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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贵阳找刑事诉讼律师费用,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01 00:47:46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涉黑犯罪、网络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代理)

以下是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判决书节选:

被告人林某某。XX年3月17日,因本案被绥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XX年9月23日,被绥阳县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XX年10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XX年12月7日,黄某丈夫胡某1在福建因交通事故死亡,黄某、胡某1的母亲林某某、父亲胡某2、儿子胡某3、女儿胡某4共同获得扣除医疗费、丧葬费后的赔偿款共计1031235.00元,该款汇入林某某、胡某2银行账户。事后,林某某、胡某2拒绝交付黄某、胡某3、胡某4应得的赔偿款并将财产隐藏,黄某多次催告后将林某某、胡某2二人民事诉讼至绥阳县人民法院。绥阳县人民法院于XX年6月29日开庭审理,判决林某某、胡某2共同支付原告黄某、胡某3、胡某4赔偿款共计667286.00元,判决生效后,林某某、胡某2仍然拒绝支付。XX年8月13日,黄某向绥阳县人民法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绥阳县人民法院于XX年8月15日向林某某、胡某2下达执行通知书,但林某某和胡某2拒不说明隐藏的财产去向,致使判决无法执行。XX年10月19日,绥阳县人民法院以林某某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为由,依法对其执行拘留十五日。犯罪嫌疑人林某某被执行拘留后,至今仍然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告人林某某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林某某拒不执行支付的费用包含胡某3和胡某4的抚养费,可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

被告人林某某辩称,我认识到自己做得不对地方,我愿意将赔偿款拿出来,请法院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林某某法律意识淡薄,主观上认识不足,其系初犯、偶犯,加之本案因家庭纠纷引起,系家庭内部矛盾,社会影响相对较小。因此,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XX年12月7日,被告人林某某的儿子胡某1在福建因交通事故死亡。胡某1的父亲胡某2、母亲林某某、妻子黄某、儿子胡某3、女儿胡某4共同获得赔偿款1031235.00元。该款全部汇入林某某、胡某2银行账户后,林某某、胡某2拒绝支付黄某、胡某3、胡某4应得的赔偿款,并将财产转移、隐藏。黄某多次催告无果,提起民事诉讼将胡某2、林某某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经审理于XX年6月29日作出判决,由胡某2、林某某支付黄某、胡某3、胡某4 667286.00元。判决生效后,胡某2、林某某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XX年8月13日,黄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XX年8月15日,本院向胡某2、林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文书送达后,胡某2、林某某拒不履行给付义务,且拒不说明转移、隐藏财产的去向,致使判决无法执行。XX年10月10日,本院扣划胡某2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的存款7588.92元支付给黄某。XX年10月19日,本院以林某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为由,依法对其司法拘留十五日。林某某被执行拘留后,仍然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XX年7月11日,本院扣划胡某2在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年金保险费215842.59元,已于XX年7月18日支付给黄某。

另查明,被告人与黄某于XX年12月31日达成和解协议。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民事判决书、执行材料、银行流水、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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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有能力履行而拒绝履行生效判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关于“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规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林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与黄某达成和解协议,同意交出其保管的赔偿款,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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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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