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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库找著名律师,沈阳出租屋于某某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01 03:35:36

未告知有人在家去世,沈阳一出租屋房主被判退租

在大部分人的观念里,

“凶宅”是发生过自杀、谋杀等

非正常死亡的房屋。

亲人在家因病去世,

这样的房子算不算“凶宅”?


2022年6月,沈阳中院就审理判决了一起亲人在家去世,房东没有告知租客,结果被判返还租金的案件。


7月26日,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看了相关判决书,并采访了曾经承办过“凶宅”案件的广东平威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卫平,他对案件进行了解读。


1 死人房屋引发矛盾

按照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案件相关判决书,该案的源头是2021年11月16日,任女士在沈阳市法库县晓东街某小区租赁了一套房屋给父母居住,缴纳了一年的租金7000元、押金1000元。


11月20日,任女士一家从小区住户处得知,房东彭先生的父亲曾在该屋内去世,且多日后才被发现(记者注:法库县法院调查确认死者1月4日因病去世、1月24日才被发现)……


任女士联系彭先生,以该屋为“凶宅”为由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彭先生却以该房此前曾出租过,双方签约时任女士未提出问题,拒绝了这个要求。


沟通无果后任女士在2021年12月8日将房东告上法庭,她对该房的描述为:


“2021年11月20日得知诉争房屋曾死过人,而且死亡十多天后才被发现,发现时尸体高度腐败,属于‘凶宅’。”她要求房东返还租金7000元、押金1000元,违约金583元、中介费583元,共计9166元。

未告知有人在家去世,沈阳一出租屋房主被判退租

二审判决书


一审法院法库县法院认为:


“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前,出租方应向承租方告知房屋租赁前的相关情况及租赁注意事项等,履行告知义务,使承租方对房屋的租赁有选择权。本案因被告与原告签订合同时,未告知对方其父亲去世多日才被发现的事件,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此房屋虽然在物理层面上没有瑕疵,但是承租方在使用特别是休息时难免会产生忌讳或恐惧心理,因此案涉房屋影响承租方正常居住使用,房屋租赁合同目的难以实现。被告出租此房屋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原告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应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为:


一、2021年12月8日起解除原告任女士与被告彭先生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被告彭先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任女士返还租金6572.47元(记者注:扣除了22天房租427.53元)和押金1000元;

三、租房产生的水、电、气、电话、有线等费用,由原告任女士承担;

四、驳回违约金、中介费等其他诉讼请求。


2 二审免除租金

因为对一审结果不满意,任女士和彭先生都发起了再审申诉,二审在沈阳市中级法院进行。二审期间,双方都未提交新证据,沈阳中院对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予以确认。


沈阳中院在判决中称:


“房屋内发生过死亡多日后才被发现的事件,一般会引起人们恐惧、忌讳等不良心理感受,该因素对承租人能否承租及正常使用房屋会造成一定影响。彭先生在出租房屋时并未向任女士告知房屋的以上情形,一审法院综合全案事实及风俗习惯,认定自任女士起诉主张解除之日双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无不当。”


不过,鉴于任女士在签订租赁合同后第四日即向彭先生提出异议,沈阳中院认为应当免除租金和水、电、气等相关费用。因此二审判决为:

彭先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任女士返还租金7000元和押金1000元;租房产生的水、电、气、电话、有线等费用,由彭先生承担。


对于这起发生在沈阳的案件,张卫平律师认为:


“法律上的确没有‘凶宅’的定义,这种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适合按照民众约定俗成的习惯予以裁判。‘凶宅’的确物理价值不会贬损,可是会对租客任女士及家人心理造成一定影响,导致抵触、恐惧的心理,所以法院认定是合理的。


具体来说,本案认定的理由不在于房东父亲是正常死亡或非正常死亡,而在于房东彭先生没有如实披露房屋有过死人事件的事实,这个关键性事件,足以影响到房屋承租人心理及是否承租的决定,所以法院判决其返还是合法有据的。”


3 律师:发生正常死亡房屋也可能是“凶宅”

一般人认为发生非正常死亡的房屋是“凶宅”,房东彭先生的父亲是因病正常死亡,为何还会被认定为“凶宅”?


张卫平律师分析和时间有关:


“本案中的所谓的‘凶宅’,不是说这个屋里发生了非正常死亡,而是房东父亲死亡20天才被发现。这种情况,一般人心理都无法接受,所以法院认定该房屋为‘凶宅’,这也是依据中国人普遍的心理状态认定的。”

未告知有人在家去世,沈阳一出租屋房主被判退租

二审判决书


如果房屋有亲人正常去世,房屋又需要出售,如何避免成为“凶宅”?难道真要像江苏苏州的法拍“凶宅”那样,开拍前进行24小时试睡直播?


张卫平认为,普通的房屋没必要这么做,“‘凶宅’与否关键是看普通民众对这个房屋的认识,我认为即使是正常死亡,房东也应当如实告知租客、买家,用真诚的态度讲明事实的真相,争取得到对方的认可。


鉴于现在有关“凶宅”的案件不断出现,张卫平律师提醒广大消费者:


“不管是租房还是买二手房,首先不能贪便宜,明显低于市价的房屋肯定是存在问题的,即便不是‘凶宅’,都有可能是纠纷房屋;其次要上网搜索该房屋所在小区,看是否发生过非正常死亡案件;接着再到小区实地查看,向邻居、保安、派出所民警等知情人打听房屋信息,确认没问题后才签约。”

源:上游新闻

编辑:黄晴

出品:沈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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