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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失误都是怎么找律师协商的,医疗失误都是怎么找律师协商的呢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01 03:13:48

 【问题简要】

  尘肺病病人老Z申请职业病诊断,用人单位先已提供书面材料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后又否认,于是诊断机构通知老Z:先确认劳动关系,限期提供劳动仲裁相关材料。平生头一次遭遇打官司,老Z着急了,求助律师。

职业病维权律师提醒:别急着打官司!有些问题可以先求助主管部门

  【风险提示】

  事实上,不止是劳动关系的确认会被职业病诊断机构指引去劳动仲裁,职业病病人维权过程中,经常会被人简单指引去“打官司”——仲裁、诉讼,甚至包括法定的职能部门也会做类似的指引。比如,用人单位不支付治疗费,病人向人社部门反映,工作人员会说,你们既然有争议,仲裁吧;比如,用人单位不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病人向劳动监察投诉,工作人员也会说,有争议,去劳动仲裁;更极端的莫过于,劳资双方对工作环境中是否存在危害因素,某些行政机关接访人员也会说,劳动仲裁吧……

  争议自然总会有,职业病一经确诊,甚至一旦出现职业病症状而启动诊断鉴定程序,劳资双方都会全力以赴,毕竟利益重大,搁谁身上都是痛。

  但有争议就必须或者说只能“打官司”吗?

  错!

  社会争议万万千,解决途径绝非只有仲裁、诉讼一条路,否则,法院会崩溃,当事人也不满意,尤其是职业病病人,动辄打官司,耗不起。

  而其实,一些因职业病引起的劳动保障争议往往并不需要直接启动仲裁诉讼程序,而是可以通过职能部门的依法监管及时化解的。

  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负有职业病防治监管职能的政府部门主要有两个:一是卫生行政部门(地方上一般是卫健委或者卫健局),二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上一般是人社局,具体执行机构可能是劳动监察大队、劳动站或者社保局、社保站)。

职业病维权律师提醒:别急着打官司!有些问题可以先求助主管部门

  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中,与职业病病人基本待遇密切相关的职责一般包括:

  1、监督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做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

  2、监督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监督用人单位向从事接害工作的劳动者提供职业病防护装备;

  4、监督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示、告知职业危害信息;

  5、监督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职业病防治培训;

  6、监督用人单位及时救治发生急性职业伤害的劳动者;

  7、监督用人单位及时向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依法提供所需材料;

  8、监督用人单位依法安排职业病病人治疗;

  9、调查、判定用人单位工作环境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

职业病维权律师提醒:别急着打官司!有些问题可以先求助主管部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责中,与职业病病人基本待遇密切相关的职责一般包括:

  1、监督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2、监督用人单位依法履行已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得因职业病问题减损甚至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3、监督用人单位依法及时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待遇,不得因职业病问题而克扣;

  4、监督用人单位依法配合职业病诊断、鉴定;

  5、监督用人单位依法及时向劳动者支付工伤待遇,包括在收到社保部门支付的工伤待遇后及时向劳动者支付。

  对照上述卫生、劳动两部门职责,职业病病人不难发现,平常生活中遇到的不少问题其实是可以通过求助这些职能部门去解决的。

  比如老Z的职业病诊断中,有关老z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在用人单位先已明确确认随后又无理否认的情况下,老Z就完全可以先向劳动监察求助,要求其履行监管职能,监督用人单位依法配合职业病诊断,如实陈述劳动关系事实。

  文章来源:管铁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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