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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地区专业办刑事律师哪里找,尾单是高仿吗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31 21:04:49

李琪是北京某高校一名大三学生,在她宿舍的桌子上摆满了一线大牌化妆品:SK-II神仙水、雅诗兰黛小棕瓶、莱珀妮鱼子酱反重力精华、兰蔻菁纯系列化妆品……这些“宝贝”都是她在某直播间抢购来的“撤柜”产品,价格比原价的一折还要低。

“是真是假?我也不知道。”李琪说。

近年来,包含“撤柜”“剪标”“尾单”“原单”等标识的商品充斥传统电商平台和直播平台,部分消费者对于购买这些商品乐此不疲。

但记者采访发现,这些商品大多是商家打着噱头售卖的高仿货,商标和包装几乎一样,价格低廉。除此以外,还有的商家通过洋包装进行虚假宣传,或者打乱商标中的字母顺序“碰瓷大牌”。

号称“尾单”“原单”实为高仿 低价“名牌”靠谱吗

以原单尾单为口号

实则售卖仿制产品

赵欢目前在北京工作,她在关注某短视频直播平台一高端女装直播间后,用了不到15分钟时间就买了“香奈儿”“MaxMara”等牌子的3件衣服,花了不到500元。可是等她收到货后,才发现自己“被坑”了。

“一件外套掉色,一条裤子没穿两天就起球了,真是便宜没好货。”赵欢吐槽说,“没忍住诱惑,主播一直在强调是大牌剪标款。”

记者调查发现,短视频直播平台将“一折售卖香奶奶”“大牌工厂直销”等作为宣传口号的直播间比比皆是。例如,某直播间一款官网售价1260元的“绿水鬼”女表秒杀价只需20元。此外,在一些传统电商平台,也存在众多售卖“剪标”“原单”商品的店铺,价格低廉。例如,海澜之家官网售价1799元的大衣,在某店铺以“剪标”的形式只售199元。

有业内人士称,“剪标款”“原单”确实存在,有些品牌会找代工厂生产产品,并签订相关协议不准许将本产品以其他渠道售卖,但总会有一些瑕疵品或者多出原定需求数量的产品,工厂为了清理库存便会以“剪标”的形式卖出。

不过,这些“剪标”“原单”商品很难被买到,“专柜同款”“代工厂直销”“原单进口”这些词的背后往往代表的是“高仿”“A货”,甚至是假冒伪劣产品。

2020年8月,江苏省常熟市市场管理局揭露直播间“超低价”售卖奢侈品的问题,主播会将镜头对准假冒的兰蔻、阿玛尼等商标,表示是“大牌正品,支持验货”,但执法人员在商家进货记录里发现,安德玛、adidas、NIKE、PUMA等品牌商品进价仅15元。

“低买高卖”、以“尾单”“原单”为噱头、使用假商标、谎称代工厂直销是一些直播间售卖伪奢侈品的常见做法。

从事外贸生意的Ady告诉记者:“国际大牌大多不会让一个代工厂生产出完整的商品,而是把零部件分散在各个工厂生产。并且,我国根本没有香奈儿、古驰、路易威登这些一线大牌的代工厂。”

对此,北京己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克峰说,商家售卖谎称“原单”“撤柜”实为高仿的产品,违反了我国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

赵克峰具体分析,一方面,商家以“原单”“尾单”等作为宣传口号,势必会在产品宣传上使用“真大牌”的商标标志,以达到以假乱真的效果,此种行为系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构成商标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另一方面,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将伪大牌宣传为真大牌售卖,显然构成虚假宣传,应当由监督监察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若销售金额较大,商家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需承担刑事责任。”赵克峰说。

号称“尾单”“原单”实为高仿 低价“名牌”靠谱吗

撤柜商品混淆视听

罐装定制真假难辨

在某直播平台,记者进入名为“猪猪爱美妆”的直播间,主播正在介绍一款“撤柜”莱珀妮鱼子酱反重力精华:“这款精华是贵妇级产品,上海某商场‘撤柜’货,我通过‘柜姐’弄来一些,先到先得,原价4000多元,现在只需要400元,保证正品,支持验货。”

记者观看半个小时后发现,该直播间售卖的基本是一线大牌化妆品,如兰蔻粉水、雅诗兰黛系列产品、海蓝之谜套装等,但售价远远低于官方价格,一支阿玛尼400唇釉售价仅55元。

同样做彩妆直播的白宇(化名)告诉记者:“凡是在直播间说这款产品是‘撤柜’的,而且数量很多,基本都是假的。他们的直播基本上没有录播,就怕买家看回放挑毛病。”

据了解,不少店铺直播间声称进货渠道是走“柜姐”,“柜姐”顾名思义就是专柜的售货员。有业内人士介绍,“柜姐”是能够拿到一些货,但数量也不多,从“柜姐”那里拿到的商品有这几类:一是试用装,基本上品相不好;二是老板“撤柜”品,一般是要过期的或者包装有一定瑕疵的;三是商品小样,但数量不多。

记者调查发现,这些声称是“撤柜”的商品实则是打着大牌旗号的假货,有罐装品、1:1定制款、全仿品等品类。

花花(化名)现在是小有名气的美妆博主,她上大学期间就在某电商平台上买过“撤柜”护肤品,对方说瓶口有磨损,里面是真货,但等她收到货后拿到专柜一比对发现——瓶子确实是真的,但里面的东西是假的。

据花花介绍,目前所谓的“撤柜”“免税”商品基本是二级、三级代理商从河南、广州、辽宁营口、广西河池等地方拿的货,广州仓库货宣传照一般是以蓝色窗帘为背景,辽宁营口仓库货宣传照一般是以水泥墙面为背景,广西河池仓库货宣传照一般是以银色或红色背景布为背景。

记者了解到,有商家收集一线大牌化妆品的空瓶子,再把这些空瓶子卖给化妆品制造商,制造商根据产品真实度分类,分别制作出1:1定制款、罐装款、全仿款等品类。

有业内人士介绍,1:1定制款的外观、产品成分都是按照真的来定制的,罐装款基本都是真瓶放仿品,这些仿品就是某些成分含量低,全仿款就是把原来的产品用其他成分替代,对皮肤的伤害性有待检测,进货价格是越真越贵。

对此,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主任郑宁分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销售金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生产的产品是伪劣产品,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两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两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两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两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两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郑宁说。

借洋包装虚假宣传

使用近似商标碰瓷

此外,有一些生产商用“假洋牌”糊弄消费者,还有一些生产商直接打乱原品牌商标中的字母顺序作为产品商标,从而“碰瓷大牌”。

王彤长期在直播间购买商品,她发现很多直播间拿着假货“碰瓷大牌”,主要表现为“乱码商标”,有的直播间声称卖的是ck包,小ck商标是Calvin Klein,但收到后发现字母顺序错位,有的是Calvin Klien,有的是Clavin Klein。

王彤曾在某直播间花49元购买了一个“小ck”包,这个包乍一看是真的,外观好看,皮质不错,但仔细一看商标的英文字母是乱码的。

赵克峰分析称,厂家的这种行为,一方面属于擅自使用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另一方面,厂家擅自使用与有一定影响力的品牌包装、装潢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使消费者误认为其与大牌正品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有业内人士介绍,当下靠名字做“伪洋牌”是初级玩法,高级玩家的做法是从商标、产地到商品全部“洋化”,但这些商品的质量和服务与“高级感”并不匹配。

赵克峰指出,这些“高级包装法”有虚假宣传的嫌疑。产地作为商品信息的一部分,有时甚至是消费者选择商品的重要判断依据,厂家和商家对产地进行“洋化”宣传也是看中了这一点。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法院也将虚假的产地宣传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如很多“丹麦蓝罐曲奇”原产地都不是在丹麦,法院在相关判决中认定宣传生产地为丹麦系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此外,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也明确规定,广告若对商品的产地进行了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描述,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属于虚假广告。

健全完善法律法规

多元主体协同治理

那么,究竟该如何治理这些乱象?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主任、高文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正志建议:首先,完善和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加大惩处力度;其次,借助技术手段对交易各阶段进行监控,在网络交易流程中加入知识产权审查程序,采取审核卖家真实身份信息、交纳保证金、提高进入门槛、追究售假责任等措施,对权利人的投诉建立处理反馈机制,做到网上商品交易可查、可控、可问责,及时发现并制止销售侵权商品的非法交易行为,网络交易平台应承担起相应的监管责任;最后,提高消费者对于维护法律的权利与义务的认识。

“从权利上来讲,消费者应当具备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消费权益的法律意识,当发现假冒伪劣产品损害了自身权益时,应当拿起法律武器。从义务上来讲,实施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厂家,其生产的假冒伪劣产品是基于消费者的不同购买动机和品牌消费偏好,相当一部分消费者对假冒伪劣产品,尤其是假冒伪劣名牌产品存在强烈的消费欲望。因此,消费者有杜绝购买假冒伪劣产品的义务。”王正志说。

在赵克峰看来,监管者、经营者以及消费者三方主体需要通力合作。“消费者要擦亮眼睛,与其相信伪大牌,不如相信真国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当积极引导市场主体进行诚信经营、公平交易。相关部门还应当及时对市场上的伪大牌进行筛查与监管,加大对虚假宣传行为的打击力度。”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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