔偿。

在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情形下,交强险只承担医疗费用限额内抢救费垫付的责任,抢救费超过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的部分,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在交强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下由交强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交强险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下不够赔偿丧葬费的,丧葬费也可以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承担垫付责任。

⑷关于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的含义,主要规定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财政部令第56号)第36条、第37条中。

第36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抢救费用,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37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丧葬费用,是指丧葬所必需的遗体运送、停放、冷藏、火化的服务费用。具体费用应当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确定。

未完,待续……

《民法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1216条解读(四)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