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23日,新型冠状病毒引发的病毒性肺炎开始在全国各地逐步爆发。疫情防控期,口罩等物品成为人们的防护必需品。在这场举全国之力的硬仗中,各方都在积极行动,凝聚成了疫情防控的强大合力。却也有人员看到了“商机”,打起了口罩的主意,哄抬物价,牟取暴利,让本就物资匮乏的特殊时期雪上加霜,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近期我省各地公安机关依法对这种行为进行了打击。本文将结合以下案例针对这种哄抬物价行为可能触及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进行分析。
一、刑事责任
案例1:
1月26日,沈阳警方将高价倒卖一次性口罩的郝某某抓获,依法没收一次性口罩163包。经查,犯罪嫌疑人郝某某以每包10元的价格购入非医用一次性口罩,并以每包22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目前,犯罪嫌疑人郝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2:
2月1日,鞍山警方涉嫌哄抬物价非法经营口罩的郑某某等三人抓获,现场查扣口罩2.6万余只。经审问,郑某某等人交代,自今年1月22日起,共计非法销售口罩30余万只,非法获利10万余元。目前,犯罪嫌疑人郑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上述哄抬物价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尤其在当前疫情的关键时期,给疫情防控造成了严重的干扰,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2003年“非典”期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解释》第六条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2月6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依法严厉惩治妨害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有关刑事犯罪的紧急通知》,明确要求全省法院对13类涉及疫情防控的犯罪行为给予严厉打击。《通知》强调,全省法院要对涉及疫情防控的犯罪行为依法从快审判、从严惩处。其中包括“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足见国家各级机关对此种问题的重视程度和惩治力度。
由此可见,在此次疫情如此严峻的情况下,对紧缺物资哄抬价格,牟取暴利,影响到的不仅仅是市场价格行为调整,更重要的是对突发疫情的不利影响,对国家防疫大局的严重破坏,以重拳出击,依法治罪,当是目前法治机关工作的重中之重,毋庸置疑。
二、行政责任
非法经营罪的构成需要经营数额或是违法所得等条件,虽然一些不法分子的哄抬物价行为尚不构成刑事犯罪,但需要承担行政责任,接受监督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
案例:
1月28日,抚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发现,有当事人将原市场价格每袋20元左右的“3M900”口罩,擅自提高到每袋5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无法提供产品质量证明及进货凭证,涉嫌哄抬价格牟取暴利,抚顺市市场监管局已对其立案调查,并将依法依规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法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为了防止疫情期间不法分子哄抬物价的行为,各地也都相继出台了相关的管理办法,对于疫情期间各类医疗卫生用品的价格进行管理。1月29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相关商品价格管理的通知》。通知强调,重点加强对疫情防控有关药品、医疗器械及卫生材料价格监管。其中,口罩、消毒杀菌用品、抗病毒药品及相关医疗器械等防护和防疫用品价格实行差率控制措施,批发、零售环节的进销差率均不得超过15%,同城批发不得超过两道环节。
借着口罩难求的非常时期,有“冒天下之大不韪”游走在刑事犯罪边缘的,也有偷偷摸摸小打小闹挑战道德底线的。但不管是哪一种,想借机发国难财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面对传染快、传播途径多样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口罩成为了大众最基本的也是最重要的防护措施。它关乎着个人的健康,疫情的扩散,更关乎着人民的安全,国家的稳定。在举国对抗疫情侵袭之下寻求投机,势必侵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触碰法律的“藩篱”,终将受到应有的惩罚。
本文感谢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盈信刑辩律师团队的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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