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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必须找律师辩护吗,对寻衅滋事罪的理解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31 09:46:53

对“寻衅滋事罪”的几点思考(二)

对“寻衅滋事罪”的几点思考(二)

(接上文)

【“情节”严重究竟如何界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认定寻衅滋事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犯罪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情节严重”或者“情节恶劣”或者“严重混乱”,近年来的司法解释文件也进一步做出了对寻衅滋事犯罪应当进行追溯的参考标准,但根据目前刑法以及相关解释中规定了一些行为应当以寻衅滋事罪立案追诉,仍然无法得出情节严重或者情节恶劣的具体标准。司法实践中的案件种类较多,案件的情节也多种多样,对于行为人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或者情节恶劣的标准,应当从各个方面进行把握,例如行为人做出行为的目的是有意犯罪还是无意产生,行为人实施某些行为是否携带凶器,行为人实施某些行为是否因被害人原因导致,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在一定范围内造成秩序混乱、影响居民正常生活,是否造成如他人自杀或精神失常的后果等等,甚至也需要考虑行为人本身在往常生活中的行为习惯。毕竟法条是死板的也是滞后的,对“情节严重”或者“情节恶劣”规定模糊导致了司法实践的认定困难,如2018年9月12日丁某和朋友在街头用喷漆在建筑物墙壁、电箱、街道宣传栏等十多处地方进行涂鸦。当晚,丁某即因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刑事拘留,尽管相关单位出具了谅解书,但丁某仍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移交审查起诉。丁某在墙壁、电箱等不被允许的地方涂鸦无疑是不合适的,但是也应当理解涂鸦是确实只是一种艺术形式,丁某也没有犯罪的意图,其行为后果也没有造成财产的损害,但是公安机关直接以期损害财产情节恶劣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因此引起了社会争议。

对“寻衅滋事罪”的几点思考(二)

【同案不同处罚现象频繁】

同案不是指完全相同的案件,而是案情极为类似的案件。由于寻衅滋事罪与其他犯罪难以的界限难以区分且寻衅滋事罪本身的认定也并不统一,导致经常出现同案不同罚的情况。如以下两案件都是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作出的判决,案情极为类似,但是罪名认定以及判决的刑法结果却迥然不同:案例一:李某于2019年8月25日1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四街吃饭,酒后因吃饭结账问题与同事冀某发生口角,后双方互殴,李某持金属杆、衣架等击打冀某,经鉴定冀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该案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最终认定李某构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案例二:2019年4月28日13时许,高某在北京市朝阳区唐人街商场一层南侧美食街区域,无故持对讲机殴打被害人李某,致李某额部、右手背、左手中指等多处软组织挫伤,左额部、右颞部、枕部多处开放伤口,经鉴定为轻伤二级。该案也是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最终认定高某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从这两个案例中可以看出,两案中行为人的行为及造成的后果都极为类似,而且也是同一个法院在同一年审理作出的判决,但是判决结果却相去甚远,一个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一个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刑期差别也比较大。这两个案件是经司法人员素质和水平相对较高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仍会出现此种状况,这在某种程度上足以说明寻衅滋事罪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处罚的现象并不鲜见。

对“寻衅滋事罪”的几点思考(二)

陈营,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硕士,曾任职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擅长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并在多起疑难案件的辩护中取得撤销案件、不起诉、法定刑以下量刑的良好辩护效果。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丰富的办案经验,认真、负责的执业态度广受委托人信赖和好评。
曾办理过的部分有社会影响力的刑事案件:

* 黑龙江省电力系统李某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河北省田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海南省林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吉林省孙某涉嫌“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 北京市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

* 上海市张某涉嫌集资诈骗罪案

* 山东省王某某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案

* 内蒙古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致死案

* 江苏省罗某涉嫌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案

* 新疆方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案

* 河南省张某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案

* 安徽省王某某涉嫌诈骗罪案

* 山东省某交通局张某(处级)受贿罪判处缓刑案

* 宁夏周某贩卖毒品罪死刑改判死缓案

* 北京市王某伪造公司印章罪不予起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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