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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平顶山交通事理赔找律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造成损害的赔偿范围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31 11:53:47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极易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那么就受害人而言可以得到侵权人的哪些赔偿呢?

一、人身损害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发生的费用计算)

5、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6、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河南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该项目已经不再区分城镇或农村)

8、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9、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0、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河南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该项目已经不再区分城镇或农村)

11、被抚养人生活费(根据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12、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上述内容的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七、二十三条

二、财产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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