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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打了找律师说可以买房了,被打了找律师说可以买房了是真的吗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31 10:47:43

安居才能乐业,买房于每个家庭都是一件大事,但延安刘先生近日却在买房这件大事中买出“一肚子气”。

买房买出“一肚子气”!房产证丢失,房东违约过不了户,已付房款难退回

刘先生对记者说,“4月6日,我通过安居客APP联系到了自称是延安众晟房产中介的工作人员张娟(化名),她带我去看了百米大道百合花园的一处房产,当时看中了此处房产并且价格也在我能承受的范围内。我当场就给她支付了2000元购房意向金,约定第二天与房主签订买卖合同。第二天我们按时签订买卖合同并且一次性支付给张娟6950元中介费用和25000元房产定金。签署合同时,张娟未告知我房产是大通居房产中介公司的房源,当时她表示那是房东薛某弟弟的委托人。”

买房买出“一肚子气”!房产证丢失,房东违约过不了户,已付房款难退回

“合同约定15日内办理过户手续,后来房东丢失房产证件,因补办房产证时间过长不能如约办理交接手续,我提出了退还我交付的31950元中介佣金及定金,后来才知道,我是与延安大通居房产中介公司签署的合同。”刘先生继续说道,“延安众晟房产中介公司张娟拒绝退款,并告诉我起诉延安大通居房产中介公司。后来房东薛某担心我起诉他违约,表示愿意退还他收到的(10000元定金),我也不想追究谁的责任,只想要回我支付的31950元。”

针对此事,记者致电延安众晟房产中介公司了解详细情况,房介人员张娟表示:“房东薛某委托大通居房产中介公司代卖此房屋,延安所有房介公司都可以看到此房屋的出售信息,我给刘先生提供了服务,目前只收了他6950元的佣金,其余钱都已转给大通房介公司,房东因房产证丢失导致无法按时过户,应该问房东薛某与大通房产中介公司。”

买房买出“一肚子气”!房产证丢失,房东违约过不了户,已付房款难退回

随后,华商报-二三里资讯联系到出售此房产的房东薛某,他解释,“房产证目前找到了,但刘先生又不要了,我只拿了他的一万元购房定金,退他却不要。”记者继续询问今年4月7日签署买卖定金收付合同约定15个工作日内签署《房屋买卖合同》,目前你已超时属于违约时,房东薛某补充说,“那就让买房人走法院吧(法律诉讼)。”

记者继续联系到延安大通居房产中介公司询问此事,房介人员刘某说,“此事确实因房东房产证丢失不能按时交易,买家只要求返还所交定金,我们可以给买家退还收取的定金25000元。”

买房买出“一肚子气”!房产证丢失,房东违约过不了户,已付房款难退回

记者联系到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韩朝泽律师咨询此起购房纠纷,韩律师表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买房买出“一肚子气”!房产证丢失,房东违约过不了户,已付房款难退回

韩律师说,“购房人刘某可以要求大通中介公司返还购房佣金6950元,给大通中介公司造成6950元损失,根据三方签订的《买卖定金收付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大通中介公司可以要求卖方承担。”

记者也查看到刘先生与大通房产中介公司签署的《买卖定金收付合同》中其他约定第四条注明,本协议签署后,甲乙丙三方不得违约;若甲方违约不按约定时间配合乙方履行手续,甲方(房东薛某)须返还定金的双倍与乙方。违约方承担全部佣金损失。

据悉,消费者的购房意愿、 电话、财产状况和身份等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对此中介公司应当负保密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延安众晟房产中介公司倒卖客户信息私自提高房价从中谋利,违约后还推卸责任,这样的房产中介公司一定要让大家看到其真正的面目,谨防步我后尘。”刘先生无奈地告诉记者。

华商报记者 袁小锋 编辑 马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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