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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赔偿时效多久,关于建立国家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机制的实施意见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09-28 03:05:08

近期,我院在办理一起司法救助案时,根据被害人的现实情况与惠州市人民检察院启动上下级检察机关联合救助,同时联合社会救助依法形成救助合力,向被害人刘某夫妇发放救助金6.88万元。

建立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机制, 凝聚“救急解困”合力

内部线索移送,能动司法救助

我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一起交通肇事案过程中,发现该案被害人刘某夫妇因案致贫被纳入低保户,可能符合司法救助的条件,随即主动向控告申诉部门移送该司法救助线索。接到线索后,办案检察官对案件进行分析研判,依法对其开展司法救助。

上下联合救助,彰显司法温情

经办案检察官走访核实,该案肇事者夫妻二人均为残疾人,暂时没有赔偿能力,刘某夫妇目前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家庭生活暂时出现困难。

建立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机制, 凝聚“救急解困”合力

办案检察官向村委及相关部门核实情况

面临巨额医药费,一级救助难以解决被害人的燃眉之急。为加大救助力度,提升救助效果,我院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请上下级联合救助,形成救助合力,将司法救助金6.88万元及时发放至刘某夫妇手中,为其送去检察温情。

建立衔接机制,多元立体帮扶

为构建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相衔接的立体化多元救助帮扶体系,近日,我院以办理此案为契机,牵头联合县民政局、县慈善总会签订了《关于建立国家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机制的意见》。该机制明确了救助条件和方式,以及救助线索移送、办理和回访等衔接程序,打破了以往单一的救助模式,通过整合救助资源,将“输血”式国家司法救助和“造血”式社会救助结合起来,防止当事人“因案致贫”“因案返贫”,不仅起到平复被害人家属情绪,化解矛盾的作用,而且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使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建立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机制, 凝聚“救急解困”合力

今年以来,我院已向11名被救助对象发放司法救助金近12万元,为困难群众送去检察关怀。下来,我院将加强与县民政局、县慈善总会等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协调社会力量,实行多元救助,实现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的有效衔接,有效发挥司法救助助力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的职能作用。

★法律延伸

什么是司法救助?

国家司法救助是对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哪些人可以申请司法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人身伤害,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七)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供稿:第三检察部

摄影、编辑:李瑞瑶

一审:钟其红 二审:谭瑞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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