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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31 02:47:04

1、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诉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案

来源:最高法发布指导案例161号

典型意义:

认定广告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应结合相关广告语的内容是否有歧义,是否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解以及行为人是否有虚假宣传的过错等因素判断。一方当事人基于双方曾经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关系以及自身为提升相关商标商誉所做出的贡献等因素,发布涉案广告语,告知消费者基本事实,符合客观情况,不存在易使相关公众误解的可能,也不存在不正当地占用相关商标的知名度和良好商誉的过错,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


2、赵德馨教授诉知网侵害其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来源:中传法学2021年度中国十大传媒法与文娱法事例

典型意义:

长期以来,大型电子数据库收录作品的作者权益保障问题虽经各界呼吁,始终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利用未得到使用许可的作品牟利反而呈现愈演愈烈之势,构成版权领域的突出社会问题。该系列案件既为擅自利用他人作品的数据库运营商敲响了警钟,也有助于唤醒人们对争议背后存在的“作者——期刊社——数据库经营者”三者间复杂关系的关注,对于从根本上解决与数据库有关的各方权益分配问题将起到有益的推动作用。


3、上诉人联悦公司与被上诉人博生公司、原审被告天猫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行为保全案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993号

典型意义:

该案系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首例“反向行为保全”裁定,也是首个在知识产权行为保全中采用动态担保金的案件。该案合理考量和平衡了专利权人、平台内经营者和电商平台三方利益。裁定的作出使得被诉侵权的电商平台内经营者能够在“双十一”这一特定销售时机正常线上经营,避免其利益受到不可弥补的损害。同时,为保障权利人的利益,根据申请人恢复链接后的可得利益,采用了固定担保金加动态担保金的方式。裁定的作出免除了电商平台经营者恢复链接后担心未来被要求承担责任的顾虑,为其提供了处理类似纠纷的行为指引。对电子商务领域中通知删除规则的适用、涉电商领域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行为保全措施的适用、知识产权行为保全担保金额的确定等均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4、药品专利侵权案件中对“药品专利反向支付协议”的反垄断审查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388号

典型意义:

“药品专利反向支付协议”是药品专利权利人承诺给予仿制药申请人直接或者间接的利益补偿(包括减少仿制药申请人不利益等变相补偿),仿制药申请人承诺不挑战该药品相关专利权的有效性或者延迟进入该专利药品相关市场的协议。在涉及药品专利权利人和仿制药申请人的药品专利侵权案件中,作为当事人主张依据或者作为法院裁判依据的有关协议具有“药品专利反向支付协议”外观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对其是否违反反垄断法进行一定程度的审查。对于以不挑战专利权有效性为主要内容的“药品专利反向支付协议”是否涉嫌构成垄断协议的判断,核心在于其是否涉嫌排除、限制专利药品相关市场的竞争,一般可以通过比较签订并履行有关协议的实际情形和未签订、未履行有关协议的假定情形,重点考察在仿制药申请人未撤回其无效宣告请求的情况下,药品相关专利权因该无效宣告请求归于无效的可能性,进而以此为基础分析对于专利药品相关市场而言有关协议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造成了竞争损害。原则上,专利权利人为使仿制药申请人撤回无效宣告请求,无正当理由给予高额利益补偿的,可以作为认定专利权因仿制药申请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归于无效的可能性较大的一个重要考量因素,同时一般还要对假定仿制药申请人未撤回其无效宣告请求情况下相关审查结果进行预测判断。


5、深圳精英商标事务所诉百度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互联网领域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十大案例

典型意义:


本案为互联网搜索引擎“竞价排名”侵权典型案例。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一是本案判定利用互联网搜索引擎的关键词搜索推广服务,擅自使用他人商标或企业名称设置为自己的搜索关键词,造成公众混淆误认,可能导致归属于权利人的交易机会和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二是本案准确理解适用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有效通知”的效力边界和证明标准,提出“只要通知清楚表达了侵权事实以及权利人的诉求,提供了权利证明,并送达对方,即为有效通知”,否定了百度公司长期以来“以网络用户投诉路径错误或不符合其内部处理流程”为由拒绝履行“通知删除”义务的做法,明确其义务范围,对规范互联网企业行为,保障用户权益,维护互联网平台经济中的竞争秩序,发挥了积极的司法导向作用。


6、拉扎斯公司诉三快科技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

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典型意义

对电子支付、外卖、网约车等新业态、新模式下的企业而言,找准市场需求、不断优化产品,尊重用户选择权、提升用户体验感才是增强企业竞争力的核心手段。而使用限制竞争、妨碍其他经营者提供产品等不正当手段不仅会破坏平等、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还会导致企业从注重技术进步和商业模式创新转变为注重争夺市场资源,从而削弱了平台经济的创新动力和发展活力。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修订时新增了“互联网专条”,对于互联网领域特有的、利用技术手段进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规制。但由于科技的迅猛发展,不正当竞争的手段也在不断发生变化。

本案是江苏省第一起涉及外卖平台“二选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民事纠纷案件,被告行为直接指向商户与其他平台的正常合作,系对其他经营者核心竞争资源的不当剥夺和基础竞争力的破坏,构成不正当竞争。该案是江苏法院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用法治打破行业垄断的典型案例,对于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化运行,打造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7、上诉人联悦公司与被上诉人博生公司、原审被告天猫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行为保全案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993号

典型意义:

该案系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首例“反向行为保全”裁定,也是首个在知识产权行为保全中采用动态担保金的案件。该案合理考量和平衡了专利权人、平台内经营者和电商平台三方利益。裁定的作出使得被诉侵权的电商平台内经营者能够在“双十一”这一特定销售时机正常线上经营,避免其利益受到不可弥补的损害。同时,为保障权利人的利益,根据申请人恢复链接后的可得利益,采用了固定担保金加动态担保金的方式。裁定的作出免除了电商平台经营者恢复链接后担心未来被要求承担责任的顾虑,为其提供了处理类似纠纷的行为指引。对电子商务领域中通知删除规则的适用、涉电商领域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行为保全措施的适用、知识产权行为保全担保金额的确定等均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8、潼关肉夹馍协会、新城区宝进肉夹馍阳光诺卡店侵害商标权纠纷

案号:(2021)内01民初442号

典型意义:

地理标志属于区域公共资源,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注册人应当是当地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应做到合法、合规、自律,维权时应依法合理行使诉讼权利。有些商标包含地名,这些地名往往具有独特商业价值。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即便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利人亦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注册商标中包含的地名。他人正当使用注册商标中包含的地名,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相关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9、北京字节跳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案号:(2018)京0108民初49421号

典型意义:

信息存储空间和信息流推荐技术提供者为用户的侵权行为提供了帮助,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字节公司在应当知晓用户通过今日头条App利用其所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信息流推荐服务实施侵害延剧信息网络传播权之行为的情况下,确实开展了删除、屏蔽等工作,满足了应当依法采取相应措施的形式要求,但从本案证据所反映出的实际处理结果来看,其在当时所采取的措施,并不符合有效制止、预防明显侵权的实质要求,应当认定其在本案中所采取的相关措施尚未达到“必要”的程度。在此情况下,字节公司仍为实施侵权行为的用户提供相应的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和传播技术支持,构成帮助侵权,应当与其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10、奇策公司与被告某科技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来源:杭州互联网法院

典型意义:

NFT作为新一代的基于区块链和智能合约的创新应用,以其非同质化、智能化等技术特点被公认为元宇宙经济体系的核心支柱。同时,NFT作为一项区块链技术创新应用,在丰富数字经济模式、促进文创产业发展等方面显现出一定的潜在价值。

本案在对NFT技术原理以及NFT交易流程、商业模式进行充分考察的基础上,从法律层面对NFT及NFT交易平台的法律属性进行定性,并厘清了NFT交易平台的注意义务、法律责任,进而明确了侵权行为的性质以及停止侵权的范围等疑难复杂问题。特别是在停止侵权的措施上,探索了通过断开链接并将上链后的NFT信息地址打入黑洞等措施,最大限度实现停止侵权内容传播的效果。引导网络平台践行科技向善理念、合理选择应用场景、规范应用区块链技术,充分发挥NFT在推动产业数字化、数字产业化方面的积极正向作用。倡导保护底层商品的知识产权,支持正版数字文创作品,真实、准确、完整披露NFT产品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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