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为进一步规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现公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2016年4月18日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GB/T16180-2014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 31147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3 术语和定义
3.1损伤
各种因素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
3.2 残疾
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的生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者丧失。
4总则
4.1鉴定原则
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
4.2 鉴定时机
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4.3 伤病关系处理
当损伤与原有伤、病共存时,应分析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损伤在残疾后果中的作用力大小确定因果关系的不同形式,可依次分别表述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没有作用。
除损伤“没有作用”以外,均应按照实际残情鉴定致残程度等级,同时说明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判定损伤“没有作用”的,不应进行致残程度鉴定。
4.4 致残等级划分
本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致残程度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A。
4.5 判断依据
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判定致残程度等级。
5致残程度分级
5.1一级
5.1.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
2) 精神障碍或者极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3) 四肢瘫(肌力3级以下)或者三肢瘫(肌力2级以下);
4) 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与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5.1.2 颈部及胸部损伤
1)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Ⅳ级;
2) 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心功能Ⅲ级;
3) 心脏移植术后,心功能Ⅲ级;
4) 心肺联合移植术后;
5) 肺移植术后呼吸困难(极重度)。
5.1.3 腹部损伤
1)原位肝移植术后肝衰竭晚期;
2) 双肾切除术后或者孤肾切除术后,需透析治疗维持生命;肾移植术后肾衰竭。
5.1.4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三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
2) 二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第三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3) 二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第三肢任二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5.2 二级
5.2.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精神障碍或者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随时需有人帮助;
2) 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
3) 偏瘫(肌力2级以下);
4) 截瘫(肌力2级以下);
5) 非肢体瘫运动障碍(重度)。
5.2.2 头面部损伤
1)容貌毁损(重度);
2) 上颌骨或者下颌骨完全缺损;
3) 双眼球缺失或者萎缩;
4) 双眼盲目5级;
5) 双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伴双眼盲目3级以上。
5.2.3 颈部及胸部损伤
1)呼吸困难(极重度);
2) 心脏移植术后;
3) 肺移植术后。
5.2.4 腹部损伤
1)肝衰竭晚期;
2)肾衰竭;
3) 小肠大部分切除术后,消化吸收功能丧失,完全依赖肠外营养。
5.2.5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双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或者一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伴一下肢膝关节以上缺失;
2) 一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其余任二肢体各有二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3) 双上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5.2.6 体表及其他损伤
1)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90%;
2)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5.3三级
5.3.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精神障碍或者重度智能减退,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 完全感觉性失语或者混合性失语;
3) 截瘫(肌力3级以下)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
4) 双手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伴双腕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5) 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伴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5.3.2 头面部损伤
1)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盲目3级;
2) 双眼盲目4级;
3) 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视野有效值≤4%(直径≤5°);
4) 吞咽功能障碍,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5.3.3 颈部及胸部损伤
1)食管闭锁或者切除术后,摄食依赖胃造口或者空肠造口;
2)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
5.3.4 腹部损伤
1)全胰缺失;
2)一侧肾切除术后,另一侧肾功能重度下降;
3) 小肠大部分切除术后,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大部分依赖肠外营养。
5.3.5 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1)未成年人双侧卵巢缺失或者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2) 未成年人双侧睾丸缺失或者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3)阴茎接近完全缺失(残留长度≤1.0cm)。
5.3.6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二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
2) 一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3) 双上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双下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一上肢与一下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5.4 四级
5.4.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2) 外伤性癫痫(重度);
3) 偏瘫(肌力3级以下);
4) 截瘫(肌力3级以下);
5)阴茎器质性勃起障碍(重度)。
5.4.2 头面部损伤
1)符合容貌毁损(重度)标准之三项者;
2) 上颌骨或者下颌骨缺损达1/2;
3) 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重度视力损害;
4) 双眼盲目3级;
5) 双眼视野极度缺损,视野有效值≤8%(直径≤10°);
6) 双耳听力障碍≥91dB HL。
5.4.3 颈部及胸部损伤
1)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心功能Ⅱ级;
2) 一侧全肺切除术后;
3) 呼吸困难(重度)。
5.4.4 腹部损伤
1)肝切除2/3以上;
2) 肝衰竭中期;
3) 胰腺大部分切除,胰岛素依赖;
4)肾功能重度下降;
5) 双侧肾上腺缺失;
6) 永久性回肠造口。
5.4.5 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1)膀胱完全缺失或者切除术后,行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或者肠代膀胱并永久性造口。
5.4.6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伴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者双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2) 双下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一上肢与一下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3) 手功能丧失分值达150分。
5.4.7 体表及其他损伤
1)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0%;
2) 放射性皮肤癌。
5.5 五级
5.5.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 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
2) 完全运动性失语;
3) 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或者失认等;
4) 双侧完全性面瘫;
5) 四肢瘫(肌力4级以下);
6) 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
7) 非肢体瘫运动障碍(中度);
8) 双手大部分肌瘫(肌力2级以下);
9) 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
10) 排便伴排尿功能障碍,其中一项达重度。
5.5.2 头面部损伤
1)符合容貌毁损(重度)标准之二项者;
2) 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中度视力损害;
3) 双眼重度视力损害;
4) 双眼视野重度缺损,视野有效值≤16%(直径≤20°);
5) 一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伴另一眼盲目3级以上;
6) 双耳听力障碍≥81dB HL;
7) 一耳听力障碍≥91dB HL,另一耳听力障碍≥61dB HL;
8) 舌根大部分缺损;
9) 咽或者咽后区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吞咽流质食物。
5.5.3 颈部及胸部损伤
1)未成年人甲状腺损伤致功能减退,药物依赖;
2) 甲状旁腺功能损害(重度);
3) 食管狭窄,仅能进流质食物;
4) 食管损伤,肠代食管术后。
5.5.4 腹部损伤
1)胰头合并十二指肠切除术后;
2) 一侧肾切除术后,另一侧肾功能中度下降;
3)肾移植术后,肾功能基本正常;
4)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
5) 全胃切除术后;
6) 小肠部分切除术后,消化吸收功能障碍,部分依赖肠外营养;
7) 全结肠缺失。
5.5.5 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1)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口;
2) 尿瘘难以修复;
3) 直肠阴道瘘难以修复;
4)阴道严重狭窄(仅可容纳一中指);
5) 双侧睾丸缺失或者完全萎缩,丧失生殖功能;
6)阴茎大部分缺失(残留长度≤3.0cm)。
5.5.6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一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
2) 一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50%或者其余肢体任二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3) 手功能丧失分值≥120分。
5.6 六级
5.6.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2) 外伤性癫痫(中度);
3) 尿崩症(重度);
4)一侧完全性面瘫;
5) 三肢瘫(肌力4级以下);
6) 截瘫(肌力4级以下)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
7) 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以下);
8) 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伴相应腕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
9) 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以下);
10)阴茎器质性勃起障碍(中度)。
5.6.2 头面部损伤
1)符合容貌毁损(中度)标准之四项者;
2) 面部中心区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3cm),累计长度达20.0cm;
3) 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显著异常,累计达面部面积的80%;
4) 双侧眼睑严重畸形;
5) 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视力≤0.5;
6) 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另一眼中度视力损害;
7) 双眼视野中度缺损,视野有效值≤48%(直径≤60°);
8) 双侧前庭平衡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9) 唇缺损或者畸形,累计相当于上唇2/3以上。
5.6.3 颈部及胸部损伤
1)双侧喉返神经损伤,影响功能;
2) 一侧胸廓成形术后,切除6根以上肋骨;
3) 女性双侧乳房完全缺失;
4) 心脏瓣膜置换术后,心功能不全;
5)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
6) 器质性心律失常安装永久性起搏器后;
7) 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8) 两肺叶切除术后。
5.6.4 腹部损伤
1) 肝切除1/2以上;
2) 肝衰竭早期;
3) 胰腺部分切除术后伴功能障碍,需药物治疗;
4)肾功能中度下降;
5) 小肠部分切除术后,影响消化吸收功能,完全依赖肠内营养。
5.6.5 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1)双侧卵巢缺失或者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2) 未成年人双侧卵巢萎缩,部分丧失功能;
3) 未成年人双侧睾丸萎缩,部分丧失功能;
4) 会阴部瘢痕挛缩伴阴道狭窄;
5)睾丸或者附睾损伤,生殖功能重度损害;
6) 双侧输精管损伤难以修复;
7)阴茎严重畸形,不能实施性交行为。
5.6.6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脊柱骨折后遗留30°以上侧弯或者后凸畸形;
2)一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
3) 双足跖跗关节以上缺失;
4) 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90分。
5.6.7 体表及其他损伤
1)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0%;
2) 非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5.7 七级
5.7.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极重度受限;
2)不完全感觉性失语;
3) 双侧大部分面瘫;
4) 偏瘫(肌力4级以下);
5) 截瘫(肌力4级以下);
6)单肢瘫(肌力3级以下);
7) 一手大部分肌瘫(肌力2级以下);
8) 一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
9) 重度排便功能障碍或者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5.7.2 头面部损伤
1)面部中心区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3cm),累计长度达15.0cm;
2) 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显著异常,累计达面部面积的50%;
3)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
4) 一眼球缺失或者萎缩;
5) 双眼中度视力损害;
6)一眼盲目3级,另一眼视力≤0.5;
7)双眼偏盲;
8) 一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合并该眼盲目3级以上;
9) 一耳听力障碍≥81dB HL,另一耳听力障碍≥61dB HL;
10) 咽或者咽后区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吞咽半流质食物;
11)上颌骨或者下颌骨缺损达1/4;
12) 上颌骨或者下颌骨部分缺损伴牙齿缺失14枚以上;
13) 颌面部软组织缺损,伴发涎漏。
5.7.3 颈部及胸部损伤
1)甲状腺功能损害(重度);
2) 甲状旁腺功能损害(中度);
3) 食管狭窄,仅能进半流质食物;食管重建术后并发反流性食管炎;
4) 颏颈粘连(中度);
5) 女性双侧乳房大部分缺失或者严重畸形;
6) 未成年或者育龄女性双侧乳头完全缺失;
7) 胸廓畸形,胸式呼吸受限;
8) 一肺叶切除,并肺段或者肺组织楔形切除术后。
5.7.4 腹部损伤
1)肝切除1/3以上;
2)一侧肾切除术后;
3) 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反复发作逆行性胆道感染;
4) 未成年人脾切除术后;
5) 小肠部分(包括回盲部)切除术后;
6) 永久性结肠造口;
7) 肠瘘长期不愈(1年以上)。
5.7.5 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1)永久性膀胱造口;
2) 膀胱部分切除术后合并轻度排尿功能障碍;
3) 原位肠代膀胱术后;
4)子宫大部分切除术后;
5)睾丸损伤,血睾酮降低,需药物替代治疗;
6) 未成年人一侧睾丸缺失或者严重萎缩;
7)阴茎畸形,难以实施性交行为;
8) 尿道狭窄(重度)或者成形术后;
9) 肛管或者直肠损伤,排便功能重度障碍或者肛门失禁(重度);
10) 会阴部瘢痕挛缩致肛门闭锁,结肠造口术后。
5.7.6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双下肢长度相差8.0cm以上;
2) 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3) 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强直固定于非功能位;
4) 四肢任二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均达75%;
5) 一手除拇指外,余四指完全缺失;
6) 双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7) 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60分。
5.8 八级
5.8.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重度受限;
2) 不完全运动性失语;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或者失认;
3) 尿崩症(中度);
4) 一侧大部分面瘫,遗留眼睑闭合不全和口角歪斜;
5) 单肢瘫(肌力4级以下);
6)非肢体瘫运动障碍(轻度);
7) 一手大部分肌瘫(肌力3级以下);
8) 一足全肌瘫(肌力3级以下);
9)阴茎器质性勃起障碍(轻度)。
5.8.2 头面部损伤
1)容貌毁损(中度);
2) 符合容貌毁损(重度)标准之一项者;
3) 头皮完全缺损,难以修复;
4) 面部条状瘢痕形成,累计长度达30.0cm;面部中心区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2cm),累计长度达15.0cm;
5) 面部块状增生性瘢痕形成,累计面积达15.0cm2;面部中心区块状增生性瘢痕形成,单块面积达7.0cm2或者多块累计面积达9.0cm2;
6) 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异常,累计面积达100.0cm2;
7) 一眼盲目4级;
8) 一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视野有效值≤4%(直径≤5°);
9) 双眼外伤性青光眼,经手术治疗;
10) 一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合并该眼重度视力损害;
11)一耳听力障碍≥91dB HL;
12) 双耳听力障碍≥61dB HL;
13) 双侧鼻翼大部分缺损,或者鼻尖大部分缺损合并一侧鼻翼大部分缺损;
14) 舌体缺损达舌系带;
15) 唇缺损或者畸形,累计相当于上唇1/2以上;
16) 脑脊液漏经手术治疗后持续不愈;
17) 张口受限Ⅲ度;
18) 发声功能或者构音功能障碍(重度);
19) 咽成形术后咽下运动异常。
5.8.3 颈部及胸部损伤
1)甲状腺功能损害(中度);
2) 颈总动脉或者颈内动脉严重狭窄支架置入或者血管移植术后;
3) 食管部分切除术后,并后遗胸腔胃;
4) 女性一侧乳房完全缺失;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者毁损,累计范围相当于一侧乳房3/4以上;
5) 女性双侧乳头完全缺失;
6) 肋骨骨折12根以上并后遗6处畸形愈合;
7) 心脏或者大血管修补术后;
8) 一肺叶切除术后;
9) 胸廓成形术后,影响呼吸功能;
10) 呼吸困难(中度)。
5.8.4 腹部损伤
1)腹壁缺损≥腹壁的1/4;
2) 成年人脾切除术后;
3) 胰腺部分切除术后;
4) 胃大部分切除术后;
5) 肠部分切除术后,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6) 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
7) 损伤致肾性高血压;
8)肾功能轻度下降;
9) 一侧肾上腺缺失;
10)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5.8.5 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1)输尿管损伤行代替术或者改道术后;
2) 膀胱大部分切除术后;
3)一侧输卵管和卵巢缺失;
4)阴道狭窄;
5) 一侧睾丸缺失;
6)睾丸或者附睾损伤,生殖功能轻度损害;
7)阴茎冠状沟以上缺失;
8)阴茎皮肤瘢痕形成,严重影响性交行为。
5.8.6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二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程度均达1/3);
2) 三个以上椎体骨折,经手术治疗后;
3) 女性骨盆骨折致骨产道变形,不能自然分娩;
4) 股骨头缺血性坏死,难以行关节假体置换术;
5) 四肢长骨开放性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大块死骨形成,长期不愈(1年以上);
6) 双上肢长度相差8.0cm以上;
7) 双下肢长度相差6.0cm以上;
8) 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75%以上;
9) 一踝关节强直固定于非功能位;
10) 一肢体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50%;
11)一手拇指缺失达近节指骨1/2以上并相应掌指关节强直固定;
12) 一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另一足足弓结构部分破坏;
13) 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40分。
5.8.7 体表及其他损伤
1) 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0%。
5.9 九级
5.9.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中度受限;
2) 外伤性癫痫(轻度);
3) 脑叶部分切除术后;
4) 一侧部分面瘫,遗留眼睑闭合不全或者口角歪斜;
5) 一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以下);
6)一足大部分肌瘫(肌力3级以下);
7) 四肢重要神经损伤(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遗留相应肌群肌力3级以下;
8) 严重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9) 轻度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
5.9.2 头面部损伤
1)头皮瘢痕形成或者无毛发,达头皮面积50%;
2) 颅骨缺损25.0cm2以上,不宜或者无法手术修补;
3) 容貌毁损(轻度);
4) 面部条状瘢痕形成,累计长度达20.0cm;面部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2cm),累计长度达10.0cm,其中至少5.0cm以上位于面部中心区;
5) 面部块状瘢痕形成,单块面积达7.0cm2,或者多块累计面积达9.0cm2;
6) 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异常,累计面积达30.0cm2;
7) 一侧眼睑严重畸形;一侧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双侧眼睑轻度畸形;双侧眼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
8) 双眼泪器损伤均后遗溢泪;
9) 双眼角膜斑翳或者血管翳,累及瞳孔区;双眼角膜移植术后;
10) 双眼外伤性白内障;儿童人工晶体植入术后;
11)一眼盲目3级;
12) 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另一眼视力≤0.5;
13) 一眼视野极度缺损,视野有效值≤8%(直径≤10°);
14) 双眼象限性视野缺损;
15) 一侧眼睑轻度畸形(或者眼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合并该眼中度视力损害;
16) 一眼眶骨折后遗眼球内陷5mm以上;
17) 耳廓缺损或者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
18) 一耳听力障碍≥81dB HL;
19) 一耳听力障碍≥61dB HL,另一耳听力障碍≥41dB HL;
20) 一侧鼻翼或者鼻尖大部分缺损或者严重畸形;
21)唇缺损或者畸形,露齿3枚以上(其中1枚露齿达1/2);
22) 颌骨骨折,经牵引或者固定治疗后遗留功能障碍;
23) 上颌骨或者下颌骨部分缺损伴牙齿缺失或者折断7枚以上;
24) 张口受限Ⅱ度;
25) 发声功能或者构音功能障碍(轻度)。
5.9.3 颈部及胸部损伤
1)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累计面积达50.0cm2;
2) 甲状腺功能损害(轻度);
3) 甲状旁腺功能损害(轻度);
4) 气管或者支气管成形术后;
5) 食管吻合术后;
6) 食管腔内支架置入术后;
7) 食管损伤,影响吞咽功能;
8) 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者毁损,累计范围相当于一侧乳房1/2以上;
9) 女性一侧乳房大部分缺失或者严重畸形;
10) 女性一侧乳头完全缺失或者双侧乳头部分缺失(或者畸形);
11)肋骨骨折12根以上,或者肋骨部分缺失4根以上;肋骨骨折8根以上并后遗4处畸形愈合;
12)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I级;
13) 冠状动脉移植术后;
14) 心脏室壁瘤;
15) 心脏异物存留或者取出术后;
16) 缩窄性心包炎;
17) 胸导管损伤;
18) 肺段或者肺组织楔形切除术后;
19) 肺脏异物存留或者取出术后。
5.9.4 腹部损伤
1)肝部分切除术后;
2) 脾部分切除术后;
3) 外伤性胰腺假性囊肿术后;
4) 一侧肾部分切除术后;
5) 胃部分切除术后;
6) 肠部分切除术后;
7) 胆道损伤胆管外引流术后;
8) 胆囊切除术后;
9) 肠梗阻反复发作;
10) 膈肌修补术后遗留功能障碍(如膈肌麻痹或者膈疝)。
5.9.5 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1)膀胱部分切除术后;
2) 输尿管狭窄成形术后;
3) 输尿管狭窄行腔内扩张术或者腔内支架置入术后;
4)一侧卵巢缺失或者丧失功能;
5)一侧输卵管缺失或者丧失功能;
6) 子宫部分切除术后;
7)一侧附睾缺失;
8)一侧输精管损伤难以修复;
9) 尿道狭窄(轻度);
10) 肛管或者直肠损伤,排便功能轻度障碍或者肛门失禁(轻度)。
5.9.6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一椎体粉碎性骨折,椎管内骨性占位;
2) 一椎体并相应附件骨折,经手术治疗后;二椎体压缩性骨折;
3) 骨盆两处以上骨折或者粉碎性骨折,严重畸形愈合;
4) 青少年四肢长骨骨骺粉碎性或者压缩性骨折;
5) 四肢任一大关节行关节假体置换术后;
6) 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均达75%;
7) 双上肢长度相差6.0cm以上;
8) 双下肢长度相差4.0cm以上;
9) 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50%以上;
10) 一踝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
11)一肢体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25%;
12) 双足拇趾功能丧失均达75%;一足5趾功能均完全丧失;
13) 双足跟骨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
14) 双足足弓结构部分破坏;一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15) 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25分。
5.9.7 体表及其他损伤
1)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10%。
5.10十级
5.10.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2) 颅脑损伤后遗脑软化灶形成,伴有神经系统症状或者体征;
3) 一侧部分面瘫;
4) 嗅觉功能完全丧失;
5) 尿崩症(轻度);
6) 四肢重要神经损伤,遗留相应肌群肌力4级以下;
7) 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8) 开颅术后。
5.10.2 头面部损伤
1)面颅骨部分缺损或者畸形,影响面容;
2) 头皮瘢痕形成或者无毛发,面积达40.0cm2;
3) 面部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2cm),累计长度达6.0cm,其中至少3.0cm位于面部中心区;
4) 面部条状瘢痕形成,累计长度达10.0cm;
5) 面部块状瘢痕形成,单块面积达3.0cm2,或者多块累计面积达5.0cm2;
6) 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异常,累计面积达10.0cm2;
7) 一侧眼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一侧眼睑轻度畸形;一侧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运动;
8) 一眼泪器损伤后遗溢泪;
9) 一眼眶骨折后遗眼球内陷2mm以上;
10) 复视或者斜视;
11)一眼角膜斑翳或者血管翳,累及瞳孔区;一眼角膜移植术后;
12) 一眼外伤性青光眼,经手术治疗;一眼外伤性低眼压;
13) 一眼外伤后无虹膜;
14) 一眼外伤性白内障;一眼无晶体或者人工晶体植入术后;
15) 一眼中度视力损害;
16) 双眼视力≤0.5;
17) 一眼视野中度缺损,视野有效值≤48%(直径≤60°);
18) 一耳听力障碍≥61dB HL;
19) 双耳听力障碍≥41dB HL;
20) 一侧前庭平衡功能丧失,伴听力减退;
21) 耳廓缺损或者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的30%;
22) 鼻尖或者鼻翼部分缺损深达软骨;
23) 唇外翻或者小口畸形;
24) 唇缺损或者畸形,致露齿;
25) 舌部分缺损;
26) 牙齿缺失或者折断7枚以上;牙槽骨部分缺损,合并牙齿缺失或者折断4枚以上;
27) 张口受限Ⅰ度;
28) 咽或者咽后区损伤影响吞咽功能。
5.10.3 颈部及胸部损伤
1)颏颈粘连畸形松解术后;
2) 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累计面积达25.0cm2;
3) 一侧喉返神经损伤,影响功能;
4) 器质性声音嘶哑;
5) 食管修补术后;
6) 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者畸形;
7) 肋骨骨折6根以上,或者肋骨部分缺失2根以上;肋骨骨折4根以上并后遗2处畸形愈合;
8) 肺修补术后;
9) 呼吸困难(轻度)。
5.10.4 腹部损伤
1)腹壁疝,难以手术修补;
2) 肝、脾或者胰腺修补术后;
3) 胃、肠或者胆道修补术后;
4) 膈肌修补术后。
5.10.5 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1)肾、输尿管或者膀胱修补术后;
2) 子宫或者卵巢修补术后;
3) 外阴或者阴道修补术后;
4)睾丸破裂修补术后;
5) 一侧输精管破裂修复术后;
6) 尿道修补术后;
7) 会阴部瘢痕挛缩,肛管狭窄;
8)阴茎头部分缺失。
5.10.6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 枢椎齿状突骨折,影响功能;
2) 一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程度达1/3)或者粉碎性骨折;一椎体骨折经手术治疗后;
3)四处以上横突、棘突或者椎弓根骨折,影响功能;
4) 骨盆两处以上骨折或者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
5)一侧髌骨切除;
6) 一侧膝关节交叉韧带、半月板伴侧副韧带撕裂伤经手术治疗后,影响功能;
7) 青少年四肢长骨骨折累及骨骺;
8) 一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75%以上;
9) 双上肢长度相差4.0cm以上;
10) 双下肢长度相差2.0cm以上;
11) 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25%以上;
12) 一踝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
13) 下肢任一大关节骨折后遗创伤性关节炎;
14) 肢体重要血管循环障碍,影响功能;
15) 一手小指完全缺失并第5掌骨部分缺损;
16) 一足拇趾功能丧失75%以上;一足5趾功能丧失均达50%;双足拇趾功能丧失均达50%;双足除拇趾外任何4趾功能均完全丧失;
17) 一足跟骨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
18) 一足足弓结构部分破坏;
19) 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10分。
5.10.7 体表及其他损伤
1)手部皮肤瘢痕形成或者植皮术后,范围达一手掌面积50%;
2) 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
3) 皮肤创面长期不愈超过1年,范围达体表面积1%。
6附则
6.1遇有本标准致残程度分级系列中未列入的致残情形,可根据残疾的实际情况,依据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并比照最相似等级的条款,确定其致残程度等级。
6.2 同一部位和性质的残疾,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款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款两次以上进行鉴定。
6.3 本标准中四肢大关节是指肩、肘、腕、髋、膝、踝等六大关节。
6.4 本标准中牙齿折断是指冠折1/2以上,或者牙齿部分缺失致牙髓腔暴露。
6.5 移植、再植或者再造成活组织器官的损伤应根据实际后遗功能障碍程度参照相应分级条款进行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6.6 永久性植入式假体(如颅骨修补材料、种植牙、人工支架等)损坏引起的功能障碍可参照相应分级条款进行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6.7 本标准中四肢重要神经是指臂丛及其分支神经(包括正中神经、尺神经、桡神经和肌皮神经等)和腰骶丛及其分支神经(包括坐骨神经、腓总神经和胫神经等)。
6.8 本标准中四肢重要血管是指与四肢重要神经伴行的同名动、静脉。
6.9 精神分裂症或者心境障碍等内源性疾病不是外界致伤因素直接作用所致,不宜作为致残程度等级鉴定的依据,但应对外界致伤因素与疾病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说明。
6.10本标准所指未成年人是指年龄未满18周岁者。
6.11本标准中涉及面部瘢痕致残程度需测量长度或者面积的数值时,0~6周岁者按标准规定值50%计,7~14周岁者按80%计。
6.12本标准中凡涉及数量、部位规定时,注明“以上”、“以下”者,均包含本数(有特别说明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T 1193-2014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
营养期评定规范
Specifications for assessment of loss of working time period, nursing period,
vegetative period of personal damages
2014-11-26发布 2014-11-26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布
目 次
前言………………………………………………2
1范围……………………………………2
2术语和定义…………………………………2
3总则……………………………………………2
4头部损伤………………………………………3
5面部损伤………………………………………3
6颈部损伤………………………………………6
7胸部损伤………………………………………6
8腹部损伤[S39.905]……………………………7
9脊柱、骨盆部损伤……………………………8
10肢体与关节损伤………………………………9
11其他损伤………………………………………11
附录A(规范性附录) 判定基准的补充……11
附录B(规范性附录)损伤分级的依据………12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中国法医学会和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79)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中国法医学会、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旭、宁锦、王岩、常林、田雪梅、刘会、杜雁、郭兆明、项剑、狄胜利、张凤芹、李屹兰、杨天潼、何光龙。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
营养期评定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损害等人身损害赔偿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
护理期和营养期评定。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误工期loss of working time period
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
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2.2
护理期nursing period
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自理困难,全部或部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2.3
营养期vegetative period
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要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2.4
评定assessment
运用专门知识,评价确定人身损害误工期(2.1)、护理期(2.2)和营养期(2.3)的过程。
2.5
评定意见assessment conclusion
评定人运用专门知识对人身损害误工期(2.1)、护理期(2.2)和营养期(2.3)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综合性判断。
3总则
3.1目的
本标准为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的评定提供依据。
3.2评定原则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
伤后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并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个体的年龄、体质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具体见附录A、附录B。
3.3评定时机
评定时机应以外伤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
则所承认的症状及体征稳定为准。
4头部损伤
4.1头皮血肿[S00.002]
4.1.1头皮下血肿:误工7~15日,无需护理和营养。
4.1.2帽状腱膜下血肿/骨膜下血肿。
a)一般情况下:误工15~30日,护理l~7日,营养l~7日。
b)需穿刺抽血/加压包扎:误工30~60日,护理1~15日,营养7~15日。
4.2头皮创[S01.001]
4.2.1钝器创口长度小于或等于6 cm、锐器创口长度小于或等于8 cm:误工20~30日,护理1~7日,
营养1~7日。
4.2.2钝器创口长度大于6 cm、锐器创口长度大于8 cm:误工45~60日,护理1~7日,营养7~15日。
4.3头皮撕脱伤[S08.051]
4.3.1撕脱面积小于或等于20 cm2:误工60~90日,护理7~15日,营养15~20日。
4.3.2撕脱面积大于20 cm2:误工90~120日,护理15~60日,营养20~60日。
4.4头皮缺损
4.4.1头皮缺损小于或等于10 cm2:误工30~60日,护理7~l5日,营养15~20日。
4.4.2头皮缺损大于10 cm2:误工60~120日,护理15~90日,营养20~60日。
4.5颅盖骨骨折[S02.902(颅骨开放性骨折S0 2.911)]
4.5.1单纯线状骨折:误工30~60日,护理15~20日,营养20~30日。
4.5.2凹陷骨折/多发粉碎骨折:
a)非手术修复:误工90~120日,护理和营养期可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b)手术修复:误工120~150日,护理和营养期可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6颅底骨折[S02.101]
4.6.1单纯颅底骨折:误工60~90日,护理15~20日,营养20~30日。
4.6.2伴有脑脊液漏和/或神经损伤:误工90~12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60日。
4.6.3手术治疗: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7闭合型颅脑损伤[S06]
4.7.1轻型:误工30~45日,原则上不考虑护理、营养。
4.7.2中型:误工90~18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60日。
4.7.3重型: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7.4极重型: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8开放型颅脑损伤[S06]
4.8.1不伴有神经系统体征:误工30~90日,护理20~30日,营养30~60日。
4.8.2伴有神经系统体征: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9颅脑损伤并发症及后遗症[T90.552]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涉及外伤性智力缺损或者精神障碍者,原则上,误工期可在原损伤条款的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
评残前一日止;营养期同原损伤的条款,护理期视临床情况确定。
5面部损伤
5.1眼部损伤[S05]
5.1.1眼睑损伤:
a)眼睑血肿:误工7~15日,无需护理和营养;
b)眼睑裂伤:误工20~30日,护理1~7日,营养1~7日;
c)合并眼睑闭合不全/上睑下垂:误工30~90日,护理7~20日,营养7~15日;
d)行眼睑内、外翻手术治疗:误工90~120日,护理20~30日,营养30~45日。
5.1.2眼肌损伤:误工30~90日,护理15~30日,营养7~15日。
5,1.3泪器损伤[S05.852]:
a)泪小管、泪囊、泪腺损伤:误工30~45日,护理7~15日,营养1~7日;
b)鼻泪管损伤:
1)非手术治疗:误工30~45日,护理7~15日,营养7~15日;
2)手术治疗: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1.4结膜损伤[S05.302]:
a)出血或充血:误工15~30日,无需护理和营养;
b)睑球粘连伴眼球运动障碍:误工45~60日,护理30~45日,营养15~30日;
c)双眼损伤: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1.5角膜损伤[S05.803]:
a)无后遗症:误工15~30日,无需护理和营养;
b)行角膜移植术:误工60~12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45日。
5.1.6虹膜睫状体损伤[S05.855]:
a)外伤性虹膜睫状体炎:误工30~60日,护理7~15日,营养7~15日;
b)外伤性瞳孔散大/虹膜根部离断:误工30~60日,护理7~15日,营养7~15日;
c)前房出血:误工30~60日,护理15~30日,营养15~30日;出血致角膜血染:误工60~90日,
护理30~45日,营养30~45日;
d)睫状体脱离[S05.208]: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1.7巩膜裂伤[S05.856]:
a)单纯巩膜裂伤:误工45~60日,护理20~45日,营养20~45日;
b)伴眼内容物脱出:误工120~180日,护理45~60日,营养30~60日。
5.1.8晶状体损伤[S05.853]:
a)晶状体脱位[S05.953]:误工60~90日,护理15~30日,营养7~15日;
b)外伤性白内障:误工60 - 120日,护理15~30日,营养7~15日;
c)白内障手术治疗:误工120~150日,护理15~45日,营养15~45日。
5.1.9玻璃体损伤[S05.951]:
a)玻璃体出血:误工30~60日,护理15~30日,营养15~30日;
b)玻璃体切割术:误工120~180日,护理15~45日,营养15~45日。
5.1.10眼底损伤:
a)视网膜震荡、出血[S05.804]:误工15~30日,一般无需护理和营养;较为严重的损伤,治疗期
间考虑护理和营养;
b)视网膜脱离或脉络膜脱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c)黄斑裂孔:误工30~90日,护理30~45日,营养30~45日;
d)外伤性视网膜病变:误工90~120日,护理30~45日,营养30~45日。
5.1.11视神经损伤[S04.001]:误工90~120日,护理30~45日,营养30~45日。
5.1.12眼球摘除[16.491]:误工30~60日,护理15~20日,营养15~20日。
5.1.13外伤性青光眼:误工30~18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1.14交感性眼炎、化脓性眼内炎[H44.102、H44.003]:误工90~180日,护理45~60日,营养60~
90日。
5.1.15眼球后血肿:误工45~6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1.16眼球内异物或眼眶内异物[S05.501、S05.401]: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1.17眶壁骨折[S02.801]:
a)非手术治疗:误工60~90日,护理15~30日,营养30~45日;
b)手术治疗: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2耳部损伤[S09.903]
5.2.1耳廓损伤[S09.906]:
a)耳廓血肿:误工15~20日,护理1~7日,营养1~15日;
b)耳廓撕裂创、耳廓切割伤:误工15~30日,护理7~15日,营养7~15日;
c)耳廓部分或全部离断:误工15~30日,护理7~15日,营养7~15日;
d)化脓性耳廓软骨膜炎:误工45~6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2.2外耳道损伤:
a)单纯性外耳道损伤:误工20~30日,无需护理和营养;
b)合并乳突损伤或下颌骨损伤:误工90~120日,护理45~60日,营养45~60日。
5.2.3鼓膜穿孔[S09.251]:
a)自行愈合:误工15~30日,无需护理,营养1~7日;
b)手术修补术:误工30~90日,护理1~7日,营养1~7日。
5.2.4听骨链损伤:
a)听小骨脱位、骨折:误工30~6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b)手术治疗:误工90t- 12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2.5内耳损伤:
a)迷路震荡:误工60~90日,护理7~15日,营养7~15日;
b)内耳窗膜破裂:误工90~120日,护理30~60日,营养15~30日。
5.3鼻部损伤[S09.901]
5.3.1鼻部皮肤创[S01.201]:误工15~30日,无需护理,营养1~7日。
5.3.2鼻翼缺损:误工60~90日,护理7~30日,营养7~15日。
5.3.3鼻骨骨折[S02.201(鼻骨开放性骨折S02.211)]:
a)线状骨折:误工20~30日,无需护理,营养1~7日;
b)粉碎性骨折/手术治疗:误工30~60日,护理20~30日,营养20~30日。
5.3.4鼻窦损伤[S02.811]:误工60~90日,护理1~7日,营养7~15日。
5.4颌面部、口腔损伤
5.4.1颌面部皮肤擦伤、挫伤[S00.859]:误工15~20日,无需护理,营养1~7日。
5.4.2颌面部皮肤创[S01.801]:
a)创口长度单条小于或等于3.5 cm或累计小于或等于5 cm:误工15~30日,护理1~7日,营养
1~7日;
b)创口长度单条大于3.5 cm或累计大于5 cm:误工20~45日,护理1~7日,营养7~15日;
c)颌面部穿通伤:误工30~60日,护理1~7日,营养7~15日。
5.4.3上、下颌骨骨折[S02.403、S02.602]:
a)单纯线状骨折:误工60~90日,护理15~30日,营养30~60日;
b)粉碎性骨折:误工90~120日,护理30日,营养60~90日。
5.4.4颧骨、颧弓骨折[S02.402、S02.401]:
a)单纯线状骨折:误工60日,护理15~30日,营养20~30日;
b)粉碎性骨折:误工120日,护理20~30日,营养30~60日。
5.4.5牙槽骨骨折[S02.802]:误工30~60日,护理7~15日,营养15~30日。
5.4.6牙齿损伤:
a)牙齿脱落或折断[S03.251、S02.5151]:误工30~45日,护理1~7日,营养15~30日;
b)复位固定:误工60~90日,护理7~15日,营养30~45日。
5.4.7颞颌关节损伤[颌关节单纯脱位S03.051、颌关节哆开性脱位S03.052、颞下颌关节脱位S03.053、
颞下颌(关节)(韧带)扭伤S03.452]:误工60~90日,护理7~15日,营养20~30日。
5.4.8舌损伤[S09.952]:误工30~90日,护理1~7日,营养15~30日。
5.4.9腮腺损伤:误工30~120日,护理7~15日,营养7~20日。
5.4.10面神经损伤[S04.501]:误工90~120日,护理7~30日,营养7~30日。
5.4.11三叉神经损伤[S04.351]:误工120~150日,护理7~30日,营养7~30日。
6颈部损伤
6.1颈部皮肤创[S11.05、S11.901]
误工15~60日,护理1~7日,营养1~7日。
6.2咽部损伤[S11.251]
误工20~30日,护理7~20日,营养7~20日。
6.3喉损伤[S19.851]
6.3.1喉挫伤不伴有软骨骨折:误工7~15日,无需护理和营养。
6.3.2喉切割伤:误工30^ 6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6.3.3喉损伤伴有软骨骨折:误工60~9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6.3.4喉烫伤或烧灼伤:误工90~18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6.4甲状腺损伤[甲状腺开放性伤口S11.151、甲状腺区扭伤和劳损S13.551]
6.4.1甲状腺功能轻度损伤:误工45~60日,护理15~30日,营养15~30日。
6.4.2甲状腺功能中度损伤:误工90~12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6.4.3甲状腺功能重度损伤:误工150~18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6.4.4伴有喉返神经损伤:误工150~18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6.5甲状旁腺损伤
6.5.1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伤:误工45~60日,护理15~30日,营养15~30日。
6.5.2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伤:误工90~12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6.5.3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伤:误工150~18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7胸部损伤
7.1胸部软组织损伤
7.1.1擦伤/挫伤[S20.802/S20.201]:误工15~30日,无需护理,营养l~7日。
7.1.2皮肤创长度小于或等于20 cm[S21.901]:误工15~30日,护理1~7日,营养1~15日。
7.1.3皮肤创长度大于20 cm[S21.901]:误工30~60日,护理1~15日,营养15~30日。
7.1.4胸壁异物存留[S21.952]:误工30~60日,护理1~15日,营养15~30日。
7.2肋骨骨折[S22.301]
7.2.1一处骨折:误工30~40日,护理7~15日,营养15~30日。
7.2.2多根、多处骨折:误工60~12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60日。
7.3胸骨骨折[S22.201]
误工60~120日,护理20~30日,营养30~60日。
7.4气胸[S27.001、S27.011]
7.4.1小量(肺压缩三分之一以下):误工15~30日,护理7~15日,营养7~15日。
7.4.2中量(肺压缩三分之二以下):误工30~90日,护理15~30日,营养15~30日。
7.4.3大量(肺压缩三分之二以上):误工90~120日,护理30~45日,营养30~45日。
7.5血胸[S27.101]
7.5.1小量(胸腔积血500 mL以下):误工30~60日,护理7~15日,营养7~15日。
7.5.2中量(胸腔积血500 mL~l 500 mL):误工60~90日,护理15~30日,营养15~30日。
7.5.3大量<<>胸腔积血1 500 mL以上):误工90~120日,护理20 -30日,营养30~45日。
7.6肺损伤[S29.951]
7.6.1肺挫伤[S27.301]:误工30~90日,护理15~20日,营养15~20日。
7.6.2肺裂伤修补术[S27.3152/33.491]:误工60~9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60日。
7.6.3肺叶切除[31.401]:误工90~12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60日。
7.6.4一侧全肺切除[32.501]:误工120~180日,护理30~60日,营养60~90日。
7.6.5肺爆震伤:误工90~12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60日。
7.6.6肺内异物存留或肺内异物摘除术[S17.852]:误工60~9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60日。
7.7食管损伤[S19.854]
7.7.1保守治疗:误工30~60日,护理30~60日,营养20~30日。
7.7.2手术治疗:误工90~120日,护理60~120日,营养60~90日。
7.8气管、支气管损伤[S27.5051、S27.4051]
7.8.1保守治疗:误工30~60日,护理30~60日,营养20~30日。
7.8.2手术治疗:误工90~120日,护理60~120日,营养60~90日。
7.9心脏损伤[S26.901]
误工120~210日,护理90~120日,营养60~90日。
7.10胸内大血管损伤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7.11胸导管损伤[S27.8053]
误工60~9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7.12纵膈气肿、脓肿、纵膈炎
误工90~18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7.13膈肌损伤[S27.8051]
7.13.1膈疝形成[S27.801]:误工30~60日,护理30~60日,营养45~60日。
7.13.2手术治疗:误工90~12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7.14乳房损伤[S27.311、S20.151]
误工30~60日,护理1~15日,营养7~30日。
8腹部损伤[S39.905]
8.1腹部软组织损伤
8.1.1皮肤擦、挫伤[S30.852、S30.151]:误工15~30日,无需护理,营养1~7日。
8.1.2皮肤创长度小于或等于20 cm:误工15~30日,护理1~7日,营养1~15日。
8.1.3皮肤创长度大于20 cm:误工30~60日,护理1~15日,营养15~30日。
8.1.4腹壁异物存留:误工45~60日,护理7~15日,营养15~30日。
8.1.5腹部穿通伤行腹部探查术[54.111]:误工45~6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8.2肝脏损伤[S36.1052]
8.2.1非手术治疗:误工60~90日,护理15~30日,营养30~60日。
8.2.2修补术或部分切除术[50.221]:误工90~150日,护理30~60日,营养60~90日。
8.3脾损伤[S36.002]
8.3.1非手术治疗:误工60日,护理15~30日,营养30~60日。
8.3.2部分切除或全脾摘除术[41.501]:误工90~120日,护理30~60日,营养60~90日。
8.3.3延迟性脾破裂:误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8.4胰腺损伤[S36.2051]
8.4.1挫伤:误工60~90日,护理20~30日,营养30~60日。
8.4.2修补术:误工90~180日,护理30~60日,营养60~120日。
8.4.3部分切除或全胰腺切除术:误工90~180日,护理60~90日,营养60~90日。
8.4.4假性囊肿:误工90~180日,护理60~90日,营养60~90日。
8.5肾损伤[S37.001]
8.5.1挫伤:误工30~90日,护理15~20日,营养15~20日。
8.5.2破裂:误工90~12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90日。
8.6腹部空腔脏器损伤
8.6.1空腔脏器修补术:误工60~90日,护理30~60日,营养60~120日。
8.6.2空腔脏器部分切除术:误工90~120日,护理30~60日,营养60~120日。
8.6.3腹部探查术:误工60~90日,护理30~45日,营养45~60日。
8.7膀胱、输尿管、尿道损伤[S37.2051、S37.1051、S37.3051]
8.7.1挫伤:误工15~30日,护理15~30日,营养7~15日。
8.7.2破裂:误工30~9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60日。
8.7.3手术治疗:误工60~150日,护理40~60日,营养45- 60日。
8.8输卵管、卵巢、子宫损伤[S37.5051、S37.4051(创伤性子宫穿孔S37.601、创伤性子宫破裂S37.602、
子宫损伤通入体腔开放性伤口S37.6151)]
8.8.1挫伤:误工15~30日,护理15~30日,营养7~15日。
8.8.2破裂:误工30~9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60日。
8.8.3手术治疗:误工60~90日,护理45~60日,营养45~60日。
8.9腹膜后血肿[S36.8053]
误工60~9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9脊柱、骨盆部损伤
9.1脊柱骨折[T08.X051]
9.1.1非手术治疗:误工45~150日,护理45~60日,营养45~60日。
9.1.2手术治疗;误工120~180日,护理60~90日,营养60~90日。
9.2椎间关节脱位
误工45~60日,护理30~45日,营养20~30日。
9.3外伤性椎间盘突出
9.3.1非手术治疗:误工60~12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60日。
9.3.2手术治疗:误工90~150日,护理60~90日,营养60~90日。
9.4脊髓损伤[S14.101、S24.101、S34.101、S34.401]
9.4.1脊髓震荡:误工30~60日,护理30~45日,营养20~30日。
9.4.2脊髓挫伤、脊髓压迫: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9.5骨盆骨折[S32.801]
9.5.1稳定型骨折:误工60~120日,护理20~30日,营养30~60日。
9.5.2不稳定型骨折:误工120~180日,护理60~90日,营养60~90日。
9.6阴茎损伤[S39.904]
9.6.1挫伤[S30.252]:误工1~30日,护理1~7日,营养1~15日。
9.6.2裂伤[S31.251]:误工15~60日,护理1~30日,营养1~30日。
9.6.3脱位:误工30~6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60日。
9.6.4断裂或缺损[S38.20l]:误工30~90日,护理45~60日,营养45~60日。
9.7阴囊损伤[S39.958]
9.7.1阴囊血肿、鞘膜积血[S30.202]:误工15~60日,护理7~30日,营养7~30日。
9.7.2阴囊撕裂伤[S31.3 51(阴囊开放性伤口S31.301)]:误工30~90日,护理20~30日,营养20~
30日。
9.8睾丸损伤[S39.959]
9.8.1睾丸挫伤或脱位[S30.258]:误工30~60日,护理20~30日,营养20~30日。
9.8.2睾丸破裂[S31.352]:误工60~9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60日。
9.8.3 -侧睾丸切除[62.301]:误工60~90日,护理45~60日,营养45~60日。
9.9女性外阴裂伤[S31.452]
误工60~90日,护理20~30日,营养20~30日。
9.10阴道损伤[S39.955]
误工60~90日,护理20~30日,营养20~30日。
9.11外伤性流产、早产
误工60~90日,护理20~30日,营养30~60日。
10肢体与关节损伤
10.1肢体软组织损伤
10.1.1皮肤擦、挫伤:误工7~15日,无需护理,营养1~7日。
10.1.2皮肤创长度小于或等于20 cm:误工15~20日,护理1~7日,营养1~15日。
10.1.3皮肤创长度大于20 cm:误工20~30日,护理1~15日,营养15~30日。
10.2骨折
10.2.1锁骨骨折[S24.0]:
a)非手术治疗:误工60~120日,护理30~60日,营养60~90日;
b)手术治疗:误工90~120日,护理30~60日,营养60~90日。
10.2.2肩胛骨骨折[s42.1]:
a)非手术治疗:误工60~12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60日;
b)手术治疗:误工90~180日,护理30~60日,营养60~90日。
10.2.3肱骨骨折[S42.2、S42.3、S42.4]:
a)非手术治疗:误工60~180日,护理30~60日,营养60~90日;
b)手术治疗:误工90~270日,护理60~90日,营养60~90日。
10.2.4尺骨鹰嘴骨折[S52.003]:
a)非手术治疗:误工60~9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60日;
b)手术治疗:误工90- 120日,护理30~60日,营养60~90日。
10.2.5尺桡骨折[S52.4051]:
a)非手术治疗:误工90~120日,护理30 v60日,营养60~90日;
b)手术治疗:误工90~180日,护理30~60日,营养60~90日。
10.2.6腕骨骨折[S62.101]:
a)骨折:误工90~180日,护理30~60日,营养20~30日;
b)脱位:误工120~180日,护理30~60日,营养20~30日。
10.2.7指、掌骨骨折[S62.602、S62.301]:
a)非手术治疗:误工45~60日,护理20~30日,营养20~30日;
b)手术治疗:误工30~90日,护理20~30日,营养20~30日。
10.2.8股骨颈骨折[S72.002]:
a)非手术治疗:误工240~365日,护理120~180日,营养30~90日;
b)手术治疗:误工180~365日,护理90~150日,营养90~180日。
10.2.9股骨粗隆间骨折[S72.101]:
a)非手术治疗:误工180~270日,护理120~180日,营养30~90日;
b)手术治疗:误工180~270日,护理90~180日,营养90~180日。
10.2.10股骨干骨折[S72.301]:
a)非手术治疗:误工90~180日,护理60~120日,营养30~90日;
b)手术治疗:误工90~300日,护理60~120日,营养60~90日。
10.2.11股骨远端骨折[S72.404];
a)非手术治疗:误工90~180日,护理60~120日,营养30~90日;
b)手术治疗:误工120~270日,护理60~120日,营养30~90日。
10.2.12髌骨骨折[S82.001]:
a)非手术治疗:误工120~15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60日;
b)手术治疗:误工120~180日,护理60~90日,营养30~60日。
10.2.13胫骨平台骨折:
a)非手术治疗:误工90~150日,护理60~90日,营养30~60日;
b)手术治疗:误工120~180日,护理60~90日,营养30~60日。
10.2.14胫腓骨骨折[S82.201]:
a)胫骨骨折:误工120-180日,护理30~90日,营养60-90日、
b)腓骨骨折:误工60-9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60日;
c)胫腓骨双骨折:误工120~180日,护理30~90日,营养60~90日;
d)开放性骨折:误工150~180日,护理60-90日,营养60-90日;
e)胫骨近端粉碎性骨折:误工150~180日,护理60~90日,营养60~90日
10.2.15踝部骨折[S82.801]:
a)单踝骨折:误工90~120日,护理30~60日,营养60~9D日,
b)双踝骨折:误工90~L80日,护理30~60日,镕养60~90日I
c)三踝骨折:误工90~180日,护理30~60日,营养60~90日。
10.2.16舟、楔骨骨折:误工120日,护理30~60日,营养60~90日。
10 2.17跟距骨骨折[S92.00l/S92.101]:
a)单纯骨折:误工90-180日,护理60-90日,营养60~90日;
b)累及关节面:误工90-240日,护理60~90日,营养90~120日;
c)手术治疗:误工90~240日,护理60-90日,营养60~90日。
10.3.1肩关节脱位[S43.001]
a)非手术治疗:误工60~90日,护理30~60日,营养20~30日;
b)手术治疗:误工60~180日,护理30~60日,营养20-30日。
10.3.2肘关节脱位[S53.101]:
a)非手术治疗:误工60-90日,护理30~60日,营养20~30日;
b)手术治疗:误工60~180日,护理30~60日,营养60~90日。
10.3.3髋关节脱位[S73.052]:
a)非手术治疗:误工90~150日,护理30~90日,营养30~60日;
b)手术治疗:误工90~180日,护理30~90日,营养60-90日。
10.3.4其他关节脱位
a)胸锁/肩锁关节脱位[S43.201/S43.151]:误工60-18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日;
b)腕部脱位[S63.001]:误工60~180日,护理30~60日,营养20~30日;
c)掌指/指间关节脱位[S63.153/S63.151]:误工60~9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日;
d)距骨脱位[S93.054]:误工60~120日,护理30~90日,营养20~30日;
e)跗骨间/跗跖关节脱位[S93.353/S93.352]:误工60-120日,护理30-90日,营养20~30日
f)跖趾/趾间关节脱位[S93.151/S93.101]:误工60~90日,护理30~90日,营养20~30日;
g)趾间关节/跗足关节骨折脱位:误工60~180日,护理30~90日,营养60~90日。
10.4四肢大关节韧带损伤
误工60-120日,护理60-90日,营养30-60日。
10.5主要肌腱断裂
误工60-15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治疗情况确定。
10.6肢体离断
10.6.1断肢:误工120~180日,护理30~90日,营养90日。断肢需持续治疗的,可视临床治疗情况
确定。
10.6.2断指:误工60~90日,护理30~90日,营养30~60日。多指离断可视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10.7断肢(指、趾)再植
根据临床治疗恢复情况确定。
10.8周围神经损伤‘
10.8.1臂丛及其重要分支神经损伤(尺神经/桡神经/正中神经/腋神经/肌皮神经)[S14.301]:误工
180~365日,护理30~150日,营养30~60日。
10.8.2腰、骶丛及其重要分支神经(坐骨神经/股神经/胫神经/腓总神经)[S34.451]:误工180~365日,
护理30~150日,营养30~60日。
10.9四肢主要血管损伤
误工90~18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60日。
11其他损伤
11.1烧烫伤[T20~T32]
11.1.1轻度:误工30~45日,护理1~30日,营养20~30日。
11.1.2中度:误工60~90日,护理30~60日,营养60日。
11.1.3重度:误工120日,护理60~120日,营养90~120日。
11.1.4特重度: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11.2冻伤[T33]
11.2.1局部冻伤:
a) I度:误工15~30日,护理1~30日,营养1~30日I
b)Ⅱ度:误工30~45日,护理15~30日,营养30~60日;
c)Ⅲ度:误工60~90日,护理60~90日,营养60~90日;
d)Ⅳ度:误工120~150日,护理60~90日,营养60~90日。
11.2.2全身冻伤: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11.3其他物理化学生物因素损伤
参照有关条款。
11.4损伤致皮下软组织出血
出血达全身体表面积的30%以上,误工60~12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11.5损伤致创伤性休克、失血性休克或感染性休克
误工60~9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11.6损伤致异物存留在脑、心等重要器官内
误工90~12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11.7损伤致挤压综合征
误工90~12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判定基准的补充
A.l本标准中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是指本次损伤/事故所致的期限,需排除既往损伤、疾病。
A.2本标准中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为各类损伤/事故的一般性期限,在具体案件的评定中,应遵循个性化为主、循证化为辅的原则,考虑不同个体的自身情况、损伤情况、临床治疗、恢复等因素具体分析,综合评定,不可机械照搬。
A.3人身损害后的临床“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低于本标准期限的,按临床实际发生的期限计算。
A.4多处损伤,不能将多处损伤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简单累加;一般以“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较长的损伤为主,并结合其他损伤的期限综合考虑,必要时酌情延长。
A.5对于一些损伤后恢复期较长,但已进入调解程序或诉讼程序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的
上限可以至伤残评定前一日。
A.6“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
A.7遇有本标准以外的损伤,应根据临床治疗情况,或比照本标准相类似损伤所需的“误工期、护理期、
营养期”进行评定。
A.8继发性损伤、合并症、并发症或需二期治疗的,根据临床治疗恢复情况确定。
A.9由于个体差异、潜在疾病、年龄等因素介入导致“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有所变化的,应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评定。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损伤分级的依据
B.l颅脑损伤分级
B.l.l轻型颅脑损伤:无颅骨骨折,昏迷时间不超过0.5 h,有轻度头痛、头晕等症状。神经系统检查和
脑脊液检查均正常。
B.1.2中型颅脑损伤:相当于轻的脑挫裂伤,有或无颅骨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无脑受压征象。昏迷
时间不超过12 h,有轻度神经系统病理体征,体温、脉搏、呼吸及血压均有轻度改变。
B.1.3重型颅脑损伤:相当于广泛的脑挫裂伤,脑干损伤或急性颅内血肿,深昏迷在12 h以上。有明显
的神经系统病理体征,如瘫痪、脑疝综合征、去大脑强直等,有明显的体温、脉搏、呼吸和血压变化。
B.1.4特重型颅脑损伤:伤后立即出现深昏迷,去大脑强直或伴有其他脏器损伤、休克等。迅速出现脑
疝、双瞳孔散大、生命体征严重紊乱等,甚至出现呼吸停止。
B.2烧烫伤程度分级
B.2.1成人烧烫伤程度划分:
a)轻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小于或等于10%,Ⅲ度烧烫伤面积小于或等于5%;
b)中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10%~30%,Ⅲ度烧烫伤面积5%~10%;
c)重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31%~50%,Ⅲ度烧烫伤面积11%~20%;
d)特重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大于50%,Ⅲ度烧烫伤面积大于20%。
B.2.2小儿烧烫伤程度划分:
a)轻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小于或等于10%,无Ⅲ度烧烫伤;
b)中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10%~29%,Ⅲ度烧烫伤面积小于或等于5%;
c)重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30%~49%,Ⅲ度烧烫伤面积5%~14%;
d)特重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大于50%,Ⅲ度烧烫伤面积大于15%。
B.3甲状腺功能低下程度分级
B.3.1轻度甲状腺功能低下:
a)临床症状较轻;
b)B.M.R.(基础代谢率)-20%~-10%;
c)吸碘率15%~20%(24 h);
d)参考T3(三碘甲状腺原氨酸)、T4(甲状腺素)检查和甲状腺同位素扫描。
B.3.2中度甲状腺功能低下:
a)临床症状较重;
b) B.M.R.一30%~一20%;
c)吸碘率10%~15%(24 h);
d)参考T3、T4检查和甲状腺同位素扫描。
B.3.3重度甲状腺功能低下:
a)临床症状严重;
b) B.M.R.<-30%<>;
c)吸碘率<10% (24 h)}
d)参考T3、T4检查和甲状腺同位素扫描。
B.4甲状旁腺功能低下程度分级
B.4.1轻度甲状旁腺功能低下:空腹血钙7 mg/dL~8 mg/dL。
B.4.2中度甲状旁腺功能低下:空腹血钙6 mg/dL~7 mg/dL。
B.4.3重度甲状旁腺功能低下:空腹血钙<6 mg/dL。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16180-2014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16180-2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16180-2014代替GB/T16180-2006
2014年09月03日发布,2015年01月01日实施。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目次
前言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总则
5、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
5.1一级
5.2二级
5.3三级
5.4四级
5.5五级
5.6六级
5.7七级
5.8八级
5.9九级
5.10十级
附录A各门类工伤、职业病致残分级判定基准
附录B(资料性附录)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附录C(规范性附录)职工工伤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表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T16180—2006《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与GB/T16180—2006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将总则中的分级原则写入相应等级标准头条;
———对总则中4.1.4护理依赖的分级进一步予以明确;
———删除总则4.1.5心理障碍的描述;
———将附录中有明确定义的内容直接写进标准条款;
———在具体条款中取消年龄和是否生育的表述;
———附录B中增加手、足功能缺损评估参考图表;
———附录A中增加视力减弱补偿率的使用说明;
———对附录中外伤性椎间盘突出症的诊断要求做了调整;
———完善了对癫痫和智能障碍的综合评判要求;
———归并胸、腹腔脏器损伤部分条款;
———增加系统治疗的界定;
———增加四肢长管状骨的界定;
———增加了脊椎骨折的分型界定;
———增加了关节功能障碍的量化判定基准;
———增加“髌骨、跟骨、距骨、下颌骨或骨盆骨折内固定术后”条款;
———增加“四肢长管状骨骨折内固定术或外固定支架术后”条款;
———增加“四肢大关节肌腱及韧带撕裂伤术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条款;
———完善、调整或删除了部分不规范、不合理甚至矛盾的条款;
———取消了部分条款后缀中易造成歧义的“无功能障碍”表述;
———伤残条目由572条调整为530条。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道莅、张岩、杨庆铭、廖镇江、曹贵松、眭述平、叶纹、周泽深、陶明毅、王国民、程瑜、周安寿、左峰、林景荣、姚树源、王沛、孔翔飞、徐新荣、杨小锋、姜节凯、方晓松、刘声明、章艾武、李怀侠、姚凰。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16180—1996、GB/T16180—2006。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工工伤致残劳动能力鉴定原则和分级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4854(所有部分)声学校准测听设备的的基准零级
GB/T734l(所有部分)听力计
GB/T7582—2004声学听阈与年龄关系的统计分布
GB/T7583声学纯音气导昕阈测定保护听力用
GB11533标准对数视力表
GBZ4职业性慢性二硫化碳中毒诊断标准
GBZ5职业性氟及无机化合物中毒的诊断
GBZ7职业性手臂振动病诊断标准
GBZ9职业性急性电光性眼炎(紫外线角膜结膜炎)诊断
GBZ12职业性铬鼻病诊断标准
GBZ23职业性急性一氧化碳中毒诊断标准
GBZ24职业性减压病诊断标准
GBZ35职业性白内障诊断标准
GBZ45职业性三硝基甲苯白内障诊断标准
GBZ49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
GBZ54职业性化学性眼灼伤诊断标准
GBZ57职业性哮喘病诊断标准
GBZ60职业性过敏性肺炎诊断标准
GBZ61职业性牙酸蚀病诊断标
GBZ70尘肺病诊断标准
GBZ8l职业性磷中毒诊断标准
GBZ82职业性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诊断标准
GBZ83职业性慢性砷中毒诊断标准
GBZ94职业性肿瘤诊断标准
GBZ95放射性白内障诊断标准
GBZ96内照射放射病诊断标准
GBZ97放射性肿瘤诊断标准
GBZ101放射性甲状腺诊断标准
GBZ104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
GBZ105外照射慢性放射病诊断标准
GBZ106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标准
GBZ107放射性性腺疾病诊断标准
GBZ109放射性膀胱疾病诊断标准
GBZ110急性放射性肺炎诊断标准
GBZ/T238职业性爆震聋的诊断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劳动能力鉴定
法定机构对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后,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法规规定,在评定伤残等级时通过医学检查对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伤残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做出的技术性鉴定结论。
3.2医疗依赖
工伤致残于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后仍不能脱离治疗。
3.3生活自理障碍
工伤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
4、总则
4.1判断依据
4.1.1综合判定
依据工伤致残者于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日常生活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综合判定分级。
附录A为各门类工伤、职业病致残分级判定基准。
附录B为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4.1.2器官损伤
器官损伤是工伤的直接后果,但职业病不一定有器官缺损。
4.1.3功能障碍
工伤后功能障碍的程度与器官缺损的部位及严重程度有关,职业病所致的器官功能障碍与疾病的严重程度相关。对功能障碍的判定,应以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医疗检查结果为依据,根据评残对象逐个确定。
4.1.4医疗依赖
医疗依赖判定分级:
a)特殊医疗依赖是指工伤致残后必须终身接受特殊药物、特殊医疗设备或装
置进行治疗;
b)一般医疗依赖是指工伤致残后仍需接受长期或终身药物治疗。
4.1.5生活自理障碍
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
a)进食:完全不能自主进食,需依赖他人帮助;
b)翻身:不能自主翻身;
c)大、小便:不能自主行动,排大小便需要他人帮助;
d)穿衣、洗漱:不能自己穿衣、洗漱,完全依赖他人帮助;
e)自主行动:不能自主走动。
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
a)完全生活自理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
b)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三项或四项需要护理;
c)部分生活自理障碍: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项或两项需要护理。
4.2晋级原则
晋级原则
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不同部位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如果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如果两项及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
4.3对原有伤残及合并症的处理
在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工伤或职业病后出现合并症,其致残等级的评定以
鉴定时实际的致残结局为依据。
如受工伤损害的器官原有伤残或疾病史,即:单个或双器官(如双眼、四肢、肾脏)或系统损伤,本次鉴定时应检查本次伤情是否加重原有伤残,如若加重原有伤残,鉴定时按事实的致残结局为依据;若本次伤情轻于原有伤残,鉴定时则按本次伤情致残结局为依据。
对原有伤残的处理适用于初次或再次鉴定,复查鉴定不适用于本规则。
4.4门类划分
按照临床医学分科和各学科问相互关联的原则,对残情的判定划分为五个门类。
a)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门。
b)骨科、整形外科、烧伤科门。
c)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门。
d)普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门。
e)职业病内科门。
4.5条目划分
按照4.4中的五个门类,以附录C中表C.1~C.5及一至十级分级系列,根据伤残的类别和残情的程度划分伤残条目,共列出残情530条。
4.6等级划分
根据条目划分原则以及工伤致残程度,综合考虑各门类问的平衡,将残情级别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对未列出的个别伤残情况,参照本标准中相应定级原则进行等级评定。
5、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
5.1一级
5.1.1定级原则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5.1.2一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1.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一级
1)极重度智能损伤;
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3)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4)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C.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5)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6)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7)双下肢膝以上缺失及一上肢肘上缺失;
8)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9)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10)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1)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
12)小肠切除≥90%;
13)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4)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
15)全胰切除;
16)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17))尘肺叁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mmHg)];
18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mmHg)];
19)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mmHg)];
20)职业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损伤;
21)职业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损害;
22)肝硬化伴食道静脉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损害;
23)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10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707μmol/L(8mg/dL)。
5.2二级
5.2.1定级原则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5.2.2二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2.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二级。
1)重度智能损伤;
2)三肢瘫肌力3级;
3)偏瘫肌力≤2级;
4)截瘫肌力≤2级;
5)双手全肌瘫肌力≤2级;
6)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8)全面部瘢痕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1)双膝以上缺失;
12)双膝、双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3)同侧上、下肢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4)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16)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17)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
18)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损伤>750px2;
19)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呼吸困难Ⅲ级;
20)心功能不全三级;
21)食管闭锁或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痰或空肠造瘘进食;
22)小肠切除3/4,合并短肠综合症;
23)肝切除3/4,并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征;
25)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
26)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27)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8)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
29)尘肺叁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30)尘肺贰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mmHg)];;
31)尘肺叁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32)职业性肺癌或胸膜间皮瘤;
33)职业性急性白血病;
34)急性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3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36)肝血管肉瘤;
37)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25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450μmol/L(5mg/dL);
38)职业性膀胱癌;
39)放射性肿瘤。
5.3三级
5.3.1定级原则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5.3.2三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3.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三级。
1)精神病性症状,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精神病性症状,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偏瘫肌力3级;
4)截瘫肌力3级;
5)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6)中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7)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两项及两项以上者;
8)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7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2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9)面部瘢痕或植皮≥2/3并有中度毁容;
10)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1)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2)一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拇指功能丧失;
13)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重度功能障碍;
14)双膝以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5)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6)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17)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8)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19)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20)一侧眼球摘除或眼内容物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
21)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2)喉或气管损伤导致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
23)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
24)一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损伤/>750px2;
25)舌缺损>全舌的2/3;
26)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
27)一侧胸廓成形术,肋骨切除6根以上;
28)一侧全肺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
29)一侧全肺切除并大血管重建术;
30)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31)肝切除2/3,并肝功能中度损害;
32)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33)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4)双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5)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36)膀胱全切除;
37)尘肺叁期;
38)尘肺贰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39)尘肺贰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
40)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41)粒细胞缺乏症;
42)再生障碍性贫血;
43)职业性慢性白血病;
44)中毒性血液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45)中毒性血液病,严重出血或血小板含量≤2×1010/L;
46)砷性皮肤癌;
47)放射性皮肤癌。
5.4四级
5,4.1定级原则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或无生活自理障碍。
5.4.2四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4.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四级。
1)中度智能损伤;
2)重度癫痫;
3)精神病性症,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缺乏社交能力者;
4)单肢瘫肌力≤2级;
5)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
6)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
7)面部中度毁容;
8)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9)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
10)双拇指完全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1)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
12)一侧肘上缺失;
13)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
14)一侧膝以上缺失;
15)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16)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
17)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
18)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
19)双耳听力损失≥91dB;
20)牙关紧闭或因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
21)一侧上颌骨缺损1/2,伴颜面部软组织损伤>500px2;
22)下领骨缺损长150px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损伤>500px2;
23)双侧颞下颌关节骨性强直,完全不能张口;
24)面颊部洞穿性缺损>500px2;
25)双侧完全性面瘫;
26)一侧全肺切除术;
27)双侧肺叶切除术;
28)肺叶切除后并胸廓成形术后;
29)肺叶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后;
30)一侧肺移植术;
31)心瓣膜置换术后;
32)心功能不全二级;
33)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流食者;
34)全胃切除;
35)胰头、十二指肠切除;
36)小肠切除3/4;
37)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切除;
38)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39)外伤后肛门排便重度障碍或失禁;
40)肝切除2/3;
41)肝切除1/2,肝功能轻度损害;
42)胆道损伤致肝功能中度损害;
43)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44)肾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45)输尿管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46)永久性膀胱造瘘;
47)重度排尿障碍;
48)神经原性膀胱,残余尿≥50mL;
49)双侧肾上腺缺损;
50)尘肺贰期;
51)尘肺壹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中度低氧血症;
52)尘肺壹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53)病态窦房结综合征(需安装起搏器者);
54)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
55)放射性损伤致免疫功能明显减退。
5.5五级
5.5.1定级原则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5.2五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5.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五级。
1)四肢瘫肌力4级;
2)单肢瘫肌力3级;
3)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4)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
5)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6)完全运动性失语;
7)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一项者;
8)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
9)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10)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
11)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
12)一侧前臂缺失;
13)一手功能完全丧失;
14)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15)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16)一手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完全丧失;
17)双前足缺失或双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8)双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
19)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
20)四肢大关节之一人工关节术后遗留重度功能障碍;
21)一侧膝以下缺失;
22)第Ⅲ对脑神经麻痹;
23〕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24)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
25)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2;
26)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
27)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28)双耳听力损失≥81dB;
29)喉或气管损伤导致一般活动及轻工作时有呼吸困难;
30)吞咽困难,仅能进半流食;
31)双侧喉返神经损伤,喉保护功能丧失致饮食呛咳、误吸;
32)一侧上颌骨缺损>1/4,但<1/2,伴软组织损伤>250px2,但<500px2;
33)下颌骨缺损长100px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损伤>250px2;
34)一侧完全面瘫,另一侧不完全面瘫;
35)双肺叶切除术;
36)肺叶切除术并大血管重建术;
37)隆凸切除成形术;
38)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半流食者;
39)食管气管(或支气管)瘘;
40)食管胸膜瘘;
41)胃切除3/4;
42)小肠切除2/3,包括回肠大部;
43)直肠、肛门切除,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
44)肝切除1/2;
45)胰切除2/3;
46)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47)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48)一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49)尿道瘘不能修复者;
50)两侧睾丸、副睾丸缺损;
51)放射性损伤致生殖功能重度损伤;
52)阴茎全缺损;
53)双侧卵巢切除;
54)阴道闭锁;
55)会阴部瘢痕孪缩伴有阴道或尿道或肛门狭窄;
56)肺功能中度损伤;
57)莫氏Ⅱ型Ⅱ度房室传导阻滞;
58)病态窦房结综合征(不需安起博器者);
59)中毒性血液病,血小板减少(≤4×1010/L)并有出血倾向;
60)中毒性血液病,白细胞含量持续<3×109/L(<3000/mm3)或粒细胞含量<1.5×109/L(1500/mm3);
61)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
62)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50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177μmol/L(>2mg/dL);
63)放射性损伤致睾丸萎缩;
64)慢性重度磷中毒;
65)重度手臂振动病。
5.6六级
5.6.1定级原则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6.2六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6.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六级。
1)癫痫中度;
2)轻度智能损伤;
3)精神病性症状,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4)三肢瘫肌力4级;
5)截瘫双下肢肌力4级伴轻度排尿障碍;
6)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
7)一手全肌瘫肌力3级;
8)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
9)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10)轻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11)不完全性感觉性失语;
12)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13)面部瘢痕或植皮≥1/3;
14)全身瘢痕面积≥40%;
15)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
16)一手一拇指完全缺失,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
17)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
18)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19)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0)一侧踝以下缺失;或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1)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体短缩100px以上;
22)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
23)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4)一足功能完全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
25)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重度障碍;
26)单侧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
27)一侧眼球摘除;或一侧眼球明显萎缩,无光感;
28)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4;
29)一眼矫正视力≤0.05,另一眼矫正视力≥0.3;
30)一眼矫正视力≤0.1,另一眼矫正视力≥0.2;
31)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
32)第Ⅳ或第Ⅵ对脑神经麻痹,或眼外肌损伤致复视的;
33)双耳听力损失≥71dB;
34)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35)单侧或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度;
36)一侧上颌骨缺损1/4,伴口腔、颜面软组织损伤>250px2;
37)面部软组织缺损>500px2,伴发涎瘘;
38)舌缺损>1/3,但<2/3;
39)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伴有开口困难Ⅱ度以上及颜面部畸形经手术复位者;
40)双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伴有开口困难Ⅱ度以上及咬合关系改变,经手术治疗者;1
41)一侧完全性面瘫;
42)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术;
43)肺叶切除并支气管成形术后;
44)支气管(或气管)胸膜瘘;
45)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46)大血管重建术;
47)胃切除2/3;
48)小肠切除1/2,包括回盲部;
49)肛门外伤后排便轻度障碍或失禁;
50)肝切除1/3;
51)胆道损伤致肝功能轻度损伤;
52)腹壁缺损面积≥腹壁的1/4;
53)胰切除1/2;
54)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
55)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
56)肾损伤性高血压;
57)尿道狭窄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需定期行扩张术;
58)膀胱部分切除合并轻度排尿障碍;
59)两侧睾丸创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
60)放射性损伤致生殖功能轻度损伤;
61)双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62)阴茎部分缺损;
63)女性双侧乳房完全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64)子宫切除;
65)双侧输卵管切除;
66)尘肺壹期伴肺功能轻度损伤及(或)轻度低氧血症;
67)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伴肺功能轻度损伤及(或)轻度低氧血症;
68)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69)白血病完全缓解;
70)中毒性肾病,持续性低分子蛋白尿伴白蛋白尿;
71)中毒性肾病,肾小管浓缩功能减退;
72)放射性损伤致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73)放射性损伤致甲状腺功能低下;
74)减压性骨坏死Ⅲ期;
75)中度手臂振动病;
76)氟及无机化合物中毒性慢性重度中毒。
5.7七级
5.7.1定级原则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7.2七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7.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七级。
1)偏瘫肌力4级;
2)截瘫肌力4级;
3)单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4)双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5)单足全肌瘫肌力3级;
6)中毒性周围神经病重度感觉障碍;
7)人格改变或边缘智能,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存在明显社会功能受损者。
8)不完全性运动失语;
9)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和失认等具有一项者;
10)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二项者;
11)烧伤后颅骨全层缺损≥750px2,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250px2;
12)颈部瘢痕孪缩,影响颈部活动;
13)全身瘢痕面积≥30%;
14)面部瘢痕、异物或植皮伴色素改变占面部的10%以上;
15)骨盆骨折内固定术后,骨盆环不稳定,骶髂关节分离;
15)骨盆骨折严重移位,症状明显者;
16)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问关节离断;
17)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18)肩、肘关节之一损伤后遗留关节重度功能障碍;
19)一腕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0)一足1~5趾缺失;
21)一前足缺失;
22)四肢大关节之一人工关节术后,基本能生活自理;
23)四肢大关节之一关节内骨折导致创伤性关节炎,遗留中重度功能障碍;
24)下肢伤后短缩>50px,但<100px者;
25)膝关节韧带损伤术后关节不稳定,伸屈功能正常者;
26)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
2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各种客观检查正常;
28)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6;
29)一眼矫正视力≤0.1,另跟矫正视力≥0.4;
30)双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64%(或半径≤40°);
31)单眼外伤性青光跟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32)双耳听力损失≥56dB;
33)咽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34)牙槽骨损伤长度≥200px,牙齿脱落10个及以上;
35)单侧颧骨并颧弓骨折,伴有开口困难Ⅱ度以上及颜面部畸形经手术复位者
36)双侧不完全性面瘫;
37)肺叶切除术;
38)限局性脓胸行部分胸廓成形术;
39)气管部分切除术;
40)食管重建术后伴返流性食管炎;
41)食管外伤或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42)胃切除1/2;
43)小肠切除1/2;
44)结肠大部分切除;
45)肝切除1/4;
46)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
47)脾切除;
48)胰切除1/3;
49)女性双侧乳房部分缺损;
50)一侧肾切除;
51)膀胱部分切除;
52)轻度排尿障碍;
53)阴道狭窄;
54)尘肺壹期,肺功能正常;
55)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肺功能正常;
56)轻度低氧血症;
57)心功能不全一级;
58)再生障碍性贫血完全缓解;
59)白细胞减少症,[含量持续<4×109/L(4000/mm3)];
60)中性粒细胞减少症,[含量持续<2×109/L(2000/mm3)]
61)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
62)肾功能不全代偿期,内生肌酐清除率<70mL/min;
63)三度牙酸蚀病。
5.8八级
5.8.1定级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8.2八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8.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八级。
1)单肢体瘫肌力4级;
2)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
3)双手部分肌瘫肌力4级;
4)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
5)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6)脑叶部分切除术后;
7)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8)面部烧伤植皮≥1/5;
9)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色素脱失;
10)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
11)全身瘢痕面积≥20%;
12)一侧或双侧眼睑明显缺损;
13)脊椎压缩骨折,椎体前缘高度减少1/2以上者或脊柱不稳定性骨折;
14)3个及以上节段脊柱内固定术;
15)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16)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问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7)一拇指指间关节离断;
18)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9)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
20)一足拇趾畸形,功能完全丧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
21)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
22)一足除拇趾外,其他四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3)因开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者;
24)四肢大关节之一关节内骨折导致创伤性关节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
25)急性放射皮肤损伤Ⅳ度及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手术治疗后影响肢体功能;
26)放射性皮肤溃疡经久不愈者;
27)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
28)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
29)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30)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者;
31)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者;
32)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
33)外伤性青光眼行抗青光跟手术后眼压控制正常者;
34)双耳听力损失≥41dB或一耳≥91dB;
35)喉或气管损伤导致体力劳动时有呼吸困难;
36)喉源性损伤导致发声及言语困难;
37)牙槽骨损伤长度≥150px,牙齿脱落8个及以上;
38)舌缺损<舌的1/3;
39)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
40)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Ⅱ度;
41)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疗后有功能障碍者;
42)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无开口困难,颜面部凹陷畸形不明显,不需手术复位
43)肺段切除术;
44)支气管成形术;
45)双侧≥3根肋骨骨折致胸廓畸形;
46)膈肌破裂修补术后,伴膈神经麻痹;
47)心脏、大血管修补术;
48)心脏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
49)肺功能轻度损伤;
50)食管重建术后,进食正常者;
51)胃部分切除;
52)小肠部分切除;
53)结肠部分切除;
54)肝部分切除;
55)腹壁缺损面积<腹壁的1/4;
56)脾部分切除;
57)胰部分切除;
58)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
59)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60)尿道修补术;
61)一侧睾丸、副睾丸切除;
62)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63)脊髓神经周围神经损伤,或盆腔、会阴术术后遗留性功能障碍者;
64)一侧肾上腙缺损;
65)单侧输卵管切除;
66)单侧卵巢切除;
67)女性单侧乳房切除或严重瘢痕畸形;
68)其他职业性肺疾患,肺功能正常;
69)中毒性肾病,持续低分子蛋白尿;
70)慢性中度磷中毒;
71)氟及其他无机化合物中毒慢性中度中毒;
72)减压性骨坏死Ⅱ期;
73)轻度手臂振动病;
74)二度牙酸蚀。
5.9九级
5.9.1定级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9.2九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9.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九级。
1)癫痫轻度;
2)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轻度感觉障碍;
3)脑挫裂伤无功能障碍;
4)开颅手术后无功能障碍;
5)颅内异物无功能障碍;
6)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人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
7)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两项或轻度毁容者;
8)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
9)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
10)面部有≥200px2或三处以上≥lcm2的瘢痕;
11)两个以上横突骨折;
12)脊椎压缩骨折,椎体前缘高度减少小于1/2者;
13)椎间盘髓核切除术后;
14)1~2节脊柱内固定术;
15)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
16)一手食指2~3节缺失;
17)一拇指指间关节僵直于功能位;
18)除拇趾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9)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20)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缺失或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21)跖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
22)外伤后膝关节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膝关节交叉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23)四肢长管状骨骨折内固定或外固定支架术后;
24)髌骨、跟骨、距骨、下颌骨、或骨盆骨折内固定术后;
25)第V对脑神经眼支麻痹;
26)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球突出度相差>2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
27)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
28)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
29)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30)双耳听力损失≥31dB或一耳损失≥71dB;
31)喉源性损伤导致发声及言语不畅;
32)铬鼻病有医疗依赖;
33)牙槽骨损伤长度>100px,牙脱落4个及以上;
34)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疗后无功能障碍者;
35)一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
36)一侧颧骨并颧弓骨折;
37)肺内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
38)限局性脓胸行胸膜剥脱术;
39)胆囊切除;
40)一侧卵巢部分切除;
41)乳腺成形术后;
42)胸、腹腔脏器探查术或修补术后。
5.10十级
5.10.1定级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10.2十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10.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十级。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50px2;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4)急性外伤导致椎间盘髓核突出,并伴神经刺激征者;
5)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6)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25px2以上);
7)手背植皮面积>1250px2,并有明显瘢痕;
8)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9)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0)足背植皮面积>l02;
11)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2)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
13)四肢大关节肌腱及韧带撕裂伤术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
14)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以上者;
15)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跟矫正视力≥0.8;
16)双眼矫正视力≤0.8;
17)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8)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9)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0)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跟,矫正视力正常者;
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I度~Ⅱ度(或轻度、中度),矫正视力正常者;
22)晶状体部分脱位;
23)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24)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25)外伤性瞳孔放大;
26)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27)双耳听力损失≥26dB,或一耳≥56dB;
28)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29铬鼻病(无症状者);
30)嗅觉丧失;
31)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32)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
33)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
34)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35)鼻中隔穿孔;
36)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7)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8)腹腔脏器挫裂伤保守治疗后;
39)乳腺修补术后;
40)放射性损伤导致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41)慢性轻度磷中毒;
42)氟及其他无机化合物中毒慢性轻度中毒;
43)井下工人滑囊炎;
44)减压性骨坏死I期;
45)一度牙酸蚀病;
46)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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