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图 半岛全媒体记者 尹彦鑫蒋凯 实习生 彭天琪 姚延君
“我投资之后利息突然不返了,感觉自己被骗了,该怎么办?”“借款人不还钱,我可以找保证人索要钱款吗?”8月30日上午,半岛问法热线聚焦“借贷纠纷”,山东理证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李志媛和山东理证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刘静现场耐心倾听市民困惑,并进行专业解答。上午9时刚过,两位律师刚到现场,电话便响了起来。
张先生多年前认识了两个人,对方给他介绍房地产投资,声称房子盖好了就能有高息回报。投资的利息很高,每个月都返还利息,张先生觉得这个项目非常好,就介绍了十多个亲友一起投资,所有人投入加起来共有200多万元。“从2013年开始每个月返还利息,但是最近突然就不返了,两三个月之前联系这两个人却遇到尴尬,一个联系不到了,另一个声称他在等拆迁款,拆迁款到位之后再还钱。现在我和亲友闹翻了,怎么才能追回这些钱?”
刘静律师仔细分析后,给出了专业的解答:“针对这种情况,给张先生的建议有两种方式,一个是去公安部门报案,说自己被骗了,或称对方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因为涉及人数和金额都比较大。二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张先生有借款合同,对方的身份信息和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都很全,证据还算扎实,但是起诉存在风险,可能会找不到人,另外走民事诉讼会比较漫长。我更建议张先生走刑事途径,报警,不过因为张先生介绍了十几个人,这可能会使自己涉及到刑事风险中。”
另一边,李志媛律师接到了市民李先生的来电。去年1月份,李先生借给辛女士30万元,帮助她挺过经营困难期。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个月,辛女士向李先生出具借条,陈先生在借条上“保证人”处签名。“然而一个月期限眨眼间就到了,对方仍旧没有还钱。我多次找对方索要借款,对方均承诺下个月就还钱,可只是答应并不还钱。直到今年6月份,我在路上碰到陈先生,想起来陈先生是辛女士借款的保证人,于是我向陈先生索要款项,但他称保证期间已过,自己没有还款责任,真的是这样吗?”
律师表示,民法典第692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根据您的陈述,对于陈先生的保证期间,并未作出约定,所以依据民法典的规定,陈先生的保证期间为6个月。您在今年6月份向陈先生主张权益,已超过了陈先生的保证期间,陈先生对辛女士的债务不负保证责任,借款应该找辛女士索要。”
律师提醒,生活中碰到急需用钱的情况很常见,在借贷过程中,要注意保存好相关合同和证据,切勿大意。根据上午的接线情况,记者整理了市民来电中关于借贷纠纷的典型案例以及律师解答,市民遇到类似问题可以作为参考。
现场答疑
问题1
恋爱对象借钱投资
属于借贷关系吗
市民张女士与王先生原系同学关系,后发展为恋爱关系。恋爱期间,王先生自称因投资需要向张女士借款,张女士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向王先生转账,金额不等。王先生还多次自行登录张女士的支付宝、微信账户进行游戏充值等个人消费。双方分手后,张女士向王先生催要前述款项,王先生认可其向张女士借款,但要求张女士提供账单明细,经过对账,张女士共借给王先生60万元,王先生对借款金额、借款方式等无异议,并为张女士出具对账单,但仅偿还6万元,尚欠54万元未归还。张女士询问,自己该通过什么方式要回这些钱。
律师说法:首先可与对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张女士可以走诉讼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情侣关系并非法律规定的身份关系,对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并无特殊影响。根据张女士的讲述,双方借贷关系成立,法院很可能会支持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问题2
共同借款人称未用借款
出借人该怎么办
丁先生来电咨询,赵先生找到他称,有一项目前景良好,邀请他投资入伙,若赚到钱则按出资比例分成,若亏损,则赵先生返还丁先生的投资金额。丁先生被说服,依赵先生指示向孙女士转账10万元,赵先生、孙女士向丁先生出具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1个月。后合伙项目还未实施便告停,丁先生向赵先生索要款项,双方不欢而散,丁先生向孙女士索要款项,孙女士称自己仅系收款人,转账金额其并未使用,不应由其还款。丁先生询问是否可以起诉赵先生、孙女士偿还借款本息。
律师说法:孙女士作为借款人在借条上签字,且借款系转入孙女士的个人账户,故孙女士系共同借款人,丁先生与赵先生、孙女士之间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应承担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偿还义务。如果借款人拒绝偿还本金利息,丁先生可以凭借相关证据到法院提起诉讼,解决争端。
问题3
借贷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
支付利息后能要求返还吗
十年前,张先生的朋友因投资需要向自己借了3万元,并打了借条。然而直至去年年末,朋友仍未偿还这笔借款,张先生非常生气,上门找朋友催要,并告知因其不讲信用,除了30000元本金之外,还应支付3000元利息。当时朋友家中有外人在场,碍于情面,对方立刻通过转账的方式偿还张先生33000元。张先生离开后,对方又打电话给张先生,要求返还利息3000元。张先生咨询,“利息应该返还给对方吗?”
律师说法: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不当得利有四个构成要件:一方获有利益;他方受到损失;获利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获利没有合法根据,即无“法律上的原因”,这是不当得利的关键。事件中,对方支付3000元利息的行为是基于借款合同的成立和有效履行,并非没有“法律上的原因”。借款合同订立时双方确实没有以书面或口头约定过利息,但张先生催款时提出支付利息的要求后,对方支付利息的行为,可视为改订借款合同、为其增加利息支付相关内容的新合同,而该新合同也已因对方完成利息和本金的支付而履行完毕,对方要求返还利息的要求是得不到支持的,利息无需返还。
问题4
用自家房帮亲戚做抵押
对方还不上钱怎么办
之前亲戚急需用钱去办理银行贷款,王先生为了帮助亲戚,用自家一套房子帮忙做了抵押,并且办理了抵押登记。亲戚一共贷款100多万元,后来亲戚陆陆续续还了一部分钱,目前还剩70多万元未还,亲戚家已经没钱继续还款了,处于消极对待债务的状态。王先生非常担心,咨询自家房子是否有拍卖风险。
律师说法:这种情况下房子是面临被拍卖风险的。首先查看合同,看贷款利息是否过高,若超过法律规定的4倍利率,对于超过的部分利息是可以不予偿还的。其次,建议王先生与亲戚协商,变更抵押担保,看对方会怎么办,如果还有财产能抵这70多万元的价值,可以用其自有财产变更一下抵押,把抵押的王先生的房子退出来。最后,可以催促亲戚还钱,若实在还不上银行贷款,可进一步协商王先生房子被拍卖后亲戚如何向其还款的问题。
问题5
出借钱款找不到借款人
出借人该怎么办
贾先生来电咨询,推销保健品的宋女士多次向自己借款,累计已借款2万元后,宋女士回内蒙古老家并且拒接贾先生的电话,贾先生虽然手里有宋女士书写的借条,但因只知道宋女士的姓名和电话,不知道下一步该如何处理,该如何找到对方。
律师说法:在只知道姓名的情况下无法确认对方个人信息,法院和公安部门就很难找到对方也无法处理。贾先生现在只能先确认对方身份才能去报案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建议贾先生可以尝试自己去内蒙古找人,接下来再走法律途径。许多人想当然地认为当债务人失联之后去找法院、公安部门就能找到人,其实不是这样的,关键是好多人都没有留下债务人的身份证号和住址。贾先生的遭遇不是个例,在此建议广大朋友对外出借款项的时候,一定要留好借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避免因没有明确的被告而导致法院没法受理。
问题6
情侣间特殊意义转账
属于借款吗
陈女士与刘先生之前为男女朋友关系,双方都有结婚的打算。刘先生在过节时,都会通过转账形式向女友传达爱意,如转520或1314等金额。之后双方因矛盾分手,刘先生咨询,之前类似的转账属于借款吗?能要回来吗?
律师说法:在转账金额上,如果带有特殊意义,如520或1314等金额,或是在七夕等特殊的节日有转账的行为,此时要注意该行为是基于表达爱意的无偿赠与,还是借贷后真实意思表示。一般这种特殊金额的转账,视为赠与,在法律上一般是要不回来的,可以与对方私下协商解决。在此建议广大市民应慎重考虑,如果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最好不要以借条方式表达爱意,如果确实有其他的经济往来,也要注意留存相关证据。
法院判例
判例1
约定利率超限法院会如何判
案件回顾:2012年4月,刘先生将自有资金300万元,借给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双方签订了书面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为公司经营,月息3分,按月支付,到期一次性偿还本金,未约定还款期限。陈某以其名下房产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但未为刘先生办理抵押登记,另加盖其公司公章作为保证。后刘先生按月收取利息,借款合同于每年年末续签。2018年,因公司资金周转困难,陈某未按时支付利息,刘先生多次催要,陈某仍不能支付,拖延利息达2年之久,2020年9月,刘先生无奈起诉至法院,要求陈某偿还本息。
法院裁判:陈某支付刘先生本金300万元及相应利息,其中自逾期支付之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律师意见:根据有关司法解释,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该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本案中,刘先生与陈某的借款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月息3分的约定显然违反当时的司法解释,根据当时的司法解释,借贷双方对借款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2020年8月20日到实际返还之日的利息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判例2
好友借款没有证据
这笔钱能要回来吗
案件回顾:王女士和刘女士是朋友,2019年1月,王女士欲经营一家美容院,为盘下店铺,向刘女士借款3万元,刘女士通过微信向王女士转账3万元。后刘女士在王女士经营的美容院工作,两人每天都在一起,关系越来越好。王女士以家人生病、美容院装修、经营店铺等原因,陆续向刘女士借款共计10万元,刘女士未要求王女士出具借条,也未留有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合意。2021年10月,王女士将店铺转让,刘女士向王女士索要欠款遭拒,王女士称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两人是合伙关系,其不欠刘女士钱,其已通过微信陆续向刘女士转账12万元。刘女士认为王女士转账的12万元是向其发放的工资,王女士仍欠其10万元未归还。
法院裁判:刘女士以民间借贷为由,诉请王女士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相应利息,但其仅提交了收付款的相关证据,未提交款项出借和催要借款的相关证据,亦未明确借款用途,刘女士未就双方借贷合意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刘女士诉请王女士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不予支持。刘女士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律师意见: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需同时具备两个构成要件,一是出借人与借款人存在借贷合意,二是出借人向借款人实际交付了款项。出借人出借款项时应尽量让借款人出具借据并明确借款用途,若未留存借条,出借人应注意留存向借款人索要欠款的证据。若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转换成了合伙关系,更应该签订合伙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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