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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找故意伤害罪辩护律师,论抢劫罪中的暴力胁迫程度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30 19:29:14

抢劫罪的行为类型与认定(三)——暴力行为的限度

作为抢劫罪最常见的手段,暴力行为严重地损害了人们的健康权、人身自由权,甚至还威胁到了人们的生命权。抢劫罪中的暴力首先应是有形的,无形的“暴力”更像胁迫,具体表现为通过一种直接,能被明确感知的物理作用。暴力行为以压制受害人的反抗为目的,暴力的本质在于暴力手段隐含了被害人面临的紧迫性危险。

抢劫罪的行为类型与认定(三)——暴力行为的限度

关于抢劫罪的暴力是否要求达到一定的程度,主要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暴力应有程度要求,具体而言应达到对他人的人身健康甚至生命足以产生现实的危害性的,进而致使他人不能抗拒的程度;第二种观点认为,不必对暴力限定程度要求,只考虑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以及从其自身出发的认知,当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以及行为人对他人施加暴力是为了抑制被害人的反抗这两个条件时,就应认为构成抢劫罪,

关于抢劫罪中的暴力行为是否有程度要求的问题,本质上其实就是暴力行为是否有最低限度的问题,也就是暴力行为是否有下限,是否存在一个构成抢劫罪的暴力行为的最低程度要求。同时也应该注意,抢劫罪本质特征中对财产权益与人身权益的双重侵犯要求将对两权益被侵犯的程度都加以考虑,因此不可以对暴力只作形式上的理解。

下面来看一则案例:某日,张三和李四放学经过一片桃林时,出于好玩摘下桃子边吃边扔。恰被桃林主人黄某看到,黄某破口大骂。张三和李四年轻气盛不但没有逃跑,反而仗着人多上前用树枝抽了黄某两下,二人仍不解气,然后又摘了几个桃子才离开。后来黄某报警,公诉机关以二人涉嫌抢劫罪提起公诉。最终由于本案中张三和李四为未成年人,其心理发育尚不成熟,二人争一时意气,所使用的暴力手段并不严重,树枝的两下抽打对于成年人黄某来说,是不足以抑制其的反抗,且由于所得财物价值较低,因此本案两人被告人的情节轻微,不应以犯罪论处。

抢劫罪的行为类型与认定(三)——暴力行为的限度

通过这一例子我们可以知道,虽然我国刑法没有规定暴力的下限,但如果只对暴力作形式的理解、根本不考虑其对人身权利侵犯的程度和其他情节是不妥当的,不加限制的将所有暴力行为均归为抢劫罪的暴力行为,在实践中会对被告人过于苛责,不符合我国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也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刑事原则,更有可能将抢劫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等罪架空。因此,应该认为,在抢劫罪概念下的暴力是有下限的。同样的道理也适用于敲诈勒索罪、抢夺罪等与抢劫罪十分相近的犯罪中。

从抢劫罪的特征中可知,行为人使用暴力手段是为了排除被害人的反抗,如果暴力没有达到相当的程度是不可能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也就不可能抢到财物。因此认为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暴力并抢得了财物就构成抢劫罪的观点显然没有考虑到方法行为与目的行为的关系,即行为人之所以取得财物是因为他使用了足以排除被害人反抗的暴力。

所以,抢劫罪暴力行为的下限应该是行为人所实施的暴力要达到足以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但并不要求这个行为具有危及人身安全的性质。至于什么样的暴力是抑制被害人反抗的暴力,这就要具体案例具体分析,要考虑行为人、行为方式、被害人等因素来具体分析。

抢劫罪的行为类型与认定(三)——暴力行为的限度

陈营,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硕士,曾任职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擅长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并在多起疑难案件的辩护中取得撤销案件、不起诉、法定刑以下量刑的良好辩护效果。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丰富的办案经验,认真、负责的执业态度广受委托人信赖和好评。 曾办理过的部分有社会影响力的刑事案件:

* 黑龙江省电力系统李某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河北省田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海南省林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吉林省孙某涉嫌“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 北京市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

* 上海市张某涉嫌集资诈骗罪案

* 山东省王某某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案

* 内蒙古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致死案

* 江苏省罗某涉嫌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案

* 新疆方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案

* 河南省张某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案

* 安徽省王某某涉嫌诈骗罪案

* 山东省某交通局张某(处级)受贿罪判处缓刑案

* 宁夏周某贩卖毒品罪死刑改判死缓案

* 北京市王某伪造公司印章罪不予起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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